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论述的美德与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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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00:26:56 【来源:】 点击:

马建伊阿訇

 

     也许是安拉的特恩特赐,伊斯兰文化与古老的中华民族文化之间有着许多方面的联系,甚至有着惊人的像似之处。我所说的是文化,而非信仰。

 



 

    一、 首先,伊斯兰的崇拜观----也即 :伊斯兰的平等观
 

    伊斯兰确定:“宇宙万物,只有安拉应受崇拜”。安拉是万物的创造者、管理者、给养者。安拉为“人类”的享受而创造了万物,而为了认识和崇拜安拉而创造了“人类”。安拉说:我创造精灵和人类,只为要他们崇拜我。 安拉只是独一的主。你说,他是安拉,是独一的主,安拉是万物所仰赖的主,他没有生产,也没有被生产,没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匹敌。 所以,在伟大清高的安拉面前,无有种族、民族、语言、肤色、地域之分;也无穷富贵贱之别;绝对是人人平等!从而彻底消除了种族、民族等等各种歧视。人不可以崇拜“人”,不可以崇拜物,不可以崇拜金钱,同样也不可以崇拜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人受人的奴役、受物的奴役或受金钱的奴役以及权利的奴役之危害。伊斯兰绝不让人成为什么财奴、房奴、车奴、私欲奴、罪恶奴-----而是让人成为顶天立地、堂堂正正、两世吉庆、两世幸福的“优质人”。
 

    二、伊斯兰的团结、和谐观
 

    在伊斯兰看来,1、人类生而平等;2、全人类都是安拉的一个大家庭;3、在这个地球上,人类所扮演的角色是:安拉的代治者;4、安拉要看看人类是怎样工作的;5、在这个大家庭中、安拉不仅仅喜欢那些信道而且行善的人,同样也喜欢为这个大家庭谋幸福的人。安拉说:“我确已使大地上的一切事物成为大地的装饰品,以便我考验世人,看谁的工作最优美。”(18:7)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所以,在这个大家庭中,就产生了许多部落、宗族、民族以及国家。但都是安拉的仆民;都是阿旦人祖的后裔。是完整的“人类社会”,因此,就一定要按照“人”的礼仪道德、法规法则去共同生活、共同交往、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舟共济、共谋幸福、共同繁荣。而绝非相互仇恨、相互惨杀、相互毁灭。关于这一点,清高伟大的安拉在神圣《古兰经》中明确阐释:“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国家,以便你们相互了解;的确,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又说:“世人原是一个民族。”(2:213)

 

    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说:“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白人不比黑人优越,黑人也不比白人优越。全人类都是阿丹的后裔,阿丹是由泥土创造的。” 由此可见,人类生来就是平等的,生来就是同宗同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有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社会主义国家。有13亿人口。她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封建制度,更不是奴隶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制度。其宗旨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领导与干部是人民公仆。其口号和使命是“为人民服务”!!而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热爱自己的祖国。并有义务和责任为使祖国更加繁荣强大,使人民更加和谐幸福而做贡献。56个民族虽然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不同的生活方式,但这并不妨碍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友爱、相互团结、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党的宪法和民族宗教政策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伊斯兰在1400前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对于宗教信仰,绝无强迫”古兰经(2:256)
 

    伊斯兰是一个热爱和平,崇尚团结的宗教;是一个宽大包容、普世博爱的宗教。所以,中国穆斯林在这个大家庭里已经生活了1300多年。在这漫长的千百年,中国穆斯林一直和这个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同呼吸共命运!直至今日,更应该遵守安拉的教诲,遵守伊斯兰敬主爱人的精神,学习好宪法和有关政策,与其他各兄弟民族一道加强团结,和睦共处;相互学习、相互包容;同舟共济、共同发展。为把自己的祖国建设成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共做贡献。
 

    正如谚语所说:
 

    众人拾柴火焰高。
 

    集体是力量的源泉,众人是智慧的摇篮。
 

    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人心齐,泰山移。
 

    而阿拉伯谚语说:团结是恩典,分裂是灾难;团结就是力量;安拉的慈憫与援助是伴随着众人的团结而降临---
 

    以上两点,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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