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干部学习网】面对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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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1 07:26:59 【来源:中国干部学习网】 点击:
提倡宽容 正确对待 依法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切实贯彻,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障。20年来,在书、报、刊中研究和介绍伊斯兰教的内容不断增多,出现了繁荣局面,特别是在伊斯兰教学术文化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出版了很多学术专著,报刊上发表了不少论文、文章,尤其是《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等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的完成和出版,使我国伊斯兰教文化研究达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可以说,这个时期是建国以后取得研究成果最多的时期,这对于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引导人民群众认识了解伊斯兰教,促进各民族、各宗教相互了解和尊重,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我们也发现一些书、报、刊等大众传媒甚至非法出版物中,屡次出现违背民族宗教政策、极大地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内容的问题,引起了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不满和反对,特别是前几年发生的几起性质恶劣的辱教事件,后果十分严重,教训也十分深刻。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些人既缺乏对宗教知识的了解,又想猎奇,吸引读者,对伊斯兰教有关信仰、规定,猜测臆断,导致冒犯了伊斯兰教。一些人唯利是图,将境外出版流传的有损于伊斯兰教形象,歪曲甚至丑化伊斯兰教的出版物非法引进到国内,有的非法出版,有的改头换面,进入文化市场;此外,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的编辑人员对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对一些稿件存在的明显问题视而不见,把关不严;也不排除极少数人受封建思想影响,仍抱有歧视心理,以此挑起矛盾,破坏民族团结。
 

  正确对待和处理这类问题,特别是依法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教职人员和穆斯林群众,有很多工作可做。首先要有端正的态度,头脑清楚。认清这些问题的发生,是个人和具体的问题,是管理疏漏方面的问题,不代表党和政府,不反映党的宗教政策有什么变化。我们要学会依靠政策,依靠法律,正确处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要有正确的方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极少数人采取极端甚至违法行为。过去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有的群众政策法律意识淡薄,感情用事,搞串联、散发传单,造声势,扩大影响,甚至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一旦发现问题,我们要主动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有关责任者将受法律的制裁。政府对《奇异的性婚俗》的查处,就是很好的范例。当然,对出于无知而冒犯,性质一般的,要与那些明知故犯者严格区分开来。
 

  积极介绍自己的宗教和传统文化,是防止问题发生的一个有效方法。伊斯兰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中最年轻的宗教,具有完备的信仰体系和规范的宗教制度,在其1300多年的发展中,创造了中世纪辉煌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对世界文明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伊斯兰教有完整的教义,它反对偶像崇拜,独崇唯一真主,认为真主安拉是宇宙万物的独一主宰,这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核心和基础。伊斯兰教反对把安拉物化、人格化、偶像化。一些人不深入了解,简单地、主观地将穆斯林禁食猪肉与原始宗教的图腾崇拜相联系,臆断回族“奉猪为神”,故而不吃,这既是对伊斯兰教这一世界性宗教常识的无知表现,也严重伤害了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的感情。我国回族等少数民族穆斯林对禁食猪肉的风俗习惯十分严格和敏感,主要是由于《古兰经》规定禁食,同时也与我国穆斯林在封建社会的历史境遇相关。周总理曾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就指出:“民族的风俗习惯比宗教信仰还要广泛,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比如我们对回族和新疆的各个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就要尊重。”所以,我们要善于介绍自己的宗教和文化,凡遇到有人问及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时,要耐心地回答对方,决不能人家一问就反感,认为有恶意。现在研究和介绍伊斯兰教经典、教义、历史文化的书籍很多,要善于介绍给对伊斯兰教有兴趣的人们去学习、了解。
 

