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中体现的女性地位及婚姻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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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 17:32:33 【来源:网络】 点击:
穆斯林的第一法典也是穆斯林信仰和遵循的根本法典。它既是伊斯兰信条的源泉和教法创制的依据,也是一切穆斯林的行动指南和道德规范的准则。《古兰经》中有不少描述关于女性的内容,涉及女性的地位、作用、义务、婚姻等方面,反映了伊斯兰教自成体系的女性观念,《古兰经》中所体现的女性观念是积极的、开明的,男女平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为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穆斯林女性具有现实意义。

《古兰经》中有不少描述女性问题的内容,涉及女性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儿女诸方面,反映了伊斯兰教自成体系的女性观念。除散见于各章的记述外,其中《黄牛》、《仪姆兰的家属》、《妇女》和《麦尔彦》等都是描述有关女性的篇章。在倡导人权、民主、自由、和平的这个年代,伊斯兰教女性地位、婚姻观究竟如何是不是像有些人讲的那样,伊斯兰教比其它宗教更为严厉和苛刻的限制女性自由和人权?他们的主要论据就是诸多的穆斯林妇女不能自由的求学、工作和进行社交活动,穆斯林妇女今天还穿着宽大的长袍和蒙面的纱丽,把女性的特征掩藏起来,而且在日常生活当中有诸多的清规戒律,他们以此作为论据来编排穆斯林女性,说明穆斯林女性的地位、人权、自由受到限制。然而,他们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穆斯林女性的这一系列特征都来源于《古兰经》。《古兰经》是穆斯林信奉的主要经典,也是每一个穆斯林的生活的道德戒律准则。《古兰经》的诞生成为伊斯兰教出现和成熟的标志,在一些人看来这也是穆斯林妇女地位降低的开始,也是一千多年来穆斯林妇女的地位每况愈下的真正原因。然而,只要我们认真阅读和研究《古兰经》的所有章节,并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我们自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古兰经》的诞生恰恰极大地提高了阿拉伯半岛上妇女的历史地位。

《古兰经》云:“难道他不曾是被射出来的精液吗然后,他变成血块,而真主加以创造他,使之成为肢体完全的人吗他用精液造化两性,男的和女的。”:—在创造人类始祖的问题上,《古兰经》提出男女两性是真主同时创造出来的,没有先后之分。而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基督教经典《圣经·创世纪》则说上帝用泥土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然后又用亚当的一根肋骨创造了人类第一位女性夏娃,明确告诉人们:女性是通过男性创造出来的,将女性置于男性之后,在创造人类之始就打上了男女不平等的烙印。而《古兰经》在人类创始说上,则是较为符合科学原理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极为重要的是在人们面前展示出男女平等的思想。《古兰经》云:“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在这段照示中,将“女孩”置于“男孩”之前,看似简单的顺序排列,实际上是男女平等思想主张的具体表现。在生存问题上,主张男女平等的思想更加明显。伊斯兰教创立初期及其之前,阿拉伯人以游牧为主,为争夺赖以生存的牧场、水源、商业要道,而进行着频繁的争夺战争,战争亦使阿拉伯半岛形成普遍崇尚武力的社会风气。战争需要勇敢而彪悍的男子,而妇女在战争中作用十分微弱,社会需要这一外部因素使妇女地位较男子显得低下,甚至连生存也得不到保障。正如《古兰经》记载的:“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暗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显然,在当时女婴出生之后很难存活下来,更谈不到妇女地位。《古兰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的判断真恶劣”,深刻地揭露了当时社会存在的溺死女婴、鄙视女性的陋习。曰:“难道男孩归你们,女孩却归真主吗?然而,这是不公平的分配。”—明确提出反对并制止这种剥夺女性生存权的残酷行径,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女性以生存的权利,体现出在社会价值美好的人生归宿是人们最终的愿望,《古兰经》提出男女机会均等。《古兰经》明确昭示:“行善的人,无论男女,且为归信者,我将使之舒适的生存,并将照他们最善的行为给赏。”“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你们和你们的妻子,愉快地进乐园去吧”伊斯兰教认为不论男女,只要奉行伊斯兰教教规和原则,他们都会因为其所作出的努力而得到同样的报偿,妇女和男性一样能够进入乐园。这就赋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精神地位,这与其他宗教禁止妇女参与一些宗教活动,不允许妇女进入乐园,以及当时世界各地区的妇女普遍受压迫、受歧视的现实相比,无疑具有突破性的深刻历史意义。在真主面前,男女平等。《古兰经》中有许多章节,都涉及这个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第章节在讲到十种类型的穆斯林时,都把男女平列并举,明确表述在宗教领域他们和她们被同等看:“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有和重大的报酬”。可见,伊斯兰教十分强调人类平等。《古兰经》中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这种平等没有种族、肤色、性别、语言的区别,伊斯兰教主张人类同宗同源。穆圣说:“你们都属于阿丹的子孙,而阿丹是真主从泥土上创造的。”又说:“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尊贵。