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交警宝马女因妨害公务罪,被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开封宝马女刘育红开着无牌照的宝马车闯红灯,在被交警查处时,不但不配合,还顶着交警拖行了1000多米,造成交警受伤。当问起她为何有如此行为时,她的理由竟是“心情不好”。尽管她一再道歉说“对不起”。但对这个理由还是让人很诧异。难道她个人的“心情不好”就可以漠视他人生命吗?
总有相关部门提醒,开车不要开“斗气车”、“情绪车”,作为已到中年的刘育红都是心知肚明。而开着没有牌照的宝马,闯红灯接受处罚也就罢了。但当交警拦住她时,不但拒绝下车和出示证件,反而做出顶着交警拖行的疯狂举动。这就让人不明白了,闯红灯、无牌照也就是违反了交规,处罚再重也只是行政处罚,而拖行交警致使其受伤就触犯了法律,如果严重的话要受到司法追究。后果孰轻孰重,刘育红心里应该清楚,如果仅用“心情不好”很难让人信服,也不符合常理。
每个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排除这种心理阴影的方法也很多,但不能走向极端。母亲病重导致心情不好,这一点可以理解,但绝不能成为她疯狂举动的理由。交通安全是大事,是常识,稍有不慎就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宝马女无视安全,还肆无忌惮地置交警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已经超出了违规的范畴,用“心情不好”搪塞绝对说不过去。
刘育红的朋友称她为人谦和,难道还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谦和”吗?自己心情不好,完全没有必要外出驾驶车辆,可以通过很多办法外出,这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外表的谦和掩盖不了她过激行为的严重后果,心情不好更不能成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
车辆的增多,交规的严厉,使得驾车人越来越多的想要钻制度的漏洞,找各种理由规避处罚和制裁。为了民众的安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用强制手段制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所在。因此,对宝马女的疯狂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惩处,才能对所有人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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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宣判 被判刑2年缓刑3年
新华网河南频道3月19日讯 大河网报道:(记者 赵强)此前备受热议的郑州“宝马女”案件昨天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7日14时许,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轿车,在行至郑州市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时,闯红灯后被执勤交警查处。
据法制网昨日报道,公诉机关指控,交警查处后,要求刘育红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育红不但没有下车,反而要驾车驶离现场。看到无法绕行,刘育红驾车前行,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
因被拖行了1100米,该执勤交警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采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法院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案件必要性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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