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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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3 19:21:52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呼伦贝尔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点、糖果等食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额尔古纳市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清真餐厅。

  第三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5%;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0%;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监督。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仓库和车间严禁存放非清真食品,严禁任何人携带非清真食品进入。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存容器和加工、储存、出售的场地必须专用。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网点采购;外地调拨的清真肉类,应注明来源,并持有清真食品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 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具备条件的要分区经营。

  非清真商场、商店中经销清真食品,必须设专柜,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经营。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禁止开设非清真餐厅。

  第九条 申请清真食品监制的企业、单位,须向民族事务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卫生许可证》影印件。

  (二)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岗位分工,身份证影印件。

  (三)管理人员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及聘任书影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审核合格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名称中须注明清真字样。清真营业执照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要经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审核合格后到工商局办理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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