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政治认同整合机制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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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5:29:50 【来源:】 点击:
兰青松 王茂美
 

  【摘 要】生活在村落中的少数民族,政治生活主要在社区政治体系中进行,社区政治体系是在国家与社区的互动中建构起来的。多民族国家政治认同整合机制的构建应以社区政治为“实践场域”,拓展社区居民政治实践空间,有效均衡与协调社区公共资源和发展社区经济,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并关注社区成员的利益需求,以实现多民族国家政治认同的有效整合。

  【关 键 词】政治认同;少数民族;村落社区;政治认同整合机制

  【作者简介】兰青松,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兰青松,王茂美,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 650504

  村落社区在少数民族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社区政治体系与国家之关系以及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社区政治是政治认同整合“实践场域”的最佳选择。政治实践空间的不足是少数民族村民政治认同无意识的根本原因。政治认同整合必须以拓展村落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为基础平台,从社区政治体系的运行现状出发,通过非组织形态公共领域的制度化、完善现有社区权力运行机制、使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等方面,来拓展与完善村落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利益是人们关注政治体系的根本动力,政治认同整合必须关注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建构有效的社区利益均衡机制。少数村落成员在实践中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和话语权,是建构有效利益均衡机制的关键。经济发展是政治认同整合的根本保障,改善少数民族村落的基础设施状况,加强村落的对外交流与互动,增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内源动力,是实现政治认同有效整合的根本性保障。

  一、社区政治:政治认同整合的重要“实践场域”

  学者徐勇描述的乡村社会是:“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绝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是进入了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的‘社会化小生产’阶段。”[1]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状况、民族传统文化等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少数民族村落成为地域边界、精神文化边界、利益边界、甚至是家族边界交互重合的共同体。村落中的土地及周围的自然资源是少数民族成员的“衣食之源”;村落中的民族宗教信仰是少数民族成员的“精神家园”;村落中的各种互助合作关系、民族文化、民族节日活动,是少数民族成员的“情感归宿”;村落中的各种人情世故是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调味剂”;村落中的各种传统道德、民俗、惯例、是非舆论是少数民族成员生活秩序、利益分配的“维持者与监督”。这些都表明,少数民族村落具有多重功能,它是社会的具体呈现,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化、政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主要在村落中进行和完成。

  从社区政治体系来看,我国社区政治是在国家与社区原有治理模式的互动中建构起来的,它既源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也源于社区内在的需求动力,“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外部性的制度嵌入到乡村社会后,也必然受固有的乡村社会特性所制约。”[1]由此决定了社区政治兼具国家与社区的双重特点。这种双重性体现在社区政治体系的各个层面:在国家政治理念占主导性地位的前提下,社区本身拥有的反映社区情理的本土价值理念以隐性的方式同样在发挥着作用;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社区政治的建构与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同时社区原有的治理习俗与模式对社区成员同样起着规范作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度规范得到了变通执行;社区政治组织机构的设置数量、设置模式、职务及对应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职位的职责范围等,同样也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设立的,执行国家政治体系的相关政策是这些组织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实践中这些组织机构的功能发挥还得依托村落原有的权力运作模式;社区政治体系中的村干部行为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他们作为社区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其行为在社区与国家的选择区间中,因社区差异和自我利益权衡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社区政治的建构基础集社会性与政治性为一体,它是“非官方”的自治体系,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都不属于国家官方系统。社区政治体系同时也是国家旨在提升国家认同而进行的一体化的政治建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区自治体系由社区成员民主选举自治机构的组成人员,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建构方式。另一方面,社区政治体系的建构,是在国家自上而下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来操作的。由此可见,社区政治体系的内容组成、建构基础、建构方式,都是在国家与社区的互动中建构的。正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言,“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2]

  从社区层面与国家层面的政治认同之关系来看,社区成员的政治认同兼具了对社区政治体系的认同与国家认同。二者之间辩证关系体现为:社区政治体系的认同主体同时也是国家认同的主体,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影响着国家认同;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一定的张力关系,社区政治体系所代表的是社区共同体的利益,这一利益具有局部性和排外性,国家所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共同体的利益,国家必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社区政治体系施加影响;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以国家认同为根本保障,社区政治体系缺少了国家的有力支撑,也难以实现对社区的有序、有效治理;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以国家认同为最高目标与最终归宿,政治认同是国家政治体系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合法性支持,一体化国家认同的形成是国家努力实现的目标。

  由此,从村落在少数民族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社区政治体系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面可看出,社区政治无疑是政治认同整合“实践场域”的最佳选择。

  二、拓展政治实践空间:政治认同整合的基础平台

  从法理上说,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建构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了广阔的政治参与空间,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区层面,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权利都给予了明确的制度与法理规定。但受制于我国正式制度和法理规定的“刚”性不够、制度和法理规定“因人而异”的现实,实践中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机会并不多。从社区层面看,社区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实证调查结果显示,不少村落的村干部选举均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极少召开甚至是不召开;在国家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遗憾的是在本研究的所有调研对象中,包含村干部在内的所有村民均表示无人参加过任何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关注的并不是政治位于何处,而是如何体验政治。”[3](P40)在缺少政治实践的前提下,要求少数民族成员对政治有明确的感受是不现实的。从现有的少数民族社区自治状况出发,可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拓展社区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