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尊贵。白人不比黑人尊贵,黑人也不比白人尊贵,除非是对真主的敬畏者”。伊斯兰教强调的保障男女权利方面的平等,是真正的、完全的和公正合理的平等。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教诲说:“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人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又说“他们的主应答了他们:‘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由此可见,伊斯兰教给妇女的平等权利是肯定的、久远的。同时,我们应强调指出的是,真主在《古兰经》中强调人类的种种尊严时都是指人类总体而言,没有一个人除外。回顾公元世纪以前,阿拉伯半岛的情况,到处存在着野蛮、愚昧、放荡、活埋女婴、虐待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妇女们处在无任何权利、倍受奴役的地位,进人世纪以后,先知穆罕默德接受到真主的启示,宣传伊斯兰教,以《古兰经》为人类指南,主张男女平等,这确实是难能可贵的进步。

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女性往往被视为男性的附庸,象物什一样被人们随意处置,在男人的眼中女人根本没有尊严可谈。就在这种情况下《古兰经》诞生了,《古兰经》中谈到:“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明确表明在伊斯兰世界里,男人是维护妇女的观点。不仅如此,她还从道义上、法律上规定了男子的责任。因为就性别而言,女人是弱者,彪悍强健的男子总是处于优势,把弱女子置于男子的保护之下,使女性富有安全感。从而强调男人优越的内涵和作用,规定男人在社会上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伊斯兰教从女子成年结婚时,就确定了妇女的经济利益。规定男子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聘礼”,并明确指出“聘礼”的所有权属于妇女:“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这意味着妇女所拥有的财产和物业以及她所经营的生意,全部属于她自己所有,丈夫是无权过问的,就是离婚或休妻时,丈夫亦无权收回。对此《古兰经》明确规定:“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一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当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礼,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这些规定赋予妇女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即就是男女双方离异,妇女的生活仍然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明显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禁止收回“聘礼”是防止男子随意离异的一种经济制约,这在当时乃至以后的人类社会历史中也是开明之举。《古兰经》明确规定妇女有财产继承权,亦为妇女生活提供了更为:又云:“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蒙昧时代以及之前,妇女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如蒙昧时代与伊斯兰教初期的麦地那,有人死后,遗下一妻,由另一妻的儿子或其他近亲拿一块巾帕盖在她的头上,便有处置她的优先权了:愿意娶她,就和她结婚,不给什么聘金,死者给过的聘金,就算是他给的聘金了。愿意嫁她,就嫁出去,而享受她由死者所得到的聘金,不让她拿去分文。假使不娶不嫁就将她扣禁起来虐待她,逼着她用死者给她的聘金赎买自由;或是让她死后,承继她的聘金……于是安拉默示道:“信主的人们强迫着继承妇女是不合法的,你们不要为贪图她们的所有,而虐待她们”《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一册法律篇页《古兰经》明令禁止为贪图财产的乱伦行为,规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充分尊重妇女人身权利,给妇女以生活的基本保障。这无论是处于蒙昧时代的阿拉伯半岛社会,抑或是当时世界上其他宗教社会,都是没有过的,而伊斯兰教却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真可谓是壮举。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积极入世的宗教,十分重视婚姻,认为婚姻是“瓦直卜”当然的义务和“逊乃”圣行,反对独身主义。《古兰经》对婚姻的论述也充满了人文关怀。穆斯林妇女除为人之妻外,她还担负一个重要的责任—做母亲。就是让子女在精神及体格上得到良好发展。阿拉伯有句谚语:“母亲就是学校”。可见,穆斯林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伊斯兰教社会里,做母亲的很有安全感,她深信到她年老时,定会得到子女的细心照顾。《古兰经》云:“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个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象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又云:“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们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从法律上给予母亲和父亲同等家庭地位,同样受到儿女的孝敬和赡养,比儒学的“三纲”“五常”更前进了一大步。在婚姻生活方面,确立夫妻之间平等关系,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古兰经》这样规定:“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他们的衣服。”