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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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0 15:32:46 【来源:.】 点击:

 伊斯兰教(Islām)与佛教、基督教并列的世界三大宗教。7世纪初产生于阿拉伯半岛。其复兴者和传播者为穆罕默德。中国旧称天方教、清真教或回教。伊斯兰一词原意为顺从,即顺从真主意志的宗教。主要传播于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东南亚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欧、北美、非洲等地区迅速传播,是最有活力的世界性宗教之一。

    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称为穆斯林。 穆斯林是真主意志的顺从者。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统称为“穆斯林”(Muslim,意为“顺从者”)。顺从真主的意志,就是遵奉曾启示于众先知,最后在麦加和麦地那降示于封印先知穆罕默德的一系列天启。穆罕默德去世后不久,这些启示被圣门弟子收集、汇编成《古兰经》。这部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被视为真主的言语。经文强调的主旨是真主独一。他超绝万物,至尊全能,而在多神和偶像崇拜意义上以物配主,则是不可宽恕的大罪;他普慈特慈,是引导信徒走向他的天地的光明,比他的命脉还接近于他。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是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认的圣门弟子的言行的综合记录。收集圣训的活动始于早期,至9世纪下半叶,随着圣训学的发展,出现六大圣训集,被逊尼派奉为权威的圣训实录,与《古兰经》同为教义、教法、社会伦理和学说思潮的经典依据。

    对经、训的理解差异,曾引起长期的教义争论,并兴起不同的学派或教派。唯理主义的穆尔太齐赖派一度成为阿拔斯王朝的官方学派,但遭到正统派的反对。而后出现维护正统教义的艾什尔里学派、马图里迪学派和塔哈维学派共同奠定逊尼派的教义学基础。 伊斯兰教信仰的吉卜利勒天使穆罕默德十分注重实际,伊斯兰教对信徒顺从真主而规定的宗教信仰和义务,朴实而易行。基本信仰是:信仰真主是唯一真实的主宰;信仰吉卜利勒为首的众天使;信仰《古兰经》和以前的诸经典为天启;信仰众先知和穆罕默德为封印先知;信仰死者复活和审判、后世的奖惩。有的还加上信仰一切皆由真主前定。宗教义务就是称为信仰支柱的五功:信仰作证(念清真言),谨守拜功(每日5次);完纳天课(法定施舍),封斋节欲(每年一月),朝觐天房(一生1次);为主道而奋斗,即圣战,早年曾是重要的宗教义务。这些仅是最基本的义务,而伊斯兰教法,即真主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还有更为广泛的要求。教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使伊斯兰教成为以律法为中心的宗教。教法的内容从宗教礼仪、社会伦理、政治制度、经济活动到法律规范,几乎涵盖日常生活的全部行为,构成一个包罗万象的应尽义务的体系。因此,伊斯兰教不仅是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

    教法的实质性内容,穆斯林认为已在《古兰经》中包揽无遗,只要加以认识和阐述即可。至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适用,则求助于先知的圣训。由此而发展的四大教法学派,在教法学中坚持公议的原则,承认各学派由类比推理作出的不同裁决。但什叶派坚持只有出自先知家族的宗教领袖,即不谬的伊玛目,才有权传述圣训和诠释教法,并因此否认公议和类比。不过,十二伊玛目派的乌苏里学派,以理性为教法的补充渊源,坚持教法学家运用独立判断的权利。这些正是两大教派在教义和宪制上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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