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故事:揭开伊斯兰金融的神秘面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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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11:05:46 【来源:伊斯兰金融学会】 点击:

     伊斯兰金融是指符合伊斯兰教义的金融形式,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几个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宗教信仰的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伊斯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循主要源于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的伊斯兰教义(Sharia),其中也有着大量的关于金融方面的教义和指导原则。包括:

      禁止收取和支付利息;交易不准涉足烟、酒、猪肉、武器以及经营色情、赌博等行业;强调“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即赢利时,交易者参加分享收益;亏损时,也要分担风险;禁止不当得利;禁止投机行为。

      早在 15 世纪以前,中东、东南亚和非洲的伊斯兰国家就开始采用伊斯兰金融制度。随着西方的殖民化,伊斯兰金融体系一度被边缘化。二战后,随着伊斯兰国家的独立,伊斯兰复兴思潮兴起,金融体系必须遵从伊斯兰教义的要求重新被强调。

      1963 年 7 月埃及领导成立了第一家基于损益分享原则的伊斯兰银行,不收取也不支付利息,大多直接投资或与他人

      合伙经营商业与工业,然后与存款人分享损益。

      目前,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伊斯兰银行,英国、香港等非伊斯兰国家和地区都大力发展伊斯兰金融,很多国际性银行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也设立了伊斯兰金融窗口。

伊斯兰教义下的金融市场

      尽管伊斯兰教没有独立的法律体系,伊斯兰金融受制于当地世俗法律管辖,但很多伊斯兰国家的金融体系已经完全伊斯兰化(如伊朗和巴基斯坦),法律规定其金融业务必须符合伊斯兰教义,其它穆斯林国家则是实行二元制,通过专门的法案对伊斯兰金融进行规制,让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并存(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阿联酋等)。

      2009 年马来西亚新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马来西亚的二元金融体系,使传统金融系统和伊斯兰金融系统由不同的法律来规制。

      伴随着穆斯林移民潮、宗教认同感的加深,以及石油资本带来的财富效应,很多非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卢森堡、新加坡、香港、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也积极发展伊斯兰金融,开发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金融产品,英国有包括

     AlRayan Bank 在内的 6 家专业伊斯兰银行,20 多家提供伊斯兰金融产品的公司。

      香港是中国最早提出搭建伊斯兰金融平台想法的地区, 香港特区政府在 2007 年就提出要发展伊斯兰金融。2007 年 8月, 香港金管局批准马来西亚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推出香港市场首个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2007 年 11 月,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针对零售投资者的伊斯兰基金。 据报道,到 2013 年底,伊斯兰金融的资产达 1.8万亿美元。伊斯兰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东南亚、 南亚这些穆斯林密集的地区。

独特的伊斯兰金融模式

为了符合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金融业务发展出了以下几种主要的模式:

1. 加价制(Murabaha)

      也称成本加融资,这种模式被广泛应用于贸易融资和股权收购中,客户出于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或者耐用 消费品的特定目的向伊斯兰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让其代为购买,达成一致后伊斯兰金融机构和客户签署加价制合 同;按照合同,金融机构购买客户需要的货物,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客户作为其代理人去购买货物,以避免物品不符、客户拒绝接受的风险;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付款,货物的最终价格包括金融机构支付给原销售方的价格以及其得到的利润。客户可以延期付款,解决了客户的暂时的资金困难,伊斯兰金融机构实际上发挥了贷款人的作用。

2. 租赁制(Ijara)

      也是一种很流行的伊斯兰金融工具,租赁制是指伊斯兰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需要购买某种资产(如船舶、飞 机、机械设备等),在约定期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固定金额的租赁费,这种模式叫 Ijara,类似于传统 金融下的经营性租赁;另外,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也可以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模式叫 ljara wa-iktina,类似于传统金融下的融资性租赁,但和融资性租赁不同,租赁物的保险、维修等费用都应由出租人来承担。为了便于控制在这个结构下的所有者责任、税费等,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设一个SPV 来替其购买客户需要 的资产并出租给客户。

3. 参与股份制(Musharaka)

      参与股份制来自于中世纪的合伙经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按约定的比例投资于一个项目,各合资方以约定的比例共享利润,损失由合资方的投资比例来确定。通常来说,投资者作为项目的管理人负责项目的运营及盈利,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润为其最初的投资和约定的利润。这种结构通常用于长期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资者以特定资产如不动产出资并作为管理人,而金融机构以资金出资)。参与股份制分为连续的参与股份制(金融机 构作为项目合伙人按比例获得年度利润份额,但截止日期不定)和逐渐减少的参与股份制(金融机构采取逐步收 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或寻找其他合伙人代替的方式从项目中脱身,以保证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客户最终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4. 盈亏分摊制(Mudaraba)

      这种方式类似于合伙,一般是若干投资人将其资金交给一个管理人(Mudareb),由管理人将这些资金进行符 合伊斯兰教义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按比例收取投资获得的利润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部分伊斯兰银行的储蓄业务(银行受储户委托将其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和盈亏分摊制的银团贷款(银团来出资,借款人将贷款 投资于特
定项目)就是按这个模式来运作。

