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的智慧》第六章 经商谋财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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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10:19:05 【来源:】 点击:


    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

    阿拉伯人善于经商,这是由来己久的。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人已十分重视商业。靠近交通线的城市居民大都以经营商业为主,到了伊斯兰教时代,商人的地位仍然很高。在《古兰经》里,有“商业”、“商人”、“经商”、“赢利”、“亏本”等词汇,并多次提到麦加古莱氏商人经商之事。在世界商业发展史上,阿拉伯人以其是第一个发明并使用汇票的民族而占有光荣的一席之地。在阿拔斯王朝前期哈里发哈伦·拉希德时代,巴格达已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交通的发达和汇票、证券的广泛使用,给经商活动带来了便利。在拉希德时代,陆上东部的“丝绸之路”畅通无阻。海上贸易西路同叙利亚来往频繁,穆斯林商人同东非沿岸的贸易也十分密切。在那时,穆斯林商人在地中海的活动就达到了高峰,并逐渐取代了犹太商人和基督教商人的垄断地位。而且,活动的范围比前者还要广泛,甚至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也留下他们的足迹。随着国际贸易的兴旺,汇兑业在当时已很发达。据说,当时设在伊斯法罕的汇兑市场,兑换商达到200余人。① 〔美〕尼克松:《抓住时机》,新华出版社,1992 年,第161 页。库法城在当时为最著名的汇兑市场。商人使用汇票,在长途旅行中比较安全。当时,任何合法的商人都可使用汇票。持汇票的穆斯林商人可以到非穆斯林国家兑换现金,在异地贸易中使用。此外,支票也已使用。

    哈里发哈迪曾开了3万第纳尔的支票,赏赐他的酒友,让其到国库领取。当时的贸易交往,都按这样的金融制度办理。此外。甚至还有经纪人的出现。商业的发达催化了阿拉伯人堪称一绝的经商理财的智慧,而这些由与众不同的识见所造成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又滋润和养育了阿拉伯的商人与商业。

    从《古兰经》的教诲到一般的社会大众心理,阿拉伯人关于经商理财、积累财富的一些基本观念至今读来都令人为之感叹,这是以义和利的平衡为轴心的谋财方略:谋财经商不为耻,这是阿拉伯人对谋财经商的基本心态。阿拉伯人对商人的敬重与赞叹,首先从阿拉伯语“商人”一词的意义便可以看出来。阿拉伯人称商人为“塔吉尔”。这在阿拉伯语中,含有“聪明人”之意。因为作为商人,必须具有善于经营的才干。在昂苏尔·玛阿里的名著中,有这样一段写及阿拉伯商人的话:“这种人为贪求一个达拉姆金币,从东方跑到西方,又从西方返回东方。不畏路遥,涉水攀山,把生命财产置于脑后而不顾。不怕劫盗与窃贼,不惧啖人的猛兽,无视路途的险峻。把东方的财宝带给西方居民,把西方的珍品向东方人民展示。将世界的繁荣视为己任。这些事非商人而不为。对上述危险,非大智大勇者便不能战胜。”“虽然做买卖和干手艺活不同,干手艺活需要熟练的工艺技术,但实际上,商人的本领更高过工人。”这段话写于1082年,即距今900多年之前,足见阿拉伯人对商人的态度了。经商需要勇气,在那个时代,阿拉伯人是靠驼队和帆船来进行陆上与海上贸易的,所以,商人需要担当财产和生命的风险。由此,也使商人具有较高的声望与社会地位。穆罕默德成圣前,就是麦加城内一个声誉卓著的、受人尊敬的商人。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古兰经》中再三强调,真主准许人们的经商活动,并准许商人们为此赚取适当的利润,以维持自己的生计。

    在《伊斯兰宗教故事》中,有一则穆罕默德和赫蒂彻的故事,其中说道“赫蒂彻是古莱什部落的贵族,她经常雇用一些男人外出为她做买卖,同时,她也借给商人很多钱财台伙经营,分享红利。”又谈到“一次,赫蒂彻以4头幼驼的报酬雇穆罕默德为伙计经商。穆罕默德凭自己的诚实和才能为赫蒂彻带来很高的利润,他比以前任何人在类似的经商活动中给她赚的钱都多。”也许,这可算是一段平铺直叙的简简单单的文字,但是,正是在这不经意的平淡与简单中,显露出阿拉伯人的不平凡的经商观念。阿拉伯人以自己的先知在成圣之前是一位忠诚可信的成功的商人而自豪,字里行间洋溢着赞美之情。这与昂苏尔·玛阿里在他的著作中称商人为“以繁荣天下为己任的大智大勇者”的赞美是一脉相承的。它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轻商、鄙商、贱商观念恰成鲜明对照。义利之辩在中国讨论了数千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利分成对立的两极,讲义的为君子,讲利的为小人;重小人则轻君子,重君子则轻小人,按下葫芦起了瓢,摆弄了几个世纪都未能摆平。而自古靠商道为谋生与致富之途的阿拉伯人,从自己本民族的历史遭际中对义利获得了平衡的认识,即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义利交融。这种文化心理沉淀铸就了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基本心态,为阿拉伯人经商理财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护卫。纵观阿拉伯人的民族传说与《一千零一夜》数百个故事,几乎所有致富者的成功都与经商联系在一起,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谋财不忘义,这是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一条道德原则,也是实现义利平衡的主要手段。谋财而不忘义,何为“义”?