:一语道破夫妻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严禁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对此,《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又云:“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乎公平的。”:尽管伊斯兰教规定男子最多可娶四妻,但这是有先决条件的—“公平对待孤儿”和“公平地待遇她们”,而相互“爱悦”、“尊重”、“和睦”则是婚姻生活的基础。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是在乌侯德战役之后,当时穆斯林军队被杀的有百分之十。造成寡妇及孤儿的社会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实行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从法律上规定男人对他的第二乃至第四位妻子以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完全的法定义务。从而为妇女儿童提供了生活保障,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远比西方社会存在的情妇私通方式的两性关系,更为尊重妇女。伊斯兰教规定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尤其是女子,虽然她们闭户不出,但有选择自己丈夫的权利。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如果男女双方不同意,则婚姻绝对无效。《古兰经》强调婚姻以“爱悦”为基础,赋予妇女婚姻“自择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买卖婚姻,给妇女以充分婚姻“自择权”,体现出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实质,大大改善了当时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古兰经》在距今一千多年前就提出这个观点不能不说其对提高妇女地位具有深刻的影响。《古兰经》虽然赋予男性在家庭、婚姻等方面一定的支配权,但没有生杀大权。她明确规定男人不能随意虐待、处置女人,即使是妻子的行为不贞,其处罚比起其他宗教的处罚要宽容得多。《古兰经》中提到:“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伊斯兰教允许被休弃的妇女再嫁。云:“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中还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伊斯兰教亦主张亡夫的寡妇再嫁,反对守寡。《古兰经》对此有这样的规定:“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伊斯兰教赋予妇女再婚自主权的大胆开明的规定,在当时世界各地的社会里也是罕见的,比基督教、佛教的禁欲主义更富有人情味,更为重视人性,也比中国儒学所提倡的从一而终、节守贞操的伪道学更为来得现在。

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阿拉伯半岛,两性关系还是十分混乱的。乱伦、近亲婚配等陋习充斥社会,妇女的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尊重。对此《古兰经》明示道:“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里”:又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明确禁止那些为人类道德准则所不容的乱伦行为,使妇女在家庭体系中,有了崭新的人格尊严。禁止近亲婚配的规定,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或从科学原理方面看,寓优生优育科学原理于其中有利于提高,人类素质及其发展。在伊斯兰教社会里,妇女地位的提高,不仅反映在家庭经济关系上,而且也反映在夫妻性生活中。作为夫妻双方的性生活,不只是简单地繁衍后代的一种生理过程,它也是夫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从道德上来看,从来没有关于从性生活中来表现出它是男女双方的合法权利,基本上都是男子对女子在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绝对占有和不尊重。而《古兰经》却提出了与此不同符合科学文明的观点,经云:“他们间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尽管这种科学意识是带有宗教色彩的,朦胧的,但是单从正式禁止男人与正行经的妻子性交这一点看,伊斯兰教是比较尊重妇女的,禁止男人因欲而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你你们的妻子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期满。”:这些在论及离婚时的明智规定,完全符合生理学原理,突出表现出关心妇女身心健康的特点,与现代文明之间不存在一丝一毫的矛盾,这不仅在夫妻性生活实践方面有指导意义,就是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综上所述,《古兰经》中所体现的女性观念、婚姻观念是积极的、开明的,主张男女平等的思想贯穿其始终。但她并不是要男女在社会的各自职分与功能上没有差别。《古兰经》认为男女在社会上担当的职分与责任及某些安排上的差别,为的是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男女两性间的差别应根据社会生活需要的基本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建立在男女两性间的优越或低劣的基础上。并规定男女各依其所分担的职分与责任,享受其应享受的权利,评判功过也依此。她认为男女的职分与责任,不是相互竞争的,而是互补不足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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