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宗教事务若干规定》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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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13:33:13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7月30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于6月3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将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处理好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妥善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矛盾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区各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之间的和谐团结,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由于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我区的宗教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比较原则,处理我区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深入解读政策。自治区宗教局会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在广泛深入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形成后广泛听取了有关市县、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人士以及信教公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按照政府规章审查程序,分送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自治区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定》明确,翻建、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备案制度,并规定翻建、迁建、扩建方案须由在该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三分之二以上信教公民同意,以防止随意增加信教公民的经济负担;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并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每半年将财务账目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监督;建立了自治区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到我区进行宗教活动的备案制度,制止非法传教活动。禁止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礼仪、传经布道、发展教徒、主持宗教教务;禁止宗教活动场所容留非法传教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场所以外传教、布道和散发宗教宣传品,以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建立了举办经文办或者其他宗教培训班备案制度,禁止招收学龄儿童和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为规范经文办和其他宗教培训班提供法制保障;建立了集体跨省区外出搬家宗教活动的备案制度,为规范管理,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提供了管理依据。此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还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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