云南省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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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1 15:43:46 【来源:】 点击:

云南省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人员顺序公开、名单公开,方便群众监督,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名参加朝觐,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2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信仰伊斯兰教且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 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的基础上,能够支付朝觐有关费用;
 

    (四)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非扶贫和救助对象、非重复朝觐者;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规定;
 

    (七) 非政策规定不允许朝觐者。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还应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在朝觐期间如因体弱、疾病等其他原因出现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保证书需经其家属签字。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工作。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第四条 报名朝觐者(以下简称报名者)通过互联网在“云南穆斯林朝觐报名网”或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名后,下载或领取《云南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用于办理确认手续。
 

    报名者填写《报名表》后,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理相关证明;其后,须本人持《报名表》和本人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3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在本年度报名确认日期截止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第90天;提交个人确认资料截止日期为斋月前60天。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确认时要面见本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网页 “县级审核”栏目内标注“通过”字样;不符合条件的,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注明不符合哪一项条件。参加面见的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姓名要填注在网页相关栏目内。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分配到的朝觐名额数,将完成确认手续的报名者名单按其在“云南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的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名单,并在“云南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当地本年度朝觐名额数,公示拟朝觐人员名单。公示期为20天。
 

    如反映公示的报名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情形并经查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取消该报名者本次排队所取得的拟朝觐人员资格。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年度报名确认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的《报名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到州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州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宗教局;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报名者本人。
 

    第八条 省宗教局收到逐级报来的拟朝觐人员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关州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标注不符合哪项条件;符合条件者,在网页“省级审核”栏目标注“通过”字样,全省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确定后,批复各市,并将名单通知相关单位,做好朝觐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省宗教局批复的本地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统一组织朝觐人员办理体检、护照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已在网上报名且符合条件,但因名额限制和排队顺序原因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其报名顺序继续有效;已取得朝觐名额但因本人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朝觐的,报名序号作废,不得替换,而以后仍打算朝觐的,须重新报名排队。
 

     第十一条 报名并获得名额后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未能参加朝觐的,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网上报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由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经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取消朝觐资格。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报名的,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其报名时间顺序在“云南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公布,按照本《办法》办理核查、公示、确认等手续。
 

     第十四条 省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中国伊协公布的朝觐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有关物价政策规定,向朝觐人员收取合理的费用,确定本省朝觐人员当年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云南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朝觐结束后60天内在“云南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和《云南穆斯林》杂志上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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