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景区经营权可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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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15:55:0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是海南省第一部有关景区景点管理的单项法规。该《规定》明确,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经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偿出让.还从多方面规范了景区景点管理。

  权益保护更加规范

  景区景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导致景区景点收费具有较大随意性,为暗中给付回扣提供了土壤。要求景区景点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障了游客知情权,最大限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是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旅游景区景点立法中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还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违法成本更大

  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按照《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对于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等违法行为,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责任编辑: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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