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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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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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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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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宗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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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宗教的边界已超越寺院、道观、教堂等传统场所,延伸至虚拟的网络公共空间。《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出台,不仅在制度层面明晰了宗教教职人员的网络身份与行为边界,引导其在数字空间中守法合规、正信正行,促使宗教在现代社会实现健康传承与自我净化,通过法治化路径平衡宗教信仰自由与社会秩序,既...
慎独正行 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清朗空间——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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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30 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8 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将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实施。 颁布实施《办法》,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承担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传承藏传佛教文化的功能。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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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2、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办理“清真标志”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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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在成都市召开的九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联动协作联席会议上,青海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开哇代表青海省民宗委与八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签署《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联动协作协议》,一致同意从五个方面深化联动协作: 一是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
青海省民宗委与八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签署《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联动协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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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开启新时代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征程,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织,是全国少数民族占比最高的省和民族区域自治面积最大的省,是国家稳...
省委省政府印发《决定》全力推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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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前,逐步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 佛教在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我国,先后与汉族文化和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结合,形成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三大系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