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 ▍聘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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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18:03:07 【来源:】 点击:
  教律没有规定聘仪的具体数额,因为人人穷富不均,家境互异,再说各地区有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以,聘仪的数额按当事人的能力、境况、风俗而定。经训说明聘仪无论多少,须有价值。只要订婚双方满意,可以送一枚铁戒指、或送一碗枣做为聘仪,或教授《古兰经》做为聘仪。热比尔之子阿密尔的传述:白尼弗札勒族的一女人,所得的聘仪是一双鞋,穆圣得知便说:“终身大事、送你一双鞋做聘仪,你满意吗?”她说:满意。穆圣便准许了这种婚姻。赛尔德之子赛海里的传述,一女人采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将自身赠与你为妻,那女人站了很长时间,穆圣默不作声,一位门弟子站起说主的使者啊!如果你不需要,可以把她嫁给我,穆圣说:“你有送聘仪的东西吗?”他说:我一无所有,只有这条裤子。穆圣说“如果你把裤子送给她,你就没裤穿,你应该回家去找一件东西。”然后他回家去找,结果没有找到任何东西。穆圣说:“你再回家找一下,有枚铁戒指亦可。”结果他又回家去找,仍没找到什么。穆圣对他说: “你能背记些天经吗?”他说:我能背某章某章。穆圣说:“那我把她聘给你,以教她天经为聘仪。”艾奈斯的传述:艾布塔里哈向温姆苏莱姆求婚,她说:誓于真主,象你这种人的求婚,理应不会受到拒绝,可是你是不信教者,我是穆斯林,所以,我不能嫁给你。如果你信奉伊斯兰教,那便是对我的聘仪,我再无他求。于是他信奉了伊斯兰教,把信教做为对她的聘仪。上述圣训说明:可以把很小的东西做为聘仪,也可以把受益的工作做为聘仪,所以,教授古兰经属于受益的工作。哈奈菲派主张:聘仪的最少数额为十枚银币。马立克派主张:聘仪的最少数额为三枚银币。但这两种主张没有可靠的依据。哈菲祖说:圣训并未确定聘仪的最少数额。伊本·盖伊目解释艾奈斯所传的圣训说,温姆苏莱姆把艾布塔里哈的信奉伊斯兰教做为聘仪,嫁他为妻,这对她来说比男人所送的彩礼更可贵。因为规定聘仪的根本目的是让女人享到权利,如果女人情愿以男人的知识、教门、改信伊斯兰教、教授古兰经做为聘仪,那便是最好的,最受益的,最贵重的聘仪。尽管这种聘仪是抽象的,但按实物一样对待,所以,按我们的主张:聘仪的具体数额须得以经、训类比为依据,而有的学者把聘仪定为三枚或十枚银币是以什么圣训和类比为依据的呢?至于上述圣训中既没要实物的聘仪,又没要抽象的聘仪,将自身赠与穆圣为妻的那女人的律例与把受益的工作做为聘仪的女人之律例,不能相提并论,赠送是对穆圣的特许,而非对众信士。将自身赠与穆圣为妻的女人,既没有监护人,又没聘仪,这不同于我们现行的,既有监护人又有聘仪的婚姻形式,实际上女人得到的抽象的聘仪能代替实物的聘仪,因为她毕竟受了益,而没把自身赠与男人为妻。对此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持不同的主张:聘仪必须是钱财。受益的工作、知识和教授古兰经不能做为聘仪。因此,马立克主张:聘仪不得少于三枚银币。艾布哈尼法主张:聘仪不得少于十枚银币。麦地那人的领袖再传弟子穆赛义布之子赛义德嫁了自己的女儿,聘仪为两枚银币。对此未遭任何人的非议,而 且受到人们的称赞和好评。敖弗之子阿布顿拉哈曼送五枚银币做为聘仪娶了妻子,穆圣默认了他的这种做法。
  至于聘仪的最多数额,也没有具体规定。欧玛曾站在讲演台上说:女人的聘仪不得超过四百枚银币。他走下讲演台后,一位古莱氏女人拦住问他:难道你没听见真主说过:(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两黄金……)(《古兰经》四:20)。欧玛说:主啊!求你原谅我,大家都比我懂得教法。他又登上讲演台说:我刚禁止你们,女人的聘仪不得超过四百枚银币,现在谁愿意送多少,就送多少。穆素阿布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欧玛说,你们给女人所送的聘仪不得超过银制的四十个‘吾给耶’。谁超送一个‘吾给耶’那么,我把超送的纳入国库。一位女人说,你为何这样主张呢?欧氏说,怎么啦?她说,因为真主说:“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欧玛说,女人说对了,男人说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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