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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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9 22:01:40 【来源:】 点击:


     二、关于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机构注册和政策优惠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政府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态度是鼓励和支持,其中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纳入国家政策优惠的范围,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发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热情,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受公益慈善机构注册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的影响,在总体上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纳入国家政策优惠范围还存在一些障碍。

     (一)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组织机构难注册

     注册问题是困扰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近几年来的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观察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全貌,我们发现“注册难”不仅仅是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面临的问题,任何一家公益慈善机构想要在民政部门成功登记,都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当前我国公益慈善机构“注册难”一是难在找不到对应的主管单位,不是政府干预过多,而是找不到单位愿意承揽这种增加责任,甚至担风险的事,况且公益事业涉及的方面非常广,现有的政府部门无法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二是难在注册资金的门槛高,规模大小、管理制度和运营方式要求严格。

     有的研究认为,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难”主要是由思想认识不统一和宗教的敏感性造成的,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不全面。据民政部门介绍,当前民政部门对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这些机构能够坚持组织上和运作上与宗教相分离,坚持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原则,民政部门都是同等对待,统一管理。结合当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可以看出,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难”的原因分两个层次、三种问题。第一个层次是达不到注册登记所必要的条件,这是大部分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不能登记的主要原因。一般登记的公益慈善机构都需要具备法人制度、财务制度、年审制度、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等等,虽然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热情很高,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活动的规模小,水平低,方式不够规范,资金有限,相应的制度、机构部门建立不起来,因此不能登记。第二个层次是已经达到注册登记的条件,但仍然无法在民政部门成功注册,这一层次包含两个原因,一是前文所说的“找不到对应的主管单位”,况且目前对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进行的活动是否应该算作宗教活动尚没有统一的认识,主管单位更加模糊;二是宗教的敏感性导致民政部门有顾虑,比如给予登记是否会客观上促进宗教的发展,扩大宗教的影响,所以不予登记。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辽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该机构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多年,成果显著,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但屡次登记未果。为了淡化宗教色彩,该机构后更名为“盛京仁爱”,至今挂靠在天主教辽宁教区,隶属宗教团体管辖,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由此可见,降低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的门槛这一提法仅仅限定在为宗教“脱敏”的话题上,“主管单位”问题应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比如由宗教局进行前置审批,民政部门向宗教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是否切实可行。我国目前有条件成立公益慈善机构的宗教团体、组织或个人尚属少数,但毕竟代表着今后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做法相对成熟,对政府今后的引导和规范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必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梳理,探索这些国家宗教慈善机构的注册登记过程、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方式等。

     (二)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政策优惠难“兑现”

     “政策优惠”问题与“注册登记”问题息息相关,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能否享受政策优惠,取决于宗教界是否通过成立公益慈善机构的方式开展活动以及这些机构能否成功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接受公益捐赠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从宗教方面来看,如果宗教界没有成立公益慈善机构而直接进行公益慈善活动,那么在活动过程中,接受捐赠的主体是宗教团体,他们接受的财物等属于“宗教捐献”,这些财物有明确的受众,即扶持、推动宗教事业的发展,因此这些财物不能享受免税等国家优惠政策;如果宗教界通过成立公益慈善机构进行活动并且这些机构经过注册登记,那么他们接受的财物属于“公益捐赠”,这些财物没有明确的受众,比如可以用于应对突发性灾难,也可以用于扶贫助困等长期性事业等,因此可以享受免税等国家政策优惠。宗教界直接开展的公益慈善事业没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主体资格,不在国家有关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宗教界直接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由于没有法人地位和主体资格而不能享受优惠;另一方面,由宗教界成立但没有或没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慈善机构,实际上跟宗教界直接开展活动的性质一样,也没有合法身份,不在优惠范围之内。然而,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主体是以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在大部分公益慈善项目中,宗教界都无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宗教界通过成立专业机构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可能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就现阶段来讲,无论是鼓励支持,还是引导和规范,政府的工作重点都应放在宗教界以直接的方式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上。因此,政策优惠的“兑现”问题实际不是对宗教界“同等对待”的问题,而是在宗教界尚不具备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和体系下,为宗教界积极寻求政策扶持的问题。要实现这一点,既要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发生冲突,又要警惕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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