  其一,非组织形态公共领域的制度化。习惯对村中事务有所议论是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实证调研结果显示,舆论成为村落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在非正式场合议论村治过程、村落的利益分配问题及村干的工作行为等称之为村民的议论性参与。村落中红白喜事的场所、小商店旁、有固定时间安排的赶集市场等,往往成为村民们议论性参与的集散地,“初级市场形成了乡村中一个其结构和功能不同于自然村落的熟人社会——这是乡村最大的也是最后的熟人社会……初级市场为农民和干部们提供了一个非正式但却十分重要的议事场所。”[4](P408-409)与那些有一定组织依托的公共领域相比,这些公共领域零散而具有自发性,故暂且称之为非组织形态的公共领域。顾忌别人说闲话是村民的特质,可运用村民惯于议论性参与而建构一定的监督机制。村民议论可通过以下途径影响公共权力的运作:通过议论对村级正式组织的决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村民对于村落的公共事务议论多了,很容易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的形成早晚会有一天通过各种渠道对村级正式组织产生影响;议论对干部的公共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村民认为干部处理问题不公时,在一定的场所进行诉说成为首选,希望得到村民的理解和同情,事实上这样的诉说能取得一定效果,如果村干部对此置之不理,听到议论的相关人就会感到没面子,同时思考采取一定的方法挽回自己的面子;议论还可维护村落公共权力的权威,如果村级组织做出了有利于村民的公共决策,而个别的村民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村民的议论对他来说就是一种压力。诚然,村民们对村落事务有所议论似乎是天经地义、历来有之,只不过公开化、合法化、制度化的议论机制却并未形成,“我们以为,当讨论、辩论和论战成为思想和政治的游戏规则时,政治、思想等就不再受少数人暗里的操纵和控制,也不能再躲在权力的背后愚弄民众了。”[5](P24)

  其二,完善现有社区权力运行机制。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农民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获得了法理依据,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在少数民族村落,这些规定主要还停留在“书面”而并未走进实践。少数民族村落目前所存在的两大问题压缩了村民的政治实践空间:一是村干部产生的非规范操作,村干部“内定”、“指派”、选举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集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为一体的角色地位。在村治过程中,无论是“农业税费”时期,还是“后农业税费”时期,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于一身,差别只在于:“农业税费”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乡镇政府征收各种名目繁杂的税费,村干部主要扮演汲取型角色,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接触频率高并伴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后农业税费”时期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农支农等“农村新政”,村干部主要扮演宣传型、输送型角色,大大减少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据调查,“后税费农业”时期的少数民族村民在村治体系中处于原子化状态,除非是被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点的村落社区(如水族村落社区),这些村落中的村民还能感觉到村落公共事物与自己相关。一般的少数民族村落,既没有集体财产,也没有“农业税费”时期该完成的任务,村民尽管身处社区政治体系中,实践中却更多处于社区政治体系之外。由此,必须使村民在村治中“身体力行”,真正实现村民在社区自治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正如“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6]

  其三,由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亲属关系在少数民族村落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少数民族的亲属关系范围甚广,既包含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等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还包含各种结拜而成的兄弟姐妹关系。早期的大部分少数民族村落由家族繁衍、扩展而形成,家族曾经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与发展的“中轴”,其功能渗透于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村落家族的功能可以分为两大方面:族内功能和族外功能。从社会生态学的角度观之,族内功能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持村落家族的生存与发展,保证村落家族作为一个系统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族外功能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村落家族作为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交流,或称能量变换和物质循环,即如何从环境取得推动系统的动力与活力。”[7](P105)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家族传统功能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基础逐渐被削弱,“现代社会的演进,在突破家族的界限的地方,均要求它能适应这一变化,并与现代社会交流。这种交流往往使村落家族内部积聚起一种分解力量,因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与家族文化的价值观颇为不同。”[7](P105)由此,家族传统功能与地位的逐步消退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当然,这种消退并不是单向的,“在现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呈现为双重的运动:一方面,村落家族文化受历史运动总态势的推进,逐步走向消解;另一方面,现代中国社会的某些因素,当代社会条件的某些因素,又可产生强化家族文化的客观要求和主观愿望。”[7](P147)少数民族村落中的各种亲属关系依然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亲属之间相互合作、互帮互助村落中占主导地位。这并非表明,少数民族村落的家族功能一成不变。随着时代发展,少数民族村落的家族功能也发生了转型。尽管少数民族之间的亲属合作关系并没有很强的排外性,但这毕竟是建立于“身份”、“人情”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以契约、规则为中介的合作。诚然,亲属合作关系也能增强村民抵抗风险的能力,并对村落秩序给予一定的维持,但长期如此下去,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少数民族成员继续维持的小共同体状态,与之相适应的是封闭、落后的小共同体意识;二是亲属合作关系在现代化力量的冲击下逐步分解,失去亲属合作保障的少数民族成员成为分散化的个体状态,村落成员之间失去凝聚力,这正是目前大部分汉族村落面临的现状。少数民族村落的亲属合作关系至少表明,村民之间依然有很强的合作意识和合作传统,在此基础上采取因势利导的措施,使之从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也是拓展村落成员政治实践空间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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