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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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16:15:07 【来源:】 点击:

   全国目前有各级宗教团体5500多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宗教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教徒捐献、房地产收入、生产劳动收入等。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的组织,不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下属机构。
  宗教团体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各级宗教院校110多所,其中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即成立于1956的汉语系佛学院中国佛学院、成立于1987年的藏传佛教的最高学府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成立于1990年的中国道教学院、成立于1955年的全国性伊斯兰教高等学府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于2006年的我国天主教的高等学府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

  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教育与国民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力,由其自愿选择,但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完全,尤其处于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要认真执行国家《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国家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是对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包括: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全真派称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主持宗教活动,宣讲教规教义,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等。他们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联系,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势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

  宗教院校要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其办学方针大体是:培养和造就热爱祖国、接受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现在的宗教院校不完全等同于过去传统的“灵修院”、“隐修院”、“丛林”、“经堂”等,而是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宗教教职人员的新型院校。

  在我国,各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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