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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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0 19:42:28 【来源:穆斯林在线临潭社区】 点击:
逊尼派
 
逊尼派是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全称“逊奈和大众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该派。
 
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的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的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的派别。
 
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卜《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①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以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②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古兰经》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③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④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⑤通晓逊尼派对《古兰经》的读法和注释的人;⑥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⑦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⑧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①古来什族;②成年男子;③身心健康;④公正,有勇气、魄力以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它性格特点;⑤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的仪式。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四大哈里发时期,国家版图扩展到叙利亚、伊拉克、波斯和北非等地。为了在被征服地区确立伊斯兰教的信仰,严格按经、训原则办事,以艾什尔里为代表的逊尼派教义学家针对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进一步阐述了安拉的本体与德行、《古兰经》的无始性和前定与意志自由等问题,从而为该派信仰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1.     安拉的本体与德行。认为安拉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宰,安拉的本体是第一性的,其德行是第二性的。本体和德行都是无始的、永存的。安拉的存在不同于万事万物的存在,他虽具有种种真实的德行,但决不与人同形、同性。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安拉创造的,它们仅仅是一些实体和“偶性”,而不具备安拉的种种德行。
 
2.     《古兰经》的性质。认为《古兰经》是最高、最神圣的天经,是安拉的言语,是天使按原型口授给穆罕默德的。它不是被造,而是无始和永存的。内在的启示并不寓于穆斯林的书、心、口、耳之中。
 
3.     前定与意志自由。既承认安拉的前定,又承认个人有意志自由。认为安拉周知万物,过去和未来的事件完全在安拉的洞察之中。任何人和物都是安拉所创造的,因而人类的意志自由是在万能的安拉的意志下选择的,人能够掌握自己的行为,只是因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强制与自由之间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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