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穆斯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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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2 17:10:09 【来源:】 点击:


 

 

图为毛泽东为延安清真寺题写的匾额

 

  中国共产党历来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倡导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和谐。早在1936年5月,红军途经甘肃和宁夏的静宁、平凉、西吉、同心等地时,深入调查了解回族的风俗习惯,西征第六天,红一方面军总政治部就向全军发出了《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并为部队制定了对回民之“三大禁条,四项注意”,即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讲究清洁、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的器具、注意回汉团结。据此还制定了《回民工作守则》。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发布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10月20日至22日,在宁夏同心清真大寺隆重召开各地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参见《清真在我身边(图册)》第277页)。1938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任何对他们的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l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再次强调了重视回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性。周恩来副主席曾指出:“只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才能和各族人民心连心啊。”

 

  1940年2月,延安回民救国会向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成立清真食堂和建清真寺的建议,很快得到批复:边区财政拨款7000元,延安市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清真寺于当年9月在延安青年文化沟顺利建成。毛泽东主席亲自题写“清真寺”三个大字,这是他一生中唯一一次为宗教场所题名。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结束前的一天,毛主席、周总理专门把西北代表团的回族同志请到怀仁堂吃饭。毛主席风趣地说:“明天你们就要回去了,今天多数服从少数,我们在一起吃顿回回饭。”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待伊斯兰教、回族等民族饮食习俗方面制定了保护政策。1953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1955年11月,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1954年,在新疆先后成立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6年,在甘肃省成立了临夏回族自治州。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在自治区成立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央代表团团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说:“回族和其他民族一样,是我国勤劳、勇敢的民族,对我们伟大的祖国的缔造有过光荣的贡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依法在祖国的大家庭里行使自治权力。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颁布实施。2007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考察宁夏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促进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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