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威胁:是神话还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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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2:48:25 【来源:】 点击:

 

     第四章 伊斯兰教与国家复兴的活力

 

 伊斯兰与现代国家

 

 到19世纪,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已经取得政治独立。西方的影响和持续的吸引力,在大部分穆斯林统治者和现代精英们所选择的一条更加世俗的道路上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那些伊斯兰教曾经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国家里,掌握政权的新一代人也选择了一种更加世俗的方向。当人们在观察整个穆斯林世界时,可以清楚地区分出宗教与国家关系中的3种方向或模式:伊斯兰的、世俗的和穆斯林的。沙特阿拉伯是一个自我宣布的伊斯兰国家。沙特王室的君主制将它的合法性建立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之上,宣称根据《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统治和被统治。沙特王室与伊斯兰学者(乌里玛)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后者在法律教育体制中作为政府和官员们的顾问,继续享有一种特权地位。沙特政府利用伊斯兰教使其国内政策合法化,并据以指导对外政策。 在这一系列的另一终端的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唯一残存物,它选择了一个世俗国家,宗教被严格地限定为个人生活的范围门在凯末尔·阿塔图克(1923~1938年任总统)的领导下,土耳其开始走上了全面土耳其化和西方化的进程,一个改造语言和历史、宗教和政治的世俗化进程。用西方字体取代了阿拉伯字体,历史被重新撰写,压缩它的阿拉伯组成部分,荣耀(有时编造)它的突厥文化遗产。阿塔图克专制地监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废黜了奥斯曼苏丹,废除了哈里发制度,取消了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关闭了苏非道堂,禁止穿戴教士服装,并以一种现代的、受西方鼓励的替代物代替了传统的制度(法律、教育和政府)。 然而,穆斯林世界的多数国家采取了一条中间道路。它们被称之为穆斯林国家是因为其人口的大多数是穆斯林,不过它们遵循了一条世俗的发展道路。尽管大部分国家都看着西方,以便为它们的现代的宪制政府、法律和教育制度寻求基础,但它们也为其宪法注入了伊斯兰的条款,要求国家元首必须是穆斯林,或承认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渊源之一(尽管有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o这些政府寻求控制宗教,把宗教机构纳入官僚体制——司法部、教育部和宗教事务部之内。除了少数的例外,政府及其受过西方教育的精英们的基本倾向、期望和目标,是创J建一个以西方范式为样板的现代国家。 意识形态上,遵循西方的楷模,其流行的趋势是培育民族特性和民族团结的世俗的形式,并把宗教限定在私人的而非公共生活的范围。地方的(埃及的、叙利亚的、利比亚的)或地区的语言(阿拉伯或复兴党)形式的民族主义或社会主义居于主流地位。然而,这一趋势自60年代起开始发生了几乎是无人察觉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在70年代和80年代变得更加明显可见。如同苏丹、埃及、利比亚和伊朗的事例所揭示的,对伊斯兰教的利用及其体现有明显的区别。社会政治环境、领导作用和经济状况上的差异,决定了对伊斯兰教的界定和实施的何以不同。同样地,伊斯兰教证明了它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威胁——稳定和不稳定,合法性和暴动的根源,被那些亲西方的和反西方的政府同样地加以利用。军事的(和前军事的)统治者们,诸如利比亚的卡扎菲,苏丹的尼迈里,埃及的萨达特,巴基斯坦的阿里·布托和齐亚·哈克等人,都诉诸伊斯兰教以增强他们的合法性,动员民众的支持,确证政府的政策。与此相对照,突尼斯的布尔吉巴和伊朗国王则遵循着一条更加明显的世俗的道路。 萨达特、卡扎菲和尼迈里与埃及的富有魅力的领导人纳赛尔具有共同的联系。卡扎菲和尼迈里于1969年夺取政权,其革命方式照搬了纳赛尔1952年的7月革命,并把他们自己看作是与纳赛尔牌号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社会主义结盟,与纳赛尔对阿拉伯统一的观点认同。1970年,卡扎菲、尼迈里和纳赛尔签订了的黎波里协定,旨在完成利比亚、埃及和苏丹的合并。与纳赛尔的继任者萨达特也签订了一项类似的协定,但它最终未能付诸实施。 1967年阿拉伯国家战败以后,由于阿拉伯民族主义威信扫地,利比亚、苏丹和埃及的民族主义社会主义革命政府转向了伊斯兰教,以支撑其摇摆不定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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