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婚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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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17:25:32 【来源:】 点击:





    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伊斯兰注重家庭伦理,提倡等老爱幼。孩子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得到家庭的温暖和养育。即便是父母万不得已而离婚时,子女也受到妥善安置,如果是婴儿,母亲还应哺乳自己的婴儿至两周岁,父亲照例给她们衣食。(参见《古兰经》 ) 65: 6)至于老人,更受到尊重与孝敬。不但在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上给予照顾,而且从感情上、心理上、精神上得到慰藉。笔者在中国西北穆斯林聚居区调查时发现,几乎所有的年轻人对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以及叔叔、伯伯等长辈表现出应有的尊敬。偶有一些人对老人有所不敬,这时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虔诚的穆斯林认为,要想求得真主的喜悦,光履行宗教义务(如念经、礼拜、斋戒等)和社会义务还不够,还必须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必须尊老爱幼,必须求得父母的欢喜。如此,才算功德圆满。

    6.允许离婚,而又厌恶离婚。大多数人在结婚的时候,都想与配偶白头偕老,恩爱一生。然而,生活中往往会发生人们意料不到的事情,婚姻有的时候不能走到它的尽头,夫妻双方有时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分手。于是产生了离婚。但对于离婚,各种文化、各种宗教的态度不尽一致。基督教的《新约》借基督之口公开宣布离婚为非法,并禁止人们与离了婚的男女结婚。《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第9节指出:男女婚姻为“上帝所配合,人不可分开”。《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又说道:“任何男人体弃他的妻子,再去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好淫,辜负了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再去跟别人结婚,也是犯奸淫。”尽管教会做出了这样的死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感情破裂,发展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时,离婚便成为必然。于是,教会又制定了民事法律,允许教徒离婚。这时有些人又如获至宝地滥用这一权利。而伊斯兰在这方面比较务实,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稳定性的同时,又承认婚姻的变异性,允许人们在各种努力都失败的情况下,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谨慎从事,提醒人们“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讨厌离婚”。



    7.鼓励寡妇再嫁,不赞成守寡守节。在有些民族眼里,离婚的或死了丈夫的寡妇,显得特别晦气,于是身价倍跌,视若粪土。中国社会还讲究“从一而终”,寡妇不嫁便算守节,无上光荣。中国现代思想家鲁迅先生在其〈我之节烈观〉中说道:“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界定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的时候,设法自牧,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拔,便免不了议论。万一幸而遇着宽厚的道德家,有时也可以略迹原情,许他一个烈宇。可是文人学土,已经不甚愿意替他作传;就令勉强动笔,临了也不勉加了几个‘惜夫惜夫’了。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暴,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也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与此相反,在伊斯兰看来,妇女离婚或死了丈夫,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打击,社会理应同情她们,关心她们,帮助她们树立生活的信心,鼓励寡妇再嫁,鼓励与寡妇结婚,便是一个切实的措施,穆圣本人率先垂范,与几位寡妇结婚,从而提高了她们的地位,从此,寡妇不再被人们另眼相待了,她们获得了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责任编辑:小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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