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传播现状、危害及治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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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5 14:20:33 【来源:】 点击:


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是指基于民族身份或者民族习俗、特征而对民族个体或群体的歧视或仇恨表达;它既包括对民族群体的否定、攻击性言论,也包括对民族习俗或特征的侮辱、歧视性描述等。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轻则伤害族群间的感情,导致相互反感,重则制造隔阂、撕裂社会,甚至引发或推动族群屠杀。因此,国际社会普遍禁止其传播。
在互联网发达以前,我国传统媒体或出版领域也曾出现一些冒犯或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论,由于既有把关机制的有效运行,直接煽动歧视或仇恨的却极少有机会广泛传播。而且,相关事件大都受到严肃处理。互联网等新媒介技术的发达,给信息传播带来莫大的便利,也为有害言论的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网络空间,尤其是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空间,近年来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已几近泛滥。本文将对其泛滥现状进行梳理,对其现实及潜在危害作出分析,并尝试在“法治”视野下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一、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几近泛滥
在我国网络空间,既有大量对少数民族同胞的歧视或仇恨言论,也有不少对汉族同胞的歧视或仇恨言论,还有曾因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受到批评处理的出版物的再次发布等。
1、歧视或仇恨少数民族同胞的言论
在歧视或仇恨少数民族同胞的言论中,有的扭曲基本事实,有的彻底否定一个民族,还有的则是赤裸裸的辱骂或仇恨煽动。这里仅举一例,即:河南“中牟事件”。
“中牟事件”发生在2004年10月间,是由一起普通治安案件引发的回汉群众械斗事件;有十几个村庄、近三万人参与,造成回汉两族群众7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件与黑恶势力的影响与操纵、基层党政机关执政能力弱化、村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有关。针对该事件,网络空间有大量不实描述和偏颇评论。现摘录一则如下:
百度互动百科“河南中牟事件”词条:
回民集居在一个叫“南仁”的村庄。这是在周围比较大的村庄,有几千人。这个村庄的回民在中牟特别凶蛮,曾经在光天化日下后砸抢一家饭店,更有甚者,曾铲平一个叫“银地庄”的汉族村庄。
……
在一个汉族女孩因为为回族司机让路不及时被打伤后又被残忍的从赶来救护车上拖下放在车轮下碾死的时候,周围汉族村庄的愤怒像火山一样爆发了。十几个村庄联合与回民的村庄展开了一场惨烈的肉搏战。……
该文也出现在天涯论坛,题目为《河南“中牟回汉冲突事件”的反思,大汉的悲哀。(转载)》,这个版本的描述还在众多博客空间出现,传播非常广泛。
根据张少云的研究,真相却是另一种情形:2007年10月27日下午,中牟县狼城岗镇南仁村吕国伟(回族)与北韦滩村刘小杰(汉族)因让路问题发生冲突;吕国伟先是打了刘小杰;随后,刘母叫来亲戚十余人反打吕国伟及随车装卸工李国胜;接着,吕国伟的亲属十几人又把刘小杰的父亲打伤;狼城岗派出所联合两村干部控制了事态,达成第二天到派出所解决问题的临时协议。这天晚上,北韦滩村一名村干部谎称南仁村要来围攻,将事件煽动起来,并最终酿成械斗惨剧。
前述贴文扭曲基本事实,将中华大家庭中的同胞民族“污名化”、“妖魔化”,已经是赤裸裸仇恨煽动。网络空间还有诸多歧视或仇恨回族及其他同胞民族的言论,比如“国有难、回先乱”;“绿绿”;“切糕党”;“新疆人是小偷”;“彝族人吸毒”等等。这些言论以偏盖全、上纲上线,对不同民族作出整体否定,是完全背离理性的。


