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y 网络        2020-04-1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by 网络        2020-04-1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by 网络        2020-04-12          0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检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书刊的通知

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性风俗》一书,违背党和国家的主教政策,粗暴地污厚了伊斯兰教,严重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损害三日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已引起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极大愤慨,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我署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知停售销毁和收缴此书,并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各有关部、委、局等对下属出版社和期刊社最近一段时期的选题及在印、在发的书刊立即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涉及宗教、民族问题内容的选题、图书和期刊,一定要认真审查,凡有违背党和政府民族和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一律撤销选题、停止印制和发行,并将检查情况尽快报告我署。

by 网络        2020-04-12          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 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做 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和 四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 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 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by 中国        2020-04-1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by 中国        2020-04-12          0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哈提甫)等。

by 中国        2020-04-11          0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

by 中国        2020-04-11          0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办法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 I A)。本会是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by 中国        2020-04-11          0

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释义

法人制度是国内外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是民法的基本内容。清真寺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伊斯兰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组织形态。当前,全社会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伊斯兰教界应积极参与建设法治社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本文尝试着对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程序、注意事项等进行释义,以飨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尤其是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伊协有关人员,共同推进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by 中国        2020-04-11          0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指导和规范我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行为,展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良好形象,发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坚持正信正行、构建和谐、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和《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by 中国        2020-04-11          0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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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by 中国伊斯兰教        2020-04-08          2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发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内容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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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by 网信        2020-03-01          0

《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全文)

为全面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严格遵照执行。

by 青海省教育厅        2020-02-25          0

关于切实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

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民族宗教部门公信力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对帮助民族宗教部门改进机关作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准确理解政策、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y 青海省民        2020-01-22          0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公布,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公布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by 国家宗教事        2020-01-22          0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by 中国政        2019-12-29          0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y 中国网        2019-12-23          0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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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by 中国网        2019-12-23          0

新版《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by 中央网        2019-12-0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