  最后,我还想强调一点,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是宽容的宗教。《古兰经》说:“如果你们容忍,那对于容忍者是更好的”(16:126),“凡能忍受而加以赦宥者,他们的那种行为,确是应该决心做的事情”(42:43)。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是出于不了解,我们就要讲清道理。比如对于学术文化研究中,在尊重信教群众感情的前提下出现的不同观点,以及在介绍伊斯兰教中由于无知而冒犯等,要宽容对待,体现伊斯兰教的宽忍与伟大,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关心伊斯兰教,热衷于研究和介绍伊斯兰教,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希望广大教职人员和穆斯林群众,做伊斯兰文化研究的保护者和促进者。
 

正确处理媒体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在旧中国,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人民之间有很大隔阂,社会上存在严重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正如毛主席说过的,“人民五亿不团圆”。那时,利用伊斯兰教的信仰、穆斯林不食猪肉的民族习俗和宗教禁忌等编造故事或是直接谩骂侮辱穆斯林群众的事经常发生。由于我国的各民族穆斯林长期受到侮辱和伤害,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反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这类事总是十分敏感。为了维护民族尊严,青年穆斯林常常在发生此类问题时,换个新鲜“乌苏里”(洗大净),拿上棍棒刀枪与其他民族械斗,认为这是去“舍西得”(为宗教牺牲)。可以说,由于那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伊斯兰教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为了本民族的尊严和生存,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可以理解的。
 

解放后,党和政府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等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各民族人民的关系是融洽的,民族团结是空前的。但是,由于旧社会民族压迫留下的历史的积淀和文化革命中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四旧”的影响仍然存在,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事时有发生。尽管有意侮辱少数民族,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事情比旧社会少得多了,然而一旦发生,部分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情绪仍然比较冲动,甚至引发某一地区社会的不稳定。如1989年的《性风俗》、1993年的《脑筋急转弯》都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引发了穆斯林群众的抗议风波,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发生类似问题,80年代、90年代中央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批文件,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确定了对有关图书进行审核等一些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宗教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强调要对各有关方面加强教育和监督。特别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有关的第二百五十条,该条款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文件和法律以及国家对一些事件的处置,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对穆斯林宗教信仰的尊重,以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态度。
 

解决大众传播媒体侮辱少数民族,伤害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问题,总体看,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因此,处理这类问题,首先要讲政治。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强调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主张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政治原则和大政方针。团结、发展、进步始终是民族关系上的主旋律;团结起来,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是宗教徒与非教徒关系上的主流。维护这一大好局面,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有损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团结的活动,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尽快严肃处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活动就是讲政治。反之,则是缺乏政治敏感性。
 

其次,要讲法治。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任何宗教在我国都没有特殊地位,任何教徒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法大于教规和教法,处理此类问题必须以国法为准,而不是以教法为准。穆斯林群众也要讲政治,遇到类似问题要冷静分析,正确处理。要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观;要加强法制观念,从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散布宣传抗议材料,不扩大事态;相信和依靠政府处理问题,而不能感情用事。对违法活动不支持、不参加,还要劝阻。对穆斯林群众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要支持政府依法处理。
 

其三,要讲宽容。对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进行学术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有助于沟通各民族人民,各宗教群众,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使各方面的人们相互了解,相互理解和尊重。穆斯林群众要把学术研究上的不同意见与有意侮辱少数民族,伤害群众的宗教感情,与受利益驱动而不负责任地发表道听途说,或抄袭、编造粗俗、低级趣味的故事严格区分开,理解和尊重学术研究。当然,学者们在研究民族、宗教问题时,也应十分慎重,科学缜密,实事求是,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和教徒的感情。
 

宗教界和穆斯林群众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好的做法,顾全大局,讲团结,讲宽容,遵纪守法的理性精神越来越深入群众。旧社会是民族压迫有理,侮辱少数民族有理,暴力抗争有理。现在时代不同了,社会制度变了,是和平与发展有理,互相尊重、民族团结有理,维护稳定有理。政府方面会坚持依法办事,社会各方面都要讲政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服从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祖国的根本利益这个大道理。
 