5. 伊斯兰债券(Sukuk)

      又称苏库克,是对基础资产拥有一定比例的证明或票据,伊斯兰债券依赖于其基础资产,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投资者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伊斯兰债券后就拥有对基础资产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基础资产会被转让给第三方 以产生持续的收益以回报投资者。为此,伊斯兰债券通常和其他伊斯兰金融结构如租赁、参与股份制、盈亏分摊制相结合。 在最为常见的典型的租赁制伊斯兰债券(Sukuk al ljara)结构项下,由一个 SPV 发行债券,投资人认购债 券的收益用来从资产所有者处(通常是前述 SPV 的实际发起人,“所有者”)购买资产,然后 SPV 又将资产租给 所有者(租期等于债券的期限),并与所有者达成租赁协议,所有者在租赁协议项下应支付的租金是 SPV 在债券 项下应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租赁到期后,所有者应重新买回资产,对价为债券的本金。

伊斯兰债券VS传统金融的资产支持证券

      租赁制伊斯兰债券 将租赁制伊斯兰债券与传统金融中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 ABS)对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伊斯兰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就是在上述几种主要模式基础上发展的。

      作为新兴的伊斯兰金融产品,随着 2000 年第一只伊斯兰债券在马来西亚的发行,伊斯兰债券开始成为企业或 政府替代性融资工具,但其发行一度受到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冲击,2010 年《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资产要求的提高,让流动性较强且稳健的伊斯兰债券重获追捧。2010 年,苏库克发行额为 320 亿美元,据估计,2014 年的 苏库克发行量约700亿美元。

      尽管伊斯兰债券发展势头强劲,但伊斯兰债券毕竟仅约占全球金融资产0.15%-0.3%, 因而伊斯兰债券被称为尚待开发的蓝海。

      以伊斯兰债券为代表的新兴伊斯兰金融产品近年来在伊斯兰国家发展迅猛,吸引了不少非伊斯兰国家的金融机构积极赴伊斯兰国家金融市场发行伊斯兰债券,中国农业银行于 2014 年 9 月在迪拜 NASDAQ 市场发行 10 亿元 3 年期人民币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迪拜分行作为发行人,票面利率 3.5%,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在海外发行伊斯兰 债券的机构,这对人民币国际化也有重大意义。

      自 2010 年开始,伊斯兰主权债券发展也非常迅速,2010 年的伊斯兰主权债券发行额不到 150 亿美元,2012 年和 2013 年的伊斯兰主权债券的发行额分别达到 330 亿美元和 230 亿美元,这让非伊斯兰国家政府也跃跃欲试。 
2014 年 6 月,英国以三座中央政府写字楼为资产支持发行了 2 亿英镑伊斯兰债券,成为首个发行伊斯兰主权债券的非伊斯兰国家。 

      2014 年 9 月,香港政府成功发行了 10 亿美元的伊斯兰债券,是全球首支由获 AAA 评级的政府推出的美元伊斯兰债券,此次债券发行以租赁制(Ijara)为结构,以香港两座商用物业内的部分单位作为资产支持,并通过香港特区政府成立及全资拥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发行,于港交所、马来西亚的 Bursa Malaysia (Exempt Regime)及迪拜的 NASDAQ 市场上市,是香港伊斯兰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拟发行伊斯兰债券,意味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发行伊斯兰主权 债券的地方政府,为地方政府融资打开一扇窗户。

      习近平主席于 2013 年提出了“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旨在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 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宁夏此次发行伊斯兰债券的计划就是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导下发展的金融创新业务,以发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桥头堡作用,吸引中东石油资本。

      中国有 2000 多万穆斯林人口,但目前只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了伊斯兰银行的试点(2009 年,宁夏银行设立伊斯兰金融事业部,负责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经营与管理),且只有宁夏银行有伊斯兰银行窗口,中国有大量穆斯林群众无法得到伊斯兰金融专业服务。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多样化发展,可能会逐步设立专业的伊斯兰银行和其他伊斯兰金融机构为中国的穆斯林群众服务。

      另一方面,后续仍然会有地方政府或机构通过发行伊斯兰债券的方式筹集低成本资金。香港市场离大陆比较近,而且国内主体对香港比较熟悉,香港开放的资本市场、完善的金融服务业、有利的法律和税务环境也使得香 港成为一个比较好的发行市场。

      此外,除发行伊斯兰债券外,有资金需要的中国地方政府和企业可以向有着丰富石油资本的伊斯兰国家申请融资,尤其是中国的风力发电、水利发电等能源项目符合伊斯兰金融体系对长期的、低风险、稳定收益项目的投 资偏好和伊斯兰国家实现其金融体系国际化的“走出去”战略,而以上这些伊斯兰金融相关业务均需要有了解伊 斯兰金融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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