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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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2:15:34 【来源:】 点击:

 

    公议(Ijma‘)伊斯兰教法学概念和立法原则之一。与《古兰经》、圣训和类比并称为教法的四个主要渊源和理论基础。阿拉伯语“伊智玛尔”的意译。中国穆斯林学者译作“佥议”、“公决”、“决议”等。即在穆罕默德逝世后,伊斯兰教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古兰经》、圣训中无明文规定的宗教、社会行为所作出的一致意见和判断,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穆斯林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违者即违反教法。

 

    在历史上,教法学家对公议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1)广义的公议。产生于穆罕默德去世后早年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社会现实需要,指全体穆斯林民众就基本信仰问题,如《古兰经》的神圣性、先知穆罕默德的使命等形成的共同信念和一致意见,体现了民意或社会舆论对宗教传统习惯的确认。亦称麦地那的公议或逊奈。

  

    四大哈里发时代,每遇疑难问题,他们都采取公议的方式进行决断。(2)狭义的公议。指教法学家在创制、解释律例或遇有分歧意见时,如在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以某一地域、某一代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为依据,作出判断,以便有所遵循。早期的公议作为一种自发的法学思想倾向,反映了教法学家们对社会习惯的确认或规范,具有兼收并容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在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前期,当局为巩固和维护统治秩序,大力推行用公议原则制定国法的主张,一些正直的教法学家因拒绝与王朝当局合作而遭迫害。自10世纪(一说1258年)以后,在逊尼派教法学家中间逐渐形成“公议不谬说”,其根据是以下圣训:“我的教界的一致意见是不谬的”,“凡穆斯林大众视为正义的,在安拉看来也是正义的”。

 

    历史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一般都承认公议的不谬性和约束力,认为法学家个人根据经、训所作的类比判断,只有经公议核准方为有效。同时又认为,只有早年才智超群的权威宗教学者们(穆智泰希德)才有资格形成公议。在具体执行公议原则时,各教派也有不同态度。

 

     有的教法学家只限于援用圣门弟子公议的案例进行类比推论,沙斐仪法学派在创制律例时广泛使用公议,尤其崇尚圣门弟子的公议;罕百里法学派则采取审慎态度,艾巴德派认为公议是律例的渊源之一,扎希里派反对使用公议。什叶派在理论上拒绝公议,而遵循其伊玛目或其代理人穆智泰希德的个人决断。而近代兴起的瓦哈比派,只承认那些同穆罕默德共过事的、直传圣门弟子们的公议。

 

    公议为教法的第三个理论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决定对经、训原文的选择和释义,也决定类比是否有效,并为教法学提供了权威的理论依据。但历史上随着公议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类比判断的领域日益受到限制,许多教法问题已有一成不变的结论,这使教法实体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因此,进入近代以后,伊斯兰教内部的现代主义派和原教旨主义派的部分学者一方面否认中世纪的“公议不谬说’,另一方面则对公议的形式和职能作了新的解释。当前伊斯兰国家教法界较流行的一种解释,认为经穆斯林推举产生、有各阶层、各派别教法学者代表参加的穆斯林立法会议为公议的最高体现,具有权威性。

 

    其职能是为在集中指导下的伊斯兰民主政体表达民意提供一条适当的渠道和机制。当代法学家亦极力主张“重开创制教法律例的大门”,把公议原则视为集体创制律例的发展而加以倡导,这是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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