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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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3 00:57:17 【来源:】 点击: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在任期内,凡市伊协会长兼任省伊协副会长的,如市伊协换届,且会长易人,其省伊协副会长的职务由新任市伊协会长替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伊斯兰教教务,能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在全省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礼聘。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各市、县(区)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协助会长协调与各市、县(区)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助会长协调本会与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五)提名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务委员会筹集;

 

    (二)申请政府资助;

 

    (三)自养事业收入;

 

    (四)穆斯林自愿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本会派人参与的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做出的修正案,经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正案)已经2010年6月9日省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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