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赫瓦尼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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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 19:48:55 【来源:穆斯林在线综合】 点击:
    第四条,人死后,办理丧事时,不准披麻戴孝,不准嚎啕大哭,不准过七天、百天、周年等,不准在这些特定的日子念“亥听”(《古兰经文选》),以纪念亡人,因为这是汉族的习俗,而并非教规;
  
    第五条,不过“圣纪”节和“阿舒拉”节即不念这两个节日,因为圣门弟子未曾过“圣纪”节;“阿舒拉”节乃是什叶派的节日;
  
    第六条,在举行婚礼时,不准唱宴席曲,不准摆针线等嫁妆,因为这些也属汉俗;
  
    第七条,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不用《古兰经》转“费的叶”(赎罪仪式),而用钱转“费的叶”;
  
    第八条,穆斯林妇女必须遵“主命”,戴盖头(或纱巾),禁止缠足,因为这是汉俗;
  
    第九条,不在坟地集体念《古兰经》,只能一人念,众人听;
  
   第十条,穆斯林男子留胡须,以示遵循“逊奈”(圣行)。

    这十条规定,俗称“果园十条”,是马万福提倡“遵经革俗”的具体措施。“果园十条”一发布,就迅速在西北地区传开,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然而,“果园十条”明确反对门宦制度,公开批判教主和老人家的做法,这不能不引起各个门宦的反感和反对。因为门宦制度的形成由来已久,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各个门宦的历代教主和老人家当中,既有学问平平,追逐钱财和权势的平庸之辈,也有学养深厚,淡泊名利的德高望重之人,良莠混杂,岂能一概而论?再说,提高穆斯林的信仰素质,必须与提高其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单纯依靠若干条规定恐难奏效。果然,“果园十条”一发布,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光绪二十一年“河湟事变”中,清政府在所谓“善后”处理中,又屠杀了大量穆斯林。反对派借机向官府告马万福参与了反清事件。官府以“皇上要犯,穆圣叛逆”的罪名通缉马万福,马万福东躲西藏。1914年(民国三年)马万福流亡到新疆哈密地区,在那里继续传播其主张。1916年,哈密县长奉新疆督军杨增新之命,逮捕马万福。第二年,因为马万福是甘肃人故将其押往甘肃处理。当时在西宁的甘边宁镇守使马麒是赞成马万福“遵经革俗”主张的人,当他得知这一消息后,便产生了将马万福请到西宁,给予支持的想法。于是,他先在私下里获得甘肃督军张广建的默许后,便派副官杨万财、哨官马克勤带领骑兵营营长(外号尕杂务)等20余人星夜驰赴甘肃永登县境内岔口驿将马万福及其长子马遇真、次子马遇道接来西宁。这一年是1916年。从此,马万福时来运转,由甘肃、新疆官府的阶下囚,变成了青海马氏家族的座上宾。1917年,由马麒出资在白玉巷(马麒公馆后面)新修住宅一处二院,安置马万福全家。

    马万福在宣传其“凭经立教”、“遵经革俗”主张时,备受艰辛,几经挫折。经历了种种磨难后的马万福,此时也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宣传策略,变激进为温和,变急于求成为稳步推进。加上有了坚强的后盾——统治青海的马氏家族的支持,使他的主张比较顺利地得到传播。西宁地区的一些知名阿訇,如郁奴斯、尕卜、北沿、尕果干、马祥臣等仰慕马万福的学问和人品,纷纷聚集在他的周围,探讨教义,请教问题。而马万福则凭其渊博的经学知识,循循善诱、答疑解惑,巧妙地将他的主张宣传出去,并吸引了很多有影响的人物,如古铭瑞哈志、依卜哈志、奥斯玛乃哈志、毛头哈志、萨里海哈志、韩家阿訇等,这些人先后接受其主张,成为伊赫瓦尼的中坚力量。许多穆斯林群众也纷纷加入到伊赫瓦尼的行列,使伊赫瓦尼得到广泛传播,影响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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