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的民族自治乡:民族区域自治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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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4 09:28:04 【来源:中国民族报】 点击:

 

1940年毛泽东为延安清真寺题写的匾额。


    有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经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一大批乡一级的区域自治机构先后建立,不仅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陕甘宁边区境内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与边区接壤的广大地区是蒙古族、回族聚居区。抗战开始后,到延安求学、参加革命的回、蒙古、满、藏、瑶等少数民族青年和进步人士有百余人,他们成为根据地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日寇大肆入侵的情况下,在陕甘宁边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显得格外重要。

  1941年5月,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1941年8月10日,边区政府第73次常委会通过决定,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加强对民族事务工作的领导,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随后任命赵通儒、谢觉哉、刘景范、拉素(蒙古族)、马生福(回族)5人为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25日,边区民委首次例会上通过的该会暂行组织大纲草案明确规定,民委首要工作任务就是专管“境内回蒙等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边区境内回蒙等各民族自治区之政治、自卫、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事项”。至此,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陕甘宁边区基本确定并具体化。

  在政策的保证下,陕甘宁边区在1941年后相继建立了多个乡一级的自治政权,包括5个回族自治乡和1个蒙古族自治区,分别为关中新正县一乡回民自治乡、九乡回民自治乡,定边县城关区新华街回民自治乡,陇东三岔回民自治乡,盐池县回六庄回民自治乡,城川蒙民自治区。此外,在安徽定远县二龙乡也建立了回民自治乡。

  这些自治政权的建立,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发展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调解少数民族内部矛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依据边区的选举条例,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群众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愿,直接选出由本民族人员组成的、能代表本民族群众利益的各级参议员和区、乡长,批评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不用有任何忌讳。1944年9月,定边县城关区新华街回民自治乡投票选举乡参议会工作人员,选举中,每位候选人都有一段写在黑板报上的“竞选演说”,提出主持乡政的办法,群众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支持的人投票。对受教规约束不能到现场的回族妇女,政府组织延安民族学院的女学生,抱着票箱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在三岔回民自治乡1945年的选举中,110名选民无一人缺席。这个乡的前乡长何永平,因为对群众态度粗暴,又不接受批评,全体乡民经集体讨论罢免了其乡长的职务。这种事情,在以往任何时候都不曾出现过。

  除了陕甘宁边区,党在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一批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如先后在淮南、山东、晋察冀等解放区建立了二龙回民自治区、鲁中回民自治区、枣庄回民自治镇、孟村回民自治镇、宣化二区回民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这些自治政权的建立,使解放区形成了乡、县、地区协同一体的民族自治政权体系。

  与民族自治政权体系建立的同时,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民族工作机构也开始建立,党还在中央党校、西北工委、陕北公学等开办各种少数民族学习班,使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得到了培训。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并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尽管还只是局限于部分地区。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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