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专题:伊斯兰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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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10:12:48 【来源:】 点击:
    劳工大众﹐是一个社会阶级﹐他们没有做自资本﹐没有生产工具﹐只依靠自身的劳动技术和力气换钱﹐养家糊口。 穆斯林学者对劳工的权利曾有许多讨论﹐展现伊斯兰对待劳工阶级的关怀和怜悯﹐并且呼吁各国政府为改善劳工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待遇确立法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据我所知﹐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有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劳动保护法﹐如巴基斯坦和伊朗﹐也有许多国家模仿西方﹐政府代表权势集团利益﹐无视劳工基本权利﹐成为社会动乱的祸根。  我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伊斯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理念和法则﹐向社会大众说明伊斯兰对待劳工的人道主义精神。

    伊斯兰对待人类社会的管理法则﹐归根结底﹐就是公正。  公正是实现人权平等与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没有公正﹐绝无安宁﹔国际与国内﹐社会与家庭﹐都是一样。 《古兰经》有两个常用的词﹐表达公正﹕“艾德尔”(al-adl)和“基思特”(al-qist)。  艾德尔的意思是﹐中正﹑平衡﹑公道﹔基思特的意思是﹐每个人的生活需要和基本权利﹐人人一律平等。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至亲。  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关切富翁和贫民的。  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4﹕135)

    秉公作证或维护公道﹐是指对所有的人﹐不论贫富或男女﹐不论种族或信仰﹐也不论职业或社会地位。   黑人﹑白人﹑富人﹑穷人﹑外国人﹑本国人﹑官员﹑学者﹑达官贵人﹑贩夫走卒﹐都是真主的仆民﹐人人平等﹐彼此都是人﹐没有两样。  《古兰经》说﹕“众人啊﹗ 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  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先知穆圣说﹕“人们啊﹗  你们的主独一无二﹔你们的祖先独一无二。  注意啊﹗ 阿拉伯人对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对阿拉伯人﹔白人对黑人﹐黑人对白人﹐谁也不比谁超越。  只有敬畏者最高贵。”《穆斯纳德‧艾哈迈德圣训集》

    劳工者是穆斯林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他们对社会的功能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苦获得生活的需求。 他们从事合法的劳动或职业﹐诚实为东家效力﹐服务他人。 他们理应得到公正的对待﹐换取社会诚实与回报。  在同一个地方的协议合作中﹐劳工者是东家的雇工﹐但他们必须受到公正的待遇。  对待劳工的一切欺诈﹑蒙骗﹑作假﹑欺凌﹑羞辱﹐都违背伊斯兰精神﹐是不人道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阐明伊斯兰保护劳工这权益的精神。

    第一﹐明确的劳工协议

    雇主需要劳工帮助﹐劳工需要工作﹐所以双方的结合是供需与合作关系﹐因此伊斯兰提倡双方确定合法与公正的协议﹐或劳动契约。  在协议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一切公开和明了﹐无圈套﹐无陷阱﹐双方一致同意。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    先知穆圣说﹕“凡是穆斯林﹐都应当遵守他们的协议﹐除非这个协议中有是非不分的错误﹐例如把合法定为非法﹐或把非法定为合法。”《提尔密济圣训集》

    第二﹐对劳工者的尊重

    伊斯兰法学规定﹐每个穆斯林都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专业﹑贸易或经营。  合法的职业和经营﹐是适应社会的需要﹐都是高贵的﹐体面的。  先知穆圣在视察劳动工地时﹐他亲吻劳工者的手﹐表示感谢和尊敬。  他赞扬劳工者﹐胜过好吃懒做的人或向别人乞讨的人﹐他们应当受到穆斯林的尊敬和礼遇。  《古兰经》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  真主确不喜爱傲慢的人﹑矜夸的人。”(4﹕36)

    第三﹐善待劳工

    世上所有的人都是真主造化的生物﹐来自同一祖先﹐因此彼此都是兄弟姐妹﹐劳工者与雇主也是兄弟关系﹐只是劳动所处岗位和承担的功能不同而已。  因为人间有许多种类的工作﹐俗称“三百六十行”﹐大家必须分工﹐又必须合作﹐一个完美的社会或一个工程﹐互相依赖﹐谁也少不了谁﹐任何人的工作都是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雇主应当根据协议﹐不对劳工者的任务随意加码﹐增加额外负担﹐而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保证安全﹑健康﹑卫生。  雇佣劳工﹐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有合法的证书﹐做合法的事业﹐不能雇佣未成年的少年儿童。  人非机器﹐他们需要休息﹐需要照顾家庭﹐需要吃喝穿戴﹐需要知识进修﹐需要文化活动。  雇主不能唯利是图﹐不顾工人死活﹐应当满足这些人性的需要。
先知穆圣说﹕“照顾好你的兄弟﹐是你的责任。 真主使他们在你的手下工作﹐因此必须让他们有饭吃﹐有衣穿。  不能给他们超量的工作任务﹔假如工作分量重﹐必须给他们配备助手。”《布哈里圣训集》

    第四﹐按时发薪

    工人以技术或劳力换取工资﹐工资是他们的报酬代价﹐等价交换﹐合情合理﹐否则就是经济剥削或亏待。  伊斯兰出现的时代﹐人类已经进入了商品经济历史阶段﹐因此承认货币的代价功能﹐如盈亏﹑报酬﹑利润﹑社会服务的价值﹑金钱为商品贸易媒介。  劳工奉献的技术或劳动力时间﹐可以用工资形式换算﹐有市场公议的标准。  合理的劳工报酬是公平待遇﹐而不合理的工资就是剥削﹐非法占有了劳工者创造的价值。
《古兰经》说﹕“从你们主发出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了﹐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  在改善地方之后﹐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作恶﹐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是信道者。”(7﹕85)

    《古兰经》说﹕“伤哉﹗  称量不公的人们。  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 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  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83﹕1-6)

    劳工者的工资﹐不但应公正﹑合理﹐而且须及时发放﹐因为他们家中老小等米下锅﹐或其他需求。 先知穆圣说﹕“在劳工者身上的汗水吹干之前﹐就应当把工资发给他们。”《伊本‧马哲圣训集》

    第五﹐允许工人成立工会

    工会是维护工人集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给予成立独立工会的权益保证。  工人们团结起来﹐遵守国家法律﹐维护他们的自身的利益﹐他们代表工人大多数同雇主谈判﹐寻求公正﹐签订劳资双方的合作协议。  这些完全符合伊斯兰原则﹐虽然伊斯兰经典中没有工会组织形式构﹐但工会的职能与性质﹐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合作﹐应当视为社会进步的合法行为。  通过工会的社会活动或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共同敬畏真主﹐遵循真主的法度﹐体现了对待劳工的人道主义精神。

     (阿里编译自Rights of Workers in Islam by Muzammil H Siddiqi)

实习编辑: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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