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回色兰。一般而言,禁止堕胎,是学者们一致的观点。但涉及到具体情况,学者们有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无论怀胎多久,堕胎等于杀害生命,一律非法(哈拉姆)。部分学者认为四十天之前堕胎为轻嫌疑,四十天后为重嫌疑,即可憎(麦克鲁赫);四个月后根据圣训已经被吹入了灵魂,有了生命,堕胎属于非法(哈拉姆)。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非堕胎不可,那么,其期限只能是四个月之前,之后不可以,除非一种情况:经过医生确诊,不堕胎会危及大人(母亲)的生命,此时,应该首先考虑母亲的生命,因为母亲的健康和生命是已知的,而胎儿却是未知的。
除非因为母亲的生命受到断然的威胁,四个月后不得堕胎。至于医生认为智障,建议堕胎,属于或然的说法,不是断然的结论。有多少被医生认为是残疾的胎儿,出生后非常健康。一如被医生认为是不治之症的许多病人,奇迹般康复。因此,决定事物本身的是真主,不是医生;谋事在人,成事在主。应该托靠真主,采取主动当然无可非议,但不可过分迷信医生的话。退一万步,如果真的生下残疾婴儿,那也是真主的考验,是赦免罪过、提升品级的机会。你看,许多非穆斯林母亲对自己的残疾婴儿那样慈爱,甚至终身呵护、抚养,何况是坚信真主、憧憬后世的穆斯林呢?“或许你们讨厌一件事,而那事对你们有好处。”真主至知。
愿真主赐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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