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莱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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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22:36:00 【来源:】 点击:
    赛莱菲耶作为一个受伊斯兰教瓦哈比耶学说思想影响而在中国形成的伊斯兰教派别,从其渊源上看,与伊赫瓦尼学派同属一个宗教学派,但后来从伊赫瓦尼学派中分化出来后,在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宗教特点和宗教制度,最终成为具有独立特色的一个中国伊斯兰教派别。

    中国赛莱菲耶的始传者是马得宝(1867~1977),人们称白庄阿訇,或叫“尕白庄”,还有优努斯·马正清,人们尊称为“老阿林”。他们两人原来都是伊赫瓦尼学派的著名阿訇,在伊赫瓦尼学派的创建人马万福阿訇传播伊赫瓦尼宗教主张初期,曾是其得力支持者和传播者。马得宝在临夏、和政和张掖等地任阿訇,马正清在临夏、兰州、循化、西宁、西安和固原等地任阿訇时,都积极宣传“遵经革俗”的主张,为伊赫瓦尼学派在这些地区的传播起了一定的作用。

    1936年,马得宝、马正清参加了以原青海省政府主席马麟为首的由123名阿訇组成的朝觐团,前往麦加。这次马得宝、马正清的麦加之行,就成为后来赛莱菲耶在中国形成的思想渊源。马得宝、马正清在麦加期间,受到瓦哈比学派思想的影响,并在麦加禁寺礼拜时,跟着瓦哈比学派的伊玛目在礼拜中抬三次手,他明白了礼拜中三抬手是为了追随伊斯兰教最早的三代传人。他们还拜访了当时麦加的一些宗教学者,进一步了解了瓦哈比学派的教义、教律主张,坚定了他们回国后以瓦哈比学派宗教思想为宗旨,结合中国穆斯林的实际情况,宣扬伊斯兰教的信念。

    回国时,他们带回了《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吾德圣训集》、《铁密济圣训集》、《奈萨仪圣训集》、《伊本马哲圣训集》、《古兰经》注解《鲁海麦阿尼》、《روح المعانى》、以及《乐园的钥匙》、《مفتاح الجنة》、《正统派的聚会》、《رياض الصالحين》等学术典籍。马得宝、马正清回到临夏后,在支持伊赫瓦尼学派的群众中宣传新的宗教思想,马得宝首先留垂肩的长发,并在五次礼拜中均三抬手。1949年12月30日,马得宝等看到公开宣传赛莱菲耶主张的条件日趋成熟,遂邀请临夏八坊地区各伊赫瓦尼清真寺的教长,共同商定于1950年年4月中旬的“主麻日”分别在各自寺中宣讲“圣训”经中的主要教义和礼仪,宣传瓦哈比耶思想学说。可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只有少数清真寺的阿旬宣讲了瓦哈比耶的教义,而大多数伊赫瓦尼阿訇认为马万福生前已制订的教义是正确的,不能随意更改,并指责马得宝、马正清等背叛伊赫瓦尼,宣传“异端”,双方的矛盾日益公开化。这样,马得宝从伊赫瓦尼中正式脱离出来,自树一帜,创建了赛莱菲耶学派。但在当时,赞同赛莱菲耶的人数并不多,仅在临夏八坊、兰州等地有几座清真寺。 1949年以后,赛莱菲耶以临夏市八坊的新王寺为传教中心,公开对外宣传赛莱菲耶的宗教主张,逐渐发展了起来。特别是1979年以后,赛莱菲耶在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的传播更为迅速,已成为中国伊斯兰教中继三大教派、四大门宦之后,一个新兴的宗教派别。

    赛莱菲耶属逊尼教派,严格执行古兰圣训,并不严格遵循四大教法学派中的任何一个,但主张接近罕百里学派。主要教义与礼仪是:

    “赛莱菲耶”名称及其主张,在不少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和地区早有传播,影响较大。其主张和学说渊自伊本·泰米叶的著作。故亦有人认为它倾向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思想主张。

