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对偷盗行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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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19:12:51 【来源:】 点击:
    真主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古兰经》5:38]

    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凡偷盗的人,无论男女,也无论贫贱,也无论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都受同样的刑罚,这便证明伊斯兰教法律的公平性。

    真主制定了割盗贼手的法律,伊斯兰教的敌人却说道:“这简直是使人致残?”我们的答复是:以文明的招牌信口开河的人,说什么割盗贼的手是使人致残,他们忘记了盗贼的手是罪恶之手,是使安稳祥和的社会之残废的手。穆圣在执法方面是我们最好的学习的榜样。圣妻阿依莎的传述:古莱氏族的一个默赫祖姆的女儿犯了偷盗罪,古莱氏人怕失体面。一个人说道:“谁能在主的使者面前说上话呢?”他们说:“只有请吴萨默••本•宰德敢向穆圣那里讲情。”于是,乌萨默便到穆圣那里讲情,穆圣说:“这刑律是真主制定的,你敢请求赦免吗?”然后,穆圣站起来,演讲说道:“你们之前的民族遭到毁灭,只因为执法不正。如果贵族人盗窃了,他们任之逍遥法外,若公民百姓犯了盗窃罪,就执行盗窃法。指主发誓,假如穆罕默德的女儿法图麦犯了偷盗罪,那么,我必定砍断她的手。”

    经典上规定:盗窃人家价值十枚银钱的物品,就被列为盗窃罪,则断右手,再犯三次则连断偷盗者三次手。或许有人问,为着偷人家价值十枚银钱的东西,就执行断去一只手,使人终身归为残废,这是什么道理呢?

答:割手并不是针对他偷人家的钱财,而是因它破坏法律,制定此刑罚,目的是制止罪恶蔓延,使众人安全。

    社会以偷盗致残,盗窃犯以金钱或关系(找熟人,托后门)打通官府,是威胁穆斯林生活的可怕因素,因此,法官应当无条件地砍断盗贼者的罪手,不可本末倒置,保护罪犯的肢体,不保护真主法律的尊严,不保护公民的财产。

   诚然,偷盗者想偷盗又怕割断手,和毫不考虑断手的偷盗者相比,后者的犯罪的次数要多得多。

    真主制定这种法律或这种刑罚,并非是和某某人过不去,而是要铲除有害于社会治安的毒草。生活在偷盗成风地方的人,走路,旅行提心吊胆,钱财和人身安全均没有保障,人们的精神压力是那么大啊!

    现代新刑律只以拘禁,在被拘留期间,由公家供给吃穿,出狱后依然不知悔改,因此,盗窃犯有增无减,这是由于人制定的刑律有欠完善所致。真主是比人类至知人事的。“汉止”(麦加)各城乡,原来穷人遍地皆是,而不闻那里发过盗窃案。若有人遗失一枚金钱,或银币,在经过数日以后,返回寻找,十之八九可得到。无主的银币,无人敢于正视,不敢伸手拾起。这是由于教法森严,教法规定割手,就是让人的生活来源合法化,在谋生方面,平等地竞争。

    据1993年第9期《中州统战》31页,马明富哈吉介绍的沙特朝觐见闻,是这样的:

    沙特阿拉伯是伊斯兰教的诞生地,在这个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里,人们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自觉地遵守由《古兰经》派生出来的法律、法令,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勤奋工作,根本看不到打架、吵架现象,丢失东西的事情更少,可以说达到了路不拾遗的现象,该国家有一种无人售货商店,规模不大,但货物物品齐全,我几次特意去几个地方的无人售货商店观察,发现购货者都是按照标价付钱取货,若需找付零钱时,则都是在收银台拿去应找回自己的款数,不多贪占一分,这样的商店,这样的售货方式,世界上大概也就这此一地方吧?!

    一天,我和同团的几个朝觐者在麦加游览市容,偶然遇到一个乞讨者,这时,随风飘来几张沙币,落到乞丐者的脚下,但他没有去拣,任其随风飘走。我们中一个懂阿拉伯语的人上前去问他,他说:“别人丢失的东西,我不应该捡来据为己有。

    多斯蒂们!我们教育好自己的下一代,不要违法乱纪,要爱国爱教,杜绝偷盗等不良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做一个优秀的穆斯林。

(编辑:深谷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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