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协副秘书长王国良谈清真食品监制与认证
分享到:
2014-01-29 12:21:03 【来源:】 点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属于认证新领域,该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习编辑:小伊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生产 清真 食品

上一篇:习近平考察伊利集团 叮嘱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下一篇:荷兰开展分发古兰译本活动 人手一册送到地方议员手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