既要尊重宗教感情也要保障学术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文化市场出现了一片繁荣景象。在学术界、出版界的共同努力下,陆续推出一批批品质上乘的宗教学术著作、工具书和通俗宗教知识读物,适时满足了读者的精神需求。在反对、抵制低俗宗教出版物问题上,学术界与国家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人士态度是一致的,与为我们辛勤开辟学术生活园地的出版界也是完全一致的。此外,我们还有一条自律:我们自己撰写、编著的著作不能迎合、贩卖低级趣味的东西,不能因为我们自己的疏忽而使我国信教群众的感情受到无端的伤害。可以说我们把学者自律看作是学术修养、学术品德的一部分,予以高度的重视。
 

既然大家都反对低俗宗教出版物。那么这类出版物,特别是那些易伤害中国穆斯林宗教、民族感情的低俗出版物缘何屡禁不止?这类不该发生的事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我看原因很复杂,不可简单地一概而论;若说治理,恐怕需要“综合治理”。
 

从表面或直接的原因看,许多人认为低俗宗教出版物的出现,与个别人和个别出版社追求“轰动效应”的炒作行为有关。确有这种情况。有的人根本不懂宗教,也无意研究宗教,却时常根据一些道听途说的东西或自己的胡乱编造,在那里“大胆地”言说宗教,闹出许多笑话,也无形中刺伤了一些善男信女的宗教感情。也有个别本来不属于宗教专业性质的出版部门,当然也缺乏这方面的编辑力量,只是因为一个“钱”字作祟,结果不负责地为某些低俗宗教出版物“开灯放行”,造成恶劣影响。但这些只是个别现象,对“犯规”的出版社予以批评、教育和责罚是必要的,但仅此一点而没有其他后续措施也会有副作用,如今不少出版社都故意“躲开”伊斯兰教这一“敏感”区域,尽量不发表这方面的著作,是否反映了某种“情绪”?值得研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近年来因低俗出版物而受到伤害、引起“反应”的主要是几乎全民信教的我国10个穆斯林少数民族,这两件事情之间是否有某种联系?我看不必回避。我们党和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宗教、民族工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可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也会使我们的宗教、民族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一大困难是如何不断增进我国兄弟民族之间的文化思想交流和心灵情感上的沟通问题。这并非一个纯学术问题,但在学术层次上也解决得不大好。例如今天我们大家都承认中国传统文化是多元一体民族文化,和而不同是中国文化宽容精神的光辉体现。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所编写的中国哲学史、中国思想史著作几乎都从不涉及伊斯兰文化,似乎少数民族文化不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这种缺失反映了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文化所知甚少。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尚且如此,普通大众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别是对于复杂、艰深的宗教信仰方面的专门知识,人们就更加感到陌生无知。反之,少数民族对汉民族文化也同样知之不多。而无知就可能产生误解,不该发生的事情有了发生的客观条件。我们应当尽力避免这类不愉快的事情,一旦发生了则应当审慎处理,避免有后遗症。
 

还有一点应当由宗教界人士自己去讲更好,我们都严厉谴责那种恶意中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丑恶行为,但对于那些本无恶意而完全因为无知而伤害了他人宗教感情或民族自尊心的人和事,除批评教育外,恐怕还需要有一点文化宽容精神。因为宽宏大度不仅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也是得到经典、圣训和教法肯定和赞赏的伊斯兰教行为规范之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凡是中国公民,不论信教与否,都应当依法行事,这是大家都懂得的道理。如果因为受到伤害而感情用事,也会把事情弄坏,使本来是非清楚的事情复杂化。
 

