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资哈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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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4 14:04:54 【来源:】 点击:

 

    爱资哈尔法(Qanu al-Azhar)  埃及政府颁布的关于爱资哈尔大学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法规。由于该大学规模宏大、人数众多、自成体系,在国家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其管理的规章条例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实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第一部爱资哈尔法于1872年为埃及国王伊斯玛仪·巴沙授权制订实施。该法在长期的执行过程中曾经历过多次修改和更名。其重大修改有3次:(1)1911年修改的法规。随着爱资哈尔的改革,当时政府发布命令,对原来的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新法规确定爱资哈尔为15年一贯制,分初级(初中)、中级(高中)、高级(大学)3部分。还规定在教学内容上增加现代学科、确定建立爱资哈尔最高委员会,领导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2)1930年修改并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爱资哈尔法。该法规定爱资哈尔大学增设3个学院,即伊斯兰教法学院、伊斯兰基础学院和阿拉伯文学院,并规定爱资哈尔大学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3)196i年修改的法规。由纳赛尔总统签署,改名为《发展爱资哈尔103号法》,进一步对该校体制和教学、工作任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共6章,101条。第1章(1~8条)总纲,确定爱资哈尔为正规的伊斯兰大学,它负有研究、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向人类传播伊斯兰教,发展阿拉伯文化、艺术、思想和阿拉伯伊斯兰民族精神的使命。第2章(9~14条)是关于爱资哈尔最高委员会成员、任务、职责分工及其附属机构的规定。

 

 

      第3章(15~32条)是关于伊斯兰研究院的研究任务、人员编制、人选条件及其任命以及组织机构、会议制度等的规定。第4章(33~82条)是关于爱资哈尔大学以下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大学委员会成员的条件、职责和任命办法,大学委员会的基本任务;院系设立的审批手续和基本任务,校长和各院系领导人选的提名和批准手续及其职权范围;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条件及工资待遇,各院系的招生、考试制度及奖学金的设立和发放;教职员工的休假及奖惩的规定等。

 

 

     第5章(83~93条)是关于各附属中、小学的办学宗旨、学制、教学科目、考试制度、毕业文凭、学龄、招生条件和行政组织机构等规定。第6章(94~101条)是关于爱资哈尔大学各附属中、小学所应具备的水平、文凭的效用,招收同等学历学生的暂行方法,研究生取得双学位的条件、爱资哈尔各级领导人的权限,大学招生条件、学习、考试及休假制度等规定。

 

 

     该法自公布于官方报纸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该大学管理上的特殊性。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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