    赛莱菲耶是受瓦哈比学派的宗教思想影响,在中国形成的一个带有原初教旨主义色彩的派别,因而其宗教特征与中国伊斯兰教的其他派别有明显的不同。赛莱菲耶认为:在伊斯兰教的历史上,从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愿安拉呼恩赐他幸福与安宁)归真到882年,这250年内,是伊斯兰教最纯洁、最正统、最符合先知传教精神的年代。圣门弟子为了跟随先知传播伊斯兰教,经历了种种考验,受到了古莱什人的迫害,参与了伊斯兰教的整个宏扬过程,他们的信仰是最纯正的;再传弟子们直接领受了圣门弟子的遗训和宗教实践,继承了伊斯兰教的真谛,三传弟子从祖辈、父辈的言行中学习了伊斯兰教的固有精神,并且完完整整地加以领会和遵守。因此,前三辈时代的伊斯兰教是纯洁无暇的,他们的信仰最纯正、传教精神最崇高、履行的宗教仪礼最准确。所以赛莱菲耶对前三辈时代产生的教义、教法最尊崇,并在宗教礼仪中仿效前三辈时代的做法。赛莱菲耶主张穆斯林的全部言行和宗教礼仪均要以《古兰经》为准则,而“圣训”是《古兰经》的体现,先知的言行是穆斯林效仿的典范。每个穆斯林只能遵循《古兰经》和“圣训”,修持安拉呼命令的善行,远绝安拉呼所禁止的一切恶行,决不允许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经”、“训”。对《古兰经》中一些“穆特沙比哈提”(المتشابهات意为隐晦微妙)的经文,不能妄加注解、不能调换字意、不能隐昧词义,因为这些经文是安拉呼对先知穆罕默德传授的,只有安拉呼和他的使者知之,使者也未阐明其意,那么其他人不能任意解释,否则会使信仰混乱。因而必须坚定地执行“清净”(指不以任何物比拟安拉呼的“德性”,严格区分“主”与“物”的界线)、“归信”(指不追究字面意义表示之外的意义,)、“交付”(指将字面意义之外的究竟,交由安拉呼判断)的三原则。也就是说,相信“穆特沙比哈提”是“瓦直布”(当然的),而任意解释和分析则属异端。赛莱菲耶在伊斯兰法学问题上认为: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法学家阿布·哈尼法(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马立克(马立克教法学派创始人)、沙斐仪(沙斐仪教法学派创始人)、伊本.罕百里(罕百里教法学派的创始人),都生活在穆罕默德三传弟子时代(约伊历164年以前),对于他们制定的,符合《古兰经》和“圣训”原则的教法,不分彼此,一律遵照执行。在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圣门弟子的言行与先知不一致时,要遵行先知的;再传弟子的与圣门弟子的不一致时遵行圣门弟子的;三传弟子的与再传弟子的不一致时,遵行再传弟子的。法学家们的主张与《古兰经》、“圣训”有抵触时,坚决遵行《古兰经》、“圣训”的原则。赛莱菲耶在安拉呼的“本体”与“德性”的认识上,主张学习前三辈的信仰,完全信奉《古兰经》在这一方面的一切阐述和先知在这一问题上的教诲。他们认为安拉呼是无始的造物主,他造化了有始的宇宙。安拉呼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以无始无终、无形像,以超人间的造物主的实体存在的,是一般人所不能认识的。《古兰经》第七章第54节、第十章第3节、第十三章第2节、第二十章第5节、第二十五章第59节、第三十二章第4节、第五十七章第4节等处,都提到安拉呼的“宝座”问题。但这里所指的“宝座”,是证明安拉呼确实存在的一种德性,是理性上的认识,并非专指我们用人间的物质而理解的“宝座”。同样在《古兰经》提到的安拉呼的“德性”,如“能言的”、“全听的”、 “高”、 “端”等,也不能用人世间存在的说、听、、高、端来衡量对比。安拉呼的本体是不可知的,同样,安拉呼的“德性”的实质也是不可知的。伊斯兰教中是禁止争议安拉呼的种种“德性”的,“穆圣所禁止的,是思索安拉呼的本体,理性所不及的,也是思想安拉呼的本体,所以我们只要知道安拉呼有本体,就够了,至于此外的,惟主自知,非我们的理性所能及。所以庄严的《古兰经》,及以前的‘天经’,都只教人观察所造物,俾得藉以认识造物主及其完美的“德性”,至于造物主如何具有这些“德性”,则非我们所宜探讨”。所以,赛莱菲耶认为,他们在安拉呼的“本质”与“德性”问题上的看法,不存在给安拉呼定方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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