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与伊斯兰教法
分享到:
2013-07-15 08:39:25 【来源:】 点击:

 

    《国家政权与伊斯兰教法》(al—Siyhsahal—Shar—‘iyyah fi Islsh al—Ra‘iwa al—ra‘iyyah)  伊斯兰教法学著作。罕百里学派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太米叶(1263~1328)著。成书于1309~1314年间。该书继安萨里之后,提出了“符合教法精神的国家政权” (al—Siyisah al-Shar'iyyah)的思想,系统论述了王权与教权的关系,全面修正了逊尼派教法学家关于普世哈里发的学说。

 

    主要内容包括:(1)普世哈里发制度不复为义务性的制度。安拉责成先知代行其绝对主权,但先知去世后,代行主权的重任已转移到伊斯兰学者,虔诚、博学的欧莱玛有资格重新解释安拉之法,以适应新的时代条件的要求。(2)伊斯兰教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执法机构。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遵从安拉和使者,只有靠“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才能实现,故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司法机构(素丹制),“60年不义伊玛目的统治胜似一日没有素丹”。

 

    (3)理性和信仰要求有一位哈里发或素丹。一方面世人的福利只有在安定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若无权威者,宗教信仰亦难以维持。(4)与“一个时代只能有一位哈里发”的观点相反,认为一个时代可同时有几位哈里发。(5)哈里发不一定是出身于古莱什族,无需具有完美的品德、渊博的宗教知识,对此,应不予苛求。哈里发可通过同精通教法的欧莱玛的精诚合作来弥补知识上的缺陷。

 

     (6)以契约制代替哈里发的推举制。哈里发的产生离不开民众的支持,通过互相承诺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可确立哈里发的地位。(7)伸张正义是哈里发或素丹最重要的品格。“安拉最喜爱者莫过于正义的伊玛目,安拉最讨厌者莫过于暴虐无道的伊玛目”。

 

     该书提出的以安拉之法为国家政权最高指导原则及欧莱玛释法、参政的政治思想,为教权与王权的妥协提供了法理依据,受到阿拔斯王朝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赞赏,亦是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政治原则之一,对穆罕默德·阿布笃、拉希德·里达、赛义德,毛杜迪等人的政治学说有重要影响。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国家 政权

上一篇:衮衣颂
下一篇:戛迪林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