    在以《古兰经》为行为准则的阿拉伯人心中,它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它要求人们作合法交易。在伊斯兰文化中,有关商业法规,尤其是商业道德修养,对穆斯林的要求是严格的,甚至要联系到每个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交易者要坚信自己的事业,是为主道,为社会服务的一项重任。伊斯兰教法中,关于交易的种类形式,一般是指以实物对实物,或是以实物对协约合同,或是合同对合同而言。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九种情况:按合同性质进行交易,其中现金对实物商品被称为“买卖”;现金对现主的交易,称为“兑换”;以实物对合同的“予购”交易;管保退换的交易;限定利润的交易;高价出售商品的交易等。上述交易种类均可采取货款两清、予购定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严禁买卖双方都进行赊欠的债务对债务的交易,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买空卖空。为了保证正常交易,教法特别规定了正常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的界线。正常合法交易应该是,买卖双方各自表态愿买愿卖,或双方共同签定协议合同;投入交易的物品合法纯洁、确是无疑,签定合同的要有货源保证,明码标价,物品质量和数量都是明确的,不带有欺骗性和非法牟利的行为;交易双方都是各自财产物资的占有者,或是被全权委托的代理人。非法交易则与此正相反,其特点是非法牟取暴利;交易具有欺骗讹诈性,交易所投入商品本来就是违禁物品,如教法禁止的酒类、死物、猪、偶像制品、毒品等。它要求人们作平等的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人为了牟利,常用的手段是称量不公。为此,义就是“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具体要求是:必须使用标准的度量衡,不能在“秤杆上作文章”。《古兰经》中坚决反对那种用不标准的秤量工具来哄骗对方的做法,认为使用标准度量衡及称量公平是卖方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真主对于卖方所要求的;要求称量公平,以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也是买方的权利,如果卖方短斤少两擅自克扣,以致于使称量不公,这无疑是侵犯了买方的权利,霸占了别人应得的财产,这显然是一种恶行。对此,在复活那日的末日审判中,真主将严惩不贷。它要求人们诚实经商。交易物品必须货真价实,商品合法纯净,不掺假。不要对所经营的商品作不切实际的夸张,否则便是谎言。教法认为这是作伪誓,为大罪之一。如物品本身有缺陷,无论是隐匿的,还是显著的,都要如实反映,不应有丝毫隐瞒。尽管习惯对经商者允许有些夸大成份,但从根本上要求还应真实为宜,夸大要有一定的节制。《古兰经》中有许多地方反对人们在商业活动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掺假行为。无论对方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教胞还是异教徒,都应一视同仁,尤其不能克扣贫民和孤儿应得到的财物。在与外教的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不能因对方是外教人而交易不公平。诚实交易是一种善行,是在做善事,并且这种善事在真主那里将得到优厚的回报:“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 : 35)。“不因自己得利而损害他人”,“不因牟取暴利而造成他人的痛苦”,“若做粮商,不要只图赚钱。否则会名声扫地,受人咒骂”,“不欺骗顾客,表现了一个人的情操”,在写于1082年的那本《卡布斯教诲录》中,已有了这样精彩的小语。它反对在买卖活动和借贷活动中的高利盘剥。真主准允经商,但并不意味着真主准许他的信徒去高利盘剥。因为在商事活动中的高利盘剥,意味着在获得了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之后,又有很大一部分剩余,这绝不是自己所应得的,而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因此,在阿拉伯穆斯林看来,谋取高额利润,无疑同买卖中的其他不公平一样,是侵占别人的财物。所以,这等人也是最不义的。与暴利类似的还有借贷活动中的高利盘剥。《古兰经》中曾严厉谴责那些“吃重利的人”。所谓吃重利,就是在借贷活动中吃重复加倍的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 : 275)因为吃重利,同样是侵吞别人的财产。那些吃重利的人,如果真的悔罪,就应放弃余欠的重利,只收回资本,这样才不至于亏在别人,也不致受亏在,在经济上谁也没有损失,双方谁也没有侵占别人的财物。当然,如果把债务施舍给别人,那是一种更大的善行和义举了。这些人,将来一定会在真主那里得到更丰厚的报酬。总而言之,在阿拉伯穆斯林那里,谋财而不忘义,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使义与利的平衡找到了“秤星”。运用正当手段经商谋财,使人既能得到财富,又能心安理得。从而获得资财和道德心理上的双重平衡。本世纪世界著名的经销汽车为业的阿拉伯富商库塔巴(Kutayba),当他在60年代后期调整他的公司后,将其在世界各地的代理商从200人减少到不足100 人。为了公平地处理好这件事情,他在许多场合下建议以别的名称继续与一些原先的代理商保持业务往来,同时负责地把那些裁减下来的代理商向别的公司推荐,因此没有招骂结怨,反而出现了被裁减者纷纷向公司致谢的局面。库巴塔的做法,正是再地道不过的穆斯林商人的做法了。谋财要立据。这是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基本方式。阿拉伯人的一个基本商业观念,即一切交易要立据。显然,“立据”使诚实和公平交易获得了不同于内心自律的、有力的外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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