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60年成就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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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08:55:35 【来源: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点击:

          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的岁月。60年来,宗教工作在曲折中前行,在变化中进步。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推动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我国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此后,宗教工作中“左”的因素逐渐滋长,在文革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房产政策,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上世纪90年代后,中央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突破,国务院颁布了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进一步丰富完善,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开创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中央的新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60年来,党和政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宗教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国务院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具体。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各项宗教事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积极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帮助宗教界恢复和建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开放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学术刊物和宗教经书,为信教群众正常开展宗教生活提供了良好环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衷心拥护党的宗教政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好的时期。目前,我国信教人数有一亿多人,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宗教活动场所约13万处,宗教团体近5500个,宗教院校110多所。各宗教都办有自己的刊物,出版了一大批宗教经典书籍。如,自1980年至今,中国基督教会累计印行《圣经》达7000万册,共22种版本,成为世界上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

      信教群众公民权利得到平等保障。党和政府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平等地享有选举、就业、升学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宗教界的代表、委员代表宗教界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重要社会事务,并通过议案、提案对政府宗教工作提出意见,积极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积极帮助宗教界排忧解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努力帮助宗教界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财政每年拨专款资助宗教界维修宗教活动场所,从起初的每年300万至500万,逐渐提高到目前的1500万。近几年,中央财政还拨款7亿多元,支持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地方各级政府也十分关心宗教界的困难,从不同方面给予帮助。

2007年12月8日,印刷圣经五千万册庆典在南京举行

      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切实保护。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建设和优秀宗教文化的保护、传承,投入大量资金,予以特殊关照。如,中央财政拨付5000万元,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文学校,资助重建喀什经文学校;拨付数千万元,用于资助维修清真寺和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目前,新疆有穆斯林1100多万,清真寺近2.4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2.8万余名,同等数量的穆斯林所拥有的清真寺数超过一些穆斯林国家。国家为穆斯林朝觐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迄今为止,共有十多万穆斯林参加了朝觐。又如,改革开放后,中央财政拨付3亿多元,修复开放西藏1400多座寺庙;拨付近4亿元及大量金、银等贵重物资,维修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

二、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

     宗教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按照中央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了宗教立法工作进程。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国家宗教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宗教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5年12月22日至24日,全国宗教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贾庆林、回良玉、刘延东等会见与会代表

      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开展了规模空前的宣传培训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全国共培训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等近40万人次。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提高,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大增强,《宗教事务条例》的社会知晓面明显拓宽。

2009年4月9日至17日,由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专题研讨班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

      依法行政得到切实加强。《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责任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

三、宗教适应社会取得新进展

      宗教界政治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不断加快。新中国建立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党和政府与宗教界建立了牢固的爱国统一战线。改革开放后,宗教界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积极参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邓小平说:“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进入新世纪以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之间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6年3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举行全国首届“卧尔兹”演讲比赛

      宗教神(经)学思想建设取得重要进展。60年来,宗教界紧跟时代步伐,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佛教推动人间佛教建设,道教探索实践生活道教,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推动民主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赢得广泛赞誉。60年来,广大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努力改善生活,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宗教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如,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后,我国宗教界积极投入赈灾工作,仅捐款就达7.3亿元。

信仰天主教的少数民族教友

      宗教界自觉为促进祖国统一做贡献。党和政府积极支持宗教界广泛开展对台港澳宗教交流,特别是对台宗教交流,为促进两岸关系和谐,维护祖国统一,发挥了独特作用。如,两岸佛教界组织佛指舍利赴台供奉、举办世界佛教论坛,两岸佛教界及道教界分别组织佛乐、道乐赴台联袂演出,大陆佛教界向台湾佛教界赠送和平钟、同源桥等大型宗教文化交流活动,都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四、宗教自身建设逐步加强

      宗教团体健康发展。宗教团体是代表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新中国建立后,各宗教先后成立了爱国宗教团体,带领信教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爱国主义运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团体陆续恢复,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宗教团体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重点加强人才培养和组织、制度建设,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突破,特别是各宗教已经发布实施或正抓紧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等,对于促进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西北穆斯林群众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

      宗教活动场所和谐有序。宗教活动场所承担着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求的重要功能,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平台。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支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安全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增强自我管理能力。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展了创建“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模范清真寺”、“平安寺院”等活动。五大宗教也联合倡议开展“发挥优势,共建中国和谐宗教;五教同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这些活动都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和睦安定。2009年,国家宗教局号召在全国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宗教院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宗教院校是培养宗教专门人才的特殊教育机构。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宗教院校发展较快,从建国初期的4所发展到改革开放初期的31所,目前已达110多所。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逐年提高,已经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重要阵地。改革开放以来,宗教院校培养了大批人才,成为各宗教的骨干力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宗教院校规范化建设,国家宗教局发布了《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对宗教院校进行整合,促进宗教院校集中资源提高办学水平。中央财政不断提高宗教院校的办学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宗教院校学生的生活困难。

五、宗教对外交流更加活跃

2006年4月13日至18日,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在杭州、舟山举办

2009年3月28日至4月1日,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在无锡开幕,台北闭幕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在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际形象、促进宗教和睦与世界和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宗教界加强与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有关国际宗教会议,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举办大型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在国际舞台上日趋活跃、影响日益增强。如,2000年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赴联合国参加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2006年、2009年举办两届世界佛教论坛,2006年、2007年分别赴美、德举办基督教圣经事工展,2007年举办国际道德经论坛等。

六、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局面

      20世纪末以来,宗教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际政治关系和国内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切实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始终是宗教工作第一位的责任。党和政府与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一道,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罪恶行径,坚决制止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宗教领域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与世界许多地方因宗教问题引发流血冲突的动荡局面形成了鲜明对照。


2007年4月22日至27日,“国际道德经论坛”在西安和香港举办,图为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讲道

      抚今追昔,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在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实践的过程。改革开放前,我们走过一段弯路。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央着眼于时代特征和国内外形势,立足于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的宗教理论,为我们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断从中国宗教工作实际出发,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认识,创新党的宗教理论,宗教工作才能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成绩。

      二是坚持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60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2007年,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中,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最终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障和行动指南。面对宗教领域内外交织、千头万绪的复杂局面,只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才能防止“左”右摇摆,少犯错误,少走弯路,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是坚持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由之路。宗教工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培训,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宗教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转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必须通过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建立健全党政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宗教工作网络,不断强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四是坚持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要积极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下大力气培养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积极引导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进一步加强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祖国统一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五是坚持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60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就是要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过正常宗教生活的权利;深化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善于应对、疏导和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涉及宗教的群体性事件。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关键是抓好基层。信教群众主体在基层,宗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基层,宗教工作的任务落实主要依靠基层,宗教工作必须重心下移,确保基层宗教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使基层成为做好宗教工作的堡垒。

      今年是新中国60华诞,这是我们从胜利走向胜利、从辉煌迈向辉煌的新起点,宗教工作必将与新中国一道继续前行。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宗教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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