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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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6 16:54:21 【来源:】 点击:

 

     奥斯曼帝国法规  奥斯曼帝国素丹颁布的国家行政法规的统称。不同时代内容不尽相同。其立法的理论依据沿袭了自阿拔斯王朝时期即得到教法学家们承认的原则,称为“希亚沙·沙里亚”,意即统治者有权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前提下,制订国家的行政法规,以补充伊斯兰教法。

 

 

     奥斯曼帝国素丹赛利姆一世(1512~1520在位)和苏莱曼一世(1520~1560在位)都极为重视伊斯兰教法,他们不仅将哈乃斐派定为官方教法学派,还以伊斯兰法院为基础,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司法制度,并力图在教法的基础上完善国家的行政建制和行政立法。第一部行政法规系由素丹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在位)所颁布,其中大量援引伊斯兰教法的原则、概念,内容涉及朝廷官职的设立、宫廷礼仪、财政制度和刑法。

 

 

     其中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认为,伊斯兰教法的“固定刑罚”(即侯杜德)已经过时,故以更加灵活的“酌定刑”(即塔吉尔)代之,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补充教法的范围。后由素丹苏莱曼一世颁布了一部完善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军事采邑制度、非穆斯林臣民的地位、社会治安和刑法、土地法、战争法等。

 

 

     该法规在奥斯曼帝国总穆夫提艾布·苏尤蒂(1545~1574在位)主持下编纂,他极力使国家的行政立法符合伊斯兰教法,这尤为明显地体现在司法制度上。该法规规定,各地区的伊斯兰教法执行官(即卡迪)为当地的司法首脑,地方警官和市场检查官为其下属官员,卡迪的司法权根据素丹委任状中的规定行使,并根据素丹的敕令实施伊斯兰教法。

 

 

    素丹的指令共32条,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卡迪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哈乃斐教法学派确认的各种意见之一为依据,并仅有权受理其职权范围内的民事诉讼。为统一审判标准,还规定,卡迪仅有权受理15年以内提起诉讼的案件,这项规定后来成为奥斯曼帝国境内伊斯兰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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