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良:说说清真食品的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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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19:29:25 【来源:】 点击:

王国良
 

  目前,对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众说纷纭,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说一说。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2000多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在国际上影响的大问题。归根到底,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国际影响的重大政治问题。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去分析研究。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清真”二字是按中国文化传统意译过来的,取其“清洁纯真”之意。实际上应该叫“哈俩里”食品,即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适合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食用的食品。清真是由“halal”(哈俩里)译过来的,意译是“合法的”。这里讲的“合法”实际上就是符合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显而易见,清真来源于伊斯兰教。

 

  任何管理首要的是制定标准,按照标准实施管理。那么,清真标准来源于哪里?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法中对清真食品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清真食品就是按照这些规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比如,对屠宰人员规定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仰犹太教的也可以),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净,要礼拜;屠宰时规定必须念“台思米”(凭“真主”之名),要用锋利的屠宰工具,尽量减少牲畜的痛苦,采取割喉的方法,要割断气管、食管和两根动静脉血管;牛、羊、驼、鸡、鸭、鹅等非禁忌畜禽的血、鞭、宝、胰等不是清真食品;自死的畜禽不是清真食品;牛、羊、驼、鸡、鸭、鹅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凭安拉(真主)之名屠宰的,也不是清真食品,是“哈拉目”(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不可使用酒精类物质作为主辅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中对清真食品还规定了很多内容。而且,在屠宰加工过程中,通过诵念《古兰经》等,把伊斯兰教信仰融入进去,使屠宰加工的食品具有信仰意义。可见,清真食品加工的标准是由《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诵念《古兰经》,还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因此,清真食品标准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标准。对不清真的食品穆斯林会说:“这个东西不能吃,是“哈拉目”(非法的),吃了坏信仰。”这也说明了清真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有的地方基本都是把清真食品界定为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清真食品这样界定是错误的。

 

  其一,食用清真饮食是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但这个饮食习俗不是来源于少数民族习俗,而是来源于这10个少数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的饮食规定。例如,在11世纪之前,维吾尔等民族并不信仰伊斯兰教,也没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后来全民族信仰了伊斯兰教,根据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才食用清真食品。新中国成立前,如果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前提是信仰伊斯兰教。这都说明清真饮食与民族无关,与是否信仰伊斯兰教有关。不是因为少数民族习俗产生了清真食品,而是因信仰伊斯兰教形成了食用清真饮食习俗。

 

  其二,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任何一个少数民族,都没有对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规定和要求,而恰恰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对生产加工清真食品有着很多具体的规定,也正是按这些规定生产加工后,才具有了食品的清真属性。所以,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的,而是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如前面说到的对屠宰人员的要求、对屠宰过程的要求、对屠宰方式的要求、对非诵“真主”之名屠宰的牛、羊、驼、鸡、鸭、鹅是非清真(哈拉目)食品等,这里哪一条是少数民族习俗的规定?特别是,即使是可食用畜禽,如鸡鸭牛羊等,只要不是诵安拉(真主)之名屠宰的,也是非清真食品,这就更充分体现了清真食品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属性。这些少数民族具有食用清真饮食的习俗,其原因是共同信仰伊斯兰教,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的规定食用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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