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文学校规范管理 促进伊斯兰教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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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8:07:45 【来源:】 点击:
      云南是伊斯兰教传统经学教育发展较早的省份之一。我省经文学校的现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堂教育与现代教育结合的产物,是对国民教育的补充,具有鲜明的宗教性和民间性。长期以来,我省伊斯兰教经学教育在教育引导宗教界和穆斯林群众衷心拥护党和政府、培养伊斯兰教和社会需要的人才、传承民族文化和普及伊斯兰教知识、以教规教义提高穆斯林群众道德素养和推动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云南经文学校存在的教材、教师、学生、课程设置、学校管理等方面需要宗教内部规范问题的问题,以及跨省区招生,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需要政府监管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4〕14号文件),对规范经文学校管理工作的思路、目标和原则,规范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学生入学门槛的规范,要求以本州(市)常住居民为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二是对教师资格的规范,要求以聘用本地、本省教师为主,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教师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对教学内容的规范,由省伊协统一指导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课时等内容,使用教会认可的正统教材;四是对教学管理的规范,要求有合法的场地、建筑、食品、消防、卫生合格证明,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此外,省伊斯兰教协会在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也通过并发布了“经文学校(班)教学评估办法”,“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教师资格认定聘任办法”,“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指定教材及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经文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开展至今,按照14号文件的规定,省内有3360名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我们向外省区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手续完善的455名外省籍学生的征求意见函,其中315人获对方同意已办理完成入学手续,涉及8个省、市、自治区,他们正在我省各经文学校(班)就读。目前,我省有1750人获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其中已有199人经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了经文学校(班)教师任教资格。外省籍教师要根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对于获得了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外省籍教师,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可以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继续留任。可以负责任地说,我省经文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深受办学清真寺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全省伊斯兰教经文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们相信,经过进一步规范管理并迈入法治轨道的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必将再焕生机,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人才。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微信,攻击规范经文学校管理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签名和指印,散布许多不负责任的言论、制作拼凑虚假图片和移植外地视频,引起了穆斯林群众的极大关注。比如不负责任地散布:“15岁内的孩子不可以进清真寺,不可以学习伊斯兰教知识”;“不允许有民办幼儿园”;“清真寺经堂教育不可以超过50人”;“所学习的一切教材得通过政府审批,不可以进口书籍”等等。还有的则是捕风捉影,夸大“事实”,推出一个个耸人听闻、似是而非的谣言:如说党委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不让办学、不准做礼拜、不准戴盖头穿长袍等等。规范管理经文学校的客观事实证明,网络流言,断章取义、歪曲解读规范管理有关政策。谎言可以休矣。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我们党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教与否,信何种宗教、何种教派都由公民自己决定。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宗教活动也不例外,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预政府的依法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滥用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前提必须是尊重事实,讲道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对言论承担责任。罔顾事实与法律,编造谎言、移花接木、混淆视听、误导群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抵制政府的依法管理;利用网络、微信,拼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言论、图片和视频,造谣、污蔑、攻击、诽谤行为的本身就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对利用网络、微信煽动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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