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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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4 22:52:13 【来源:.】 点击:

 

伊斯兰教与其教民穆斯林的世俗生活联系紧密,故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定制。虽然回族穆斯林在思想文化、伦理道德方面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但在婚姻制度和家庭生活方面,同样保持着伊斯兰的价值观和文化特色。

     主张结婚,反对独身

    伊斯兰教认为,男女婚姻,是真主所允许的,是人类生活的自然法则,是值得赞美的。《古兰经》说:“赞美造物主!他创造了阴阳相配的万物,包括地面孕育之物,他们自己和他们所不熟悉者。”“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这里所说的就是,真主以男女的形式创造了人类,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类代理真主治理大地与建设大地。人类完成这些任务,就应婚配,就应繁衍生息。因此,穆斯林结婚是正常的行为,应给予鼓励;只要婚配是正当的、合法的,就应受到赞扬。

    伊斯兰教的传播人穆罕默德也为此而作过许多训示,如说:“谁有能力结婚而不结婚,谁不是我的教民。”“谁有结婚能力,就应该结婚,因为结了婚,就能使目光不顾色情,保持贞操。”“我是你们当中惟一比你们最深知真主、最敬畏真主的人。但是我夜间礼拜,我也睡觉;我守斋戒,我也开斋;我还结婚成家。那么,谁鄙弃我的这些行为,谁已不算我的教徒。”

    伊斯兰教在提倡结婚的同时,是反对放纵情欲、独身主义或苦修行的行为的,并认为那是一种偏离伊斯兰正道和违背圣行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对此,穆罕默德曾训诫说:“在你们有的人被毁灭了,那只是由于他们太过分地苛求了自己,于是真主使他们困苦。这种人,他们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你们当守正不偏,那么,一切事物也因你们的正直而会公正。”这里,穆罕默德要求教民应当守正不偏,凡事不要做得太过分。伊斯兰教历史上,个别宗教派别,在某个时期,曾出现过苦修行者和纵欲主义者,但那只是枝节问题,对伊斯兰教的婚姻态度无大的影响。

    回族穆斯林大多属逊尼派,遵从穆罕默德圣行,鼓励穆斯林适龄男女结婚,自古以来未出现独身主义者和苦修行者。

    不与非M斯林通婚

    回族穆斯林不与非穆斯林通婚的习俗,同样源于《古兰经》—“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他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古兰经》在这里所说的,就是穆斯林不论男女,婚配的前提,就是对方必须信奉伊斯兰教,不能是偶像崇拜者和多神教徒,至于门第、民族、种族是不重要、不受限制的。毫无疑问,同样信仰和同样生活习俗的人结合在一起,这对婚配双方信仰的稳固、‘爱情的增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伊斯兰教承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存在,并尊重这两种宗教,《古兰经》称它们的信徒为“曾受天经”的人。因此,允许穆斯林男子娶信奉犹太教和信奉基督教的“贞节”女子为妻。但穆斯林女子则不得嫁与信奉犹太教和信奉基督教的男子为妻。

    回族穆斯林依据伊斯兰教法,对本土穆斯林的婚姻制度作了权变,其办法就是,婚配的对方即便还不是穆斯林,但只要他承诺皈依伊斯兰教,并在履行必要的入教手续后,就可与之结婚。千百年来,回族穆斯林就是依靠这样的婚姻方式,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唐宋时期,朝廷曾下令禁止华人与穆斯林通婚,但并不奏效。元代对“诸色人”的婚姻采取比较开明的政策,规定各色人种,自相婚配,各从本俗。故这一时期,回回穆斯林仍保持自己原有的婚俗,主要实行教内婚。穆斯林男子可以娶外族女子,但女子必须皈依伊斯兰教;穆斯林女子则不可嫁与非穆斯林男子。明代推行大民族主义的民族同化政策。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并认为“诸夷之中,回夷最黯”,对回族采取了特别的制约措施。但是明王朝对回回的歧视和压迫遭到了回回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抗,最后不得不采取妥协的办法,取消其对回族族内婚的限制。这样,色目人既可自相嫁娶,也可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相嫁娶。回回人由于有着虔诚的伊斯兰教信仰和不同于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生活习俗,故在与非穆斯林结婚后,仍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反使对方皈依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明王朝限制、同化回回人的政策,不但未达到目的,反使回回群体壮大起来。

     回族在清代备受歧视和磨难,这促使回族的宗教信仰意识和民族感情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清王朝对回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未作太大的限制。这两个因素,使得回族的族内婚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加强。时至今日,回族穆斯林仍以族内婚为主。解放前夕,民族史专家对滇南沙甸回族村作过实地调查,记载说:“回教婚姻,必限于同教者,若与异教人论婚,必先使对方改奉回教而后可,因此故,沙甸村人家几乎都互有着姻亲关系。”

    但是,如前所述,回族的族内婚制,只是个大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它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唐宋时期,回族先民实行的主要是族外婚。元明时期,族内婚和族外婚并行。清代则实行了较严格的族内婚。目前,由于新经济和新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散杂居地区和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回族的异族通婚大量涌现,而且已不再要求婚配的对方以皈依伊斯兰教为前提,故回族传统婚俗制受到了冲击。例如,据有关人士对北京市牛街街道办事处回族婚姻状况的统计调查,1987年族内婚比例是63.6% , 1996年减少到43.3%,异族通婚的比例则从1987年的36.4%上升到1996年的56.7%, 9年内,异族通婚比例提高了20.3个百分点。总体说来,回族穆斯林的异族通婚,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异族通婚由于存在着宗教信仰问题、生活习俗问题和民族感情问题,故家庭纠纷、离婚率要略高于族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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