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需要把握的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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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16:31:44 【来源:中国宗教网】 点击:

刘金光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是一个重大课题,需要理清和把握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法律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宏观上看,国家法律是规范国家事务的,教规是规范宗教自身事务的,两者都是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两者的关系似乎是清楚的。但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最主要的规范。而从历史角度看,法律与宗教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有时是相交织的,有时甚至是相互替代的。在现代法律形成之前,宗教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给者之一,其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规范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至今还有些国家受其影响。中国历史上虽然一直是政主教从的政教关系,但中国五大宗教中四个宗教都是外来的,这四个宗教传入中国,必然带有其在原来国家和地域的历史影响和基因遗传。中国信徒也会受到其信仰的宗教在其过往历史上与法律的关系的影响,因此,清楚地了解和把握历史上宗教与法律的情况,对于研究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从文明史的角度来看,西方文明起源于希伯来文化,而在希伯来时代,法律与宗教是融合在一起的。《摩西五经》既记载了上帝的戒命,又是人间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律禁止对基督教的崇拜,教会是非法的。到公元4世纪,由于罗马帝国的皇帝们皈依了基督教,教会开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影响力,拜占庭的罗马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作为基督徒的职责。如修订家庭法,给妻子更大的法律上的平等;重修奴隶制法,给予奴隶在一定条件下有法律申诉权;将衡平概念引入法定权利与义务之中,等等。到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宗教改革,出现了独立于皇帝、国王、封建领主的、以罗马教皇为绝对权威的、采取封建教阶制的教会系统,从而产生了既适用于教会,又适用于各世俗王国的法律。大约在1100年,被遗忘了5个世纪的罗马法重新被发现,促使世俗君主纷纷制定世俗法,以抵制教会法。教会法和世俗法得以互相消长。16世纪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

  西方法律原则中,有不少也源于教会法和宗教信条。如审判中的抗辩技巧和程序;良心与衡平观念结合,产生衡平法;临终遗嘱在宗教意义上本是为拯救自身灵魂而作出慈善性赠与,后来成为世俗法律中处理个人财产的重要的私权利,等等。同时必须看到,法律对宗教也起了重大作用。主要是促使宗教戒律的法律化。有些宗教甚至是以法规范(戒律、规范、规则)为核心。

  二、认识法律主导与宗教主导地位的变更

  人类历史上产生了许多宗教,成为世界宗教的有佛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与之相伴随的,形成了古印度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教法,对世界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某些历史阶段,宗教主导了法治,特别是在西方。比如教会法曾经是中世纪西欧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著名法律专家伯尔曼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这也是一些信徒认识上存在教会至上或者教规至上的历史根源。但后来法治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与宗教之间发生了变更,民族主权国家的形成,西方资本主义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宗教与法律分离,各自独立,逐步确立了世俗法律至上的地位。了解这种变更,对于强调国法大于教规是有说服力的。不能简单笼统地讲国法大于教规,要清楚历史上这种主导地位的变化,让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了解宗教与法律主导地位的历史变更,讲透其中的道理,使他们自觉接受国法大于教规的现实。

  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进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约为公元4世纪至公元11世纪。基本特点是:教权服从皇权,教皇更多强调的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教皇和国王互不干涉。第二阶段,从公元12世纪至公元16世纪。基本特点是教会法体系的形成,皇权服从教权,皇帝的权力要由教皇加冕而产生。第三阶段,16世纪初至今。路德宗教改革后,形成了新教国家与罗马教廷全面对立、对抗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布丹首先提出了国家主权理论。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它高于其他政治权力,不受其他政治权力的约束。法律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源于主权。国家主权在整个国家范围内都是不受限制的,它在本国范围内可以绝对支配一切。这一理论对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此后的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年至1648年)则论证了确认“主权国家”的重要性。通过三十年战争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国家主义的国际体系,从法理上确认国家的主权特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边界内拥有最高(绝对)权力,废除了教会对国家具有的高于主权的政治权威,否定了天主教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由此,国家“主权”原则也成了国际法的基石。

  从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演变可以看出,虽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甚至一度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民族主权国家的形成,法律的主导性日益增强,“宗教则逐渐失去其公共性格,丧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新型的由世俗法支配宗教活动、规范宗教行为的关系逐步形成了,这是国法大于教规的历史和理论依据。

  三、把握现代国家法律与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对于宗教的法律规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看待国家法律与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

  宗教开展活动时,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教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一般不加干预。但如何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个重大的考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必须明确政府管理和宗教界自我管理的界限。无论是宗教教职人员还是信教群众,他们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就其所信仰的宗教而言,他们是教徒,按照宗教教规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其所在的国家而言,他们又是公民,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必须从法理上厘清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分清该给予尊重和不干涉而由宗教界自我管理的部分与该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部分的区别。

  在历史进程中,宗教教规与社会法律之间形成了一种既密切关联又相互隔离的关系。法律法规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宗教对其内部事务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但宗教的内部教规不能与社会法律相冲突。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法律及其对宗教自由保护的关系可以作为例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这里所表述的宗教自由,是否意味着宗教活动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受任何限制地为所欲为呢?美国的专家解释是否定的。美国宪法学者肯特·格里纳沃尔特在专著《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中指出,对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含义最有价值且具有法律意义的指导资料,是那些在独立战争爆发后、权利法案通过前制定的州宪的内容。例如,1776年《马里兰权利宣言》规定:“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以其自认为最可接受的方式礼拜上帝;所有以基督教为信仰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保护其宗教自由的权利;因此无人可被任何法律,基于对其宗教观点或信仰的考虑,或因为其宗教实践,而在人身或财产上受到恶意干涉;除非,在宗教表象之下,任何人将破坏州的公共秩序、安宁或安全,或将侵犯合乎道德的法律,或是在自然、民事,或宗教权利上,伤害他人。”可见,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宗教自由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如果实践这种宗教信仰而进行的活动违反了法律、危害了公共安全或是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违反国家法律原则的宗教教规是不被承认的。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国法和教规关系上,界限是清晰的。但现实中,由于我国公民宗教信仰的问题比较复杂,信众的文化素养参差不齐,不少人常常难以区分国法与教规界限。有的把教规作为不遵守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有的甚至打着宗教的旗号对抗国家的法律,干扰和破坏正当的执法行为。因此,明确法律与宗教教规之间的界限,依法规范宗教活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与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政府的依法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不能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同时也要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认识到,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宗教也不能例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国法,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我国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国家不使用行政力量扶持或者压制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享有特权。那种教法至上、不服从世间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违法犯罪,无论是什么身份,无论是否信仰宗教,都必须严厉打击,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法外之地、法外之教。

  四、发挥宗教教规在德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曾经讲过,“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宗教教规有许多是信徒遵守的道德规范,要发挥教规在以德治国方面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教规对信徒群众行为的规范作用。

  要支持宗教界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宗教界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讲道中去,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探索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反映合理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同时,必须看到,宗教的道德规范有其积极作用,大多都支持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并有利于社会的整合与发展,信徒用教规来规范和约束的自己的言行,客观上能够起到与法律规相类似的作用。比如,佛教的“五戒十善”,伊斯兰教的“斋戒”,天主教、基督教的“十诫”中,有规范的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财物等内容,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有相同之处。要引导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弘扬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诚实守信、宽恕待人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推动宗教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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