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婚姻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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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21:58:59 【来源:】 点击:
 

 
      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妇女儿童在我国处于弱势群体,因受长期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守旧观念的残余以及受宗教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现象仍有一定的市场,尤其在穆斯林民族聚集的地区,甚为严重。虽然全社会都在呼吁男女平等,但由于妇女自身素质和旧价值观念的影响,妇女的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故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从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因此,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

        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为保护妇女权益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得到了全面协调发展,全社会保障妇女儿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有了更为广泛的权利,发展的环境也不断改善。既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那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在穆斯林聚居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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