说到伤害,我们学术界实际上也因为低俗宗教出版物的出现而“受害”不浅。低俗之作只是极少数甚至不配称之为“学者”的人所为,而由于他们不负责的行为却使我们许多慎之又慎的学者为之“受过”。伊斯兰教现已成为“敏感”领域,伊斯兰学术著作要一审再审、严格把关才能发表,这种情况的出现尽管有诸多言之成理的原因,但低俗宗教出版物的负面影响恐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吧。作为学者我们希望,既要尊重信仰者的宗教情感,又要保障学者的学术自由,因为宗教作为一种思想信仰体系,同时也是科学工作者的研究对象。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种氛围,使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可以成为自由讨论的学术主题,但任何讨论和解释都应当力求客观、公正,而且又都有个限度,那就是国法。大家都依法办事、互相尊重、联手合作,事情也就好办了。
 

提高民族素质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和多姿多彩的局面,社会的发展,不断向多元的方面前进,新生的精神、物质需求不断向传统挑战。在社会的变革中,人们探索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展,这是一种好现象。但有些在社会变型期中茫然之人,在探索研究中缺乏真诚的态度,对伊斯兰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种种臆测和歪曲,有意无意地侮辱少数民族。有些人则为了追求蝇头小利而猎奇,不惜伤害穆斯林的纯朴感情,有些人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制造了一起起危害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严重事件。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穆斯林长期处于文化、教育、经济落后的地位,更由于地理、历史及自身素质的局限,阻碍了民族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也使得社会上其他民族对穆斯林缺乏了解,对伊斯兰教文化知之甚少,并由此产生出种种误解、附会甚至是无知的杜撰,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诚然这些事件中,不排除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故意破坏民族宗教政策,造成社会不稳定。但也有的起因简单,有的纯属无知与猎奇,社会影响极坏,造成对穆斯林身心的巨大损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危害党群关系,破坏民族团结。虽然这些事件最终都得以解决,但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负面作用非短时期可消除。而有的事件就由于方法适当、处理迅速而完满解决。比如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在接到反映《奇异的性婚俗》一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举报时,马上向有关部门汇报,使党和政府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进行收缴和销毁,并向全国通报,最后通过法律手段对肇事者进行追究,保持了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也增加了穆斯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通过这些事件,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在发生突发事件中,作为一个穆斯林如何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或在受到侵害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问题。
 

我们的国家逐步在加强法制工作,依法治国的内容已经写入宪法。作为穆斯林和宗教界人士加强法律学习,用法律作为武器,武装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当务之急。依法维护权益就要求我们要学法、懂法、普法、用法和守法。
 

学法对于穆斯林和宗教界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中也有许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另外由于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进步,穆斯林还应该学习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有些人认为学习法律似乎与宗教界无关,宗教与法律、法规也不会发生联系。其实不然,任何宗教包括伊斯兰教,都有宗教意义上的教法,但教法服从国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离不开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况且,宗教界人士具有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肩负着政府和信教群众的信任和厚望。因此学习法律,消除“法盲”是重要任务。
 

学习法律不仅是表面上学法,而应该切实弄懂法律、法规条文的真实内容和实施细则,真正懂得法律的适用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事,做到不违法。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受到侵害时,能清楚、准确地依据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懂法更要普法,作为宗教界人士不仅要自己学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因为有些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或欠缺,所以应该运用宗教界人士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普及法律意识。
 

了解法律还要正确运用法律,制止违法,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好的穆斯林首先应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在这方面,伊斯兰教是有光荣传统的。《古兰经》中也告诫穆斯林:“你们应顺从安拉、顺从使者,顺从你们的领导者”(4:59)。教导穆斯林安分守己,守法忠诚,提高修养和素质,在守法上做出表率。切不可以违法制止违法,以非法手段保障合法权益。
 

伊斯兰教强调宽容与忍让,谅解与和平。《古兰经》中说:“对于他们的妄谈,你要忍耐、而且要善于避开他们”(73:10), “你要赦免、你要劝人为善,你要回避无知的人”(7:199)。 因此作为宗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要发扬宽容、和平的优良传统,提高本民族的素质和修养,以国家利益、民族团结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善于解决矛盾,积极宣传和树立正确形象,实事求是、客观地介绍伊斯兰教文化,加强和引导各民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只有这样,才能迎来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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