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分享到:
2012-05-15 17:03:26 【来源:《中国宗教》】 点击: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宗教问题,科学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社会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20世纪初,在俄国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重要历史时刻,列宁的《社会主义和宗教》曾提出了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坚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工人阶级政党如何对待宗教?如何处理社会主义和宗教的关系?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当时俄国革命实际,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和原则。但是,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基本上贯彻了这些原则,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不能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失误也不少,教训深刻。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重大、复杂、敏感的课题。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建立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实现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我国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宗教领域一直保持团结稳定的局面。这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宗教问题不断引发冲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观察思考宗教问题,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进行了深刻透彻的分析,制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宗教工作指导方针,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江泽民同志200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集其大成,是中国共产党人紧密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写出的“社会主义和宗教”的历史新篇。

  一、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江泽民同志指出,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主要特点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是我们观察思考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

  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初,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能理解自然界的很多现象,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于是就想象有什么神在主宰宇宙万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阶级压迫和剥削成为宗教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当今世界,传统宗教仍在发展,新兴宗教不断出现,就是在发达国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宗教冲突此起彼伏,宗教极端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宗教在现代化浪潮中不仅没有衰微,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些情况表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深层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现在谈消亡还为时过早。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668页)

  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为“根本性”问题来强调,就是要根治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在社会主义社会,执政党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这当然是不可动摇的。但真理多迈一步就会成为谬误。有的同志因此便对宗教不能容忍,不能求同存异,甚至希望灭此朝食,尽早除之。对待宗教问题急躁冒进的错误时有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曾经三次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50年代初期在全国进行了民族、宗教政策检查后,中央指出,对待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去干涉,而主要是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实践,自然地、间接地、迂回曲折地去逐步削弱宗教影响,任何简单急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用粗暴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中央在1982年又明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今天,江泽民同志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发展历程、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是如此明白透彻,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尊重客观规律的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有助于根治“短视症”。当然我们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是为了提倡宗教,不是主张“宗教万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努力去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否则,宗教的日子不好过,社会主义社会也平添麻烦。“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利国安民的正确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我国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广大宗教信徒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能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也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制定正确的政策,引导和推动宗教界有效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近年来,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倡导“做盐做光、荣神益人”,道教倡导“慈爱和同,济世渡人”,天主教倡导“爱国是天主的戒命”,伊斯兰教倡导“两世吉庆”,在各自的教徒中很有影响。宗教界积极参与抗灾济贫,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发起“宗教反邪(即反对‘法轮功’)”活动,受到广泛好评。这些都证明,我们有办法、有能力引导宗教界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事关团结我国1亿多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政治问题,是“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关键命题。

  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世界上各主要宗教,都有很多群众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无产阶级革命导师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都十分强调采取正确的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毛泽东同志说过,有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不能不懂得宗教。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

  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要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所必须的。党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正是因为深刻地认识到宗教的群众性,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也曾经有过失误,但因此教训更深刻;有过反复,但因此原则更坚定;有过曲折,但因此认识更清晰。我们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是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必须牢记这一点,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这一点。

  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不断增添新力量的历史背景下,我们观察宗教问题,要有新的视角,对待信教群众,要有新的眼光。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积极力量”,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血肉联系”,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体现。必将极大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并不因此就可以放弃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毛泽东同志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在这里,有无宗教信仰不是判断意见正确与否的标准。但如果以为信仰宗教就可以做“特殊公民”,如果以为宗教活动可以超越法律和违背政策,就属于不正确的意见,必须教育信教群众加以改正。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探索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方法,努力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以增进团结、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

  宗教问题的群众性,使宗教往往成为境外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们特别要注意团结教育我国的信教群众,反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同时,要善于同敌对势力争夺信教群众,争夺人心,争夺阵地。要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剥夺其利用宗教的资本。共产党人最重视做群众工作,也最善于做群众工作。只有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看成是自己人,才能使广大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筑成反分裂的铜墙铁壁。

  总之,强调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的要求。
  
  三、善于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宗教问题本身就错综复杂,在当今世界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同志指出:“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教义可以唤起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组织可以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宗教既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和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统治阶级往往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政治统治,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作掩护或号召而进行反抗。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在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宗教在当代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无论是恐怖主义,还是霸权主义,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都在打宗教这张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就利用了民族、宗教问题。现在他们又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往往同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推波助澜,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江泽民同志告诫全党:“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说明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

  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针对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要动员和组织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种矛盾,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高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的能力。

  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是基于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这些年的国际斗争中,敌对势力总是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发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各宗教继续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江泽民同志告诫我们:“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我们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团结和依靠宗教界抵御渗透。

  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篇充满了唯物辩证法,创新而又稳妥,在稳妥基础上创新,是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宗教问题、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典范。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切实掌握。处理宗教问题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特别慎重,不能就宗教论宗教,不能用简单的办法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看问题要两头顾,讲道理要两头透,做工作要两头抓。讲宗教问题,做宗教工作,就是“既要这样,又要那样”,两头兼顾,把握好度。既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坚决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但也存在一些敌我性质的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敌对势力和受蒙蔽、裹胁的群众搅和在一起。要善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把宗教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正确而慎重地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这三个特点――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根本是长期性”,所以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是群众性”,所以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殊的复杂性”,所以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理论架构。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同时我们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江泽民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论述,是坚持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与时俱进的创新理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妥善解决“社会主义和宗教”的政治难题的科学理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

  课题研究单位:国家宗教局党组中心学习组。执笔人:叶小文
  (原载2003年第9期《求是》)

责任编辑:贝贝
 

Array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社会主义 宗教

上一篇:美国的宗教自由观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下一篇:中国西部穆斯林流入东部沿海大中城市现状与展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