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的智慧》第八章 婚丧嫁娶的智慧
分享到:
2014-02-20 09:50:24 【来源:】 点击:


    在人类的生育文化中,是“为性”还是“为后”婚配生育,是两种明显不同的生育观念。“为性”择偶婚配,将求异性婚配放在第一位,婚配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至于是否生育,或生多生少、生优生劣都属于次要地位。

    这在早期人类以及现代享乐主义者身上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为后”婚配,则是为了繁育后代,将娶妻生子放在首位,婚配是为了满足传种接代的需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随处可见的,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多子多福”,都是这种生育观念的反映。“为后”择偶婚配是阿拉伯人婚姻观念的第三个特色。《古兰经》中就说:“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这种“为后”的婚配观,在《卡布斯教诲录》中说得很明白:“娶妻应视为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单是为了满足生理的要求。如果只想满足自己的性欲,完全可以去买一个奴婢。既花钱不多,也免除了这样多的烦恼”。(注:《卡布斯教诲录》,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97页。)在伊斯兰的宗教故事中,有一则《易卜拉欣父子和宰牲节》的故事是很有名的。故事中易卜拉欣之所以将女仆哈哲尔(即易司马仪之母)娶为第二个妻子,就是因为易卜拉欣与萨拉这对已双鬓染霜的夫妇,膝下无儿承欢。当时,是萨拉主动劝易卜拉欣再娶女仆哈哲尔的,为的是要一个孩子。阿拉伯人的一夫多妻制是闻名于世的,如果将之与阿拉伯穆斯林“为后”的生育婚配观念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这种习俗为何能得以流传了。这种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传种接代意识有很大不同的是,有时候,它不仅是指为本血族的后继有人,而且还推而广之,为整个穆斯林社会的后继有人。在这种扩大了的“为后”观念影响之下,阿拉伯人有与寡妇缔结婚姻作为承担起照顾她们生活的义务的习俗,因为每次天灾人祸之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对圣战阵亡者的遗孀,穆罕默德*鼓励生还者通过婚姻担负起照顾她们和抚育遗孤的责任。他自己就率先作出榜样。他先后娶了赛吾黛、赛里曼、梅蒙娜三位为妻。以赛吾黛为例,她早期皈依伊斯兰教,与丈夫一起受迫害而逃到阿比西尼亚,在返回阿拉伯半岛时,不幸丈夫死于途中,她为了寻觅庇护之所,而求于穆罕默德*。这样,穆罕默德*娶了她,赛吾黛并不年轻美貌,只是一名平凡但忠诚于伊斯兰教的孀妇。由于这种习俗,产生一夫多妻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夫多妻是阿拉伯人的生育婚配观念与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办法。

    不过对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个如何对待众妻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妻妾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是大户人家的常事。《大红灯笼高高挂》不就对此作了淋漓尽致的刻划吗?人们至今还会记得那些由互相嫉妒而引发的唇枪舌剑与阴谋诡计,是何等惊心动魄。阿拉伯人的生存智慧,又是如何去化解这种矛盾的呢?原来,他们实行了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不同的婚姻原则,即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中,众妻室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没有正室与偏室的差别。因此,妻“多”到多少,就看他公平对待的能力。富裕的“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没有能力去“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 :3)。《古兰经》中的这些教导,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以财力为基础的。公平对待众妻,是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十分强调的原则。因为在人们私生活的领域内,当财力允许时,人们在物质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很困难。在世界各地的大宾馆中,人们至今可看到富有的阿拉伯商人进门后,他的三、四个妻子也跟在后面鱼贯而入,从眼饰到神情,很难看出其中有什么高低差别。但是,在感情生活方面,要做到公平就复杂得多了。它不但涉及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由于种种原因,人或有爱,或有所恨,也是人之常情。《古兰经》早已洞见了人性中的这种弱点,经文中告诫做丈夫的“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在此,穆罕默德*首先为大家做出榜样。当时,穆罕默德*虽然喜爱活泼、开朗的阿伊莎,然而他决不因此在她房里多宿一夜,只是他的另一位妻子赛吾黛同意“转让”一次以后,才在阿依莎那里连续度了二夜。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在岁月的长河中一直被保存下来,在阿拉伯的历史中,好几位哈里发的母亲都是女奴出身,这也算是这一婚姻制度的“成果”之一了。

    其实,世上绝对公平的事大概是不会有的。同胞姐妹之间都会因利益不同而发生争斗,更何况众妻之间呢?一夫多妻使多位女子共同争夺同一位男子,而这位男子亦是凡人而非神仙,怎么可能“端平一碗水”呢?显然,阿拉伯人是遇到此类实际问题,所以才有以《古兰经》的名义订立的婚姻原则。这些婚姻原则的确立,虽然管君子难管小人,但至少它在应当、正当、不当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层面上,向世人指出了应当与不当的界限,这一方面给人们立起了道德标尺,另方面也给弱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根据。说穿了,这是一种以承认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公平,尽可能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也许正是这种思维的合理性,使阿拉伯的一夫多奏制能延续到如今。

    如果结婚被视为“圣行”,那么,如何对待离婚?在《古兰经》中,曾反复地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希望和对离婚的种种限制,并且明确说明:离异是真主最讨厌的解决办法。因此,对穆斯林来说,一个家庭一旦组成,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离婚现象是比较罕见的。伊斯兰文化,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成是社会安定的一个主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古兰经》教导男人要慈善友爱地对待妻子,即使妻子有了过错,也要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但对于那种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的,并且经公证人调解后仍无效的,则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但这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阿拉伯人为此以《古兰经》的名义,作出了许多的限制。首先,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阿拉伯人会“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进行调查,“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即使是感情到了破裂边缘,男子“盟誓不与妻子交接”,也不能立即提出休妻要求,而是要“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只要释放一个奴隶,就可以和妻子同床共枕了。如果调解无效,休妻的过程也很独特,阿拉伯人的务实和精明,在此又一次得到完美体现:

    一是发明了待婚期,就是允许被休者在原处居住三个月。待婚期的目的在于观察是否有孕,以明确血统。如果有孕,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65:4~6)。如果分娩后被休,母亲“应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生父“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如果“另雇乳母哺乳婴儿”,生父也“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也可以双方“依协议而断乳”。同时,规定了在待婚期内,男方“不得把她们驱逐出门”,也不得“妨碍她们,使她们烦闷”。其他的男子可以“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也“不要缔结婚约”(2:235)。如有一线希望,还是鼓励他们“重归于好”,“男方应主动而善意地挽留她们”(2:228)。如果破镜不能重圆,待婚期满,女方没有身孕,便可以依礼而去,男方不得“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第八章 婚丧嫁娶

上一篇:【常识】十位大天仙的名字
下一篇:《阿拉伯的智慧》第七章 执政掌权的智慧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