2、歧视或仇恨汉族同胞的言论
网络空间也有不少歧视或仇恨汉族同胞的言论。这里试举几例。天涯社区论坛中有贴文《汉族—中国的中流砥柱?还是中国的蛀虫?》;贴文将国家推广普通话定性为语言殖民,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定性为殖民压迫。其部分内容如下:
世上不是只有汉人才有权驱除鞑虏,X人不能驱除汉奸!
如果汉奸把中国窃为已有,建立侵略殖民压迫其他民族的地狱,理论上,受侵略殖民压迫的其他民族有驱除汉奸独立建国的民族权利!
在新浪和网易博客中,也有煽动仇视汉族的文章。在博文《布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殖民,对贵州僚区,云南各民族区域、海南僚区的殖民!》中,有如下内容:
云贵高原和海南、贵州都是我们百越民族和各个友好民族的世居土地,看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比例,3个人只有1个人才是X族,这不是殖民是什么?
……所以,必须恢复百越地区民族人口占据90%以上才行,汉人对X族布依族的灭绝政策是极其恶毒的!……
布哈狗不杀是不行了,只有武力对待它们,奋斗吧,反哈事业需要每一个民族加入!不单单是布依族X族黎族这几个百越民族。每一个民族都参加进来吧,拿起武器,杀哈灭哈!
一篇题目为《布哈是我们百越僚人的敌人,我们必须全力抵抗和消灭之!》的博文还写到:
“ 敌人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布哈的敌人,就是美国,而美国就是我们X族的朋友,敌人最大的心腹大患是俄罗斯,而俄罗斯恰恰是……”
不可否认,在汉族同胞与少数民族同胞的交往过程中,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傲慢与偏见往往是不自觉的存在的,这的确令兄弟民族非常反感,对此严厉批评、甚至抨击都是很正常的,但赤裸裸的煽动仇杀,甚至煽动分裂祖国,早已经超越了表达自由的底线。


3、一些被批评处理的出版物再次发布
前文已经提到,传统媒体或出版领域冒犯或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基本得到严肃处理,相关作品大都被查封、收回、乃至销毁。近些年来,某些作品竟广泛发布在网络空间。其中,以小说《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最为典型。
1987年,《人民文学》第一、二期合刊刊登小说《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小说对藏族同胞天葬、灌顶等民族习俗进行了“审丑”描写,还写到乱伦、性虐、私情等。这引起部分藏族同胞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表达抗议。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已发行的刊物收回销毁;《人民文学》编辑部公开深刻检查;主编停职检查等。
当年,事件得到迅速处理,经验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商榷之处。首先,处理以道德或意识形态定性为主,未能提炼出普遍适用原则。在公开检讨中,《人民文学》编辑部将作者马建定性为“流氓”、“骗子”、“灵魂肮脏”等;将刊出此文归因于“主要的,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造成我们编辑部相当严重的思想混乱。”这些定性,姑且不论准确与否,单就讨论方向而言,已经偏离关键。
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民族文化都有精华,也有糟粕;在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下,每个民族都将进入兄弟民族的视野并任其评说。但由于少数民族同胞总体上的弱势地位(包括话语权弱势),再考虑到民族融合的现实程度,可以肯定的是,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审丑”描写,必然误导社会认知并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严重时还有会引发社会冲突。因此,相关表达必须受到限制。这是理性权衡后的必然选择,没有谁有权利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宁。相关事件发生后,不把上述道理阐述清楚,就不能真正为现实提供借鉴;较为可惜的是,当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其次,处理没有也无法纳入“法治”模式。这既是习惯使然,也与当时法律不够健全有关。在1987年,《出版管理条例》还没有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和《刑法》(1979年)中,也没有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规定。当时,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是若干行政《通知》。比如,1985年统战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等。因此,法理探讨也就无从谈起。
虽然存在上述不足,但从事后的法律建设反观当年的处置措施,其基本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因尚未有法律禁止,《人民文学》当年刊发小说也就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已日趋完善,天葬等民族习俗也为法律明文保护,网络空间却广泛刊发该小说,这已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二、相关言论的危害:制造民族隔阂、引发社会冲突
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几近泛滥,既与民众民族知识匮乏有关,也不乏极少数知识精英的煽动,最主要的还是受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以及下意识民族偏见的影响。1957年,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一论断于今仍有重要意义。现阶段网络空间的相关言论,正是这两种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的外化,如果不严厉禁止,必然要制造民族隔阂,甚至引发社会冲突或民族分裂。


1、将少数民族同胞“污名化”,制造民族隔阂
由于历史、经济、文化、语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同胞的话语权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受害者首先是少数民族群体。在一些事件中,少数民族同胞往往被“污名化”,借助发达的传播技术,“污名”又迅速扩散并凝固为刻板印象。这给少数民族同胞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也制造了民族隔阂。这里以“切糕”纠纷为例做一简要分析。
2012年12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官微最早披露关于“切糕”纠纷的新闻。其梗概如下:凌某购买“切糕”(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与切糕商贩发生争执并引发群体斗殴。微博称凌某赔偿被损坏的“切糕”约16万元,加上其它费用,共约20万元。不久,湖南警方对部分事实作出更正:凌某的赔偿共计15万多元,包括被损坏的“切糕”5000多斤,价值9万多元。这则新闻引起广泛争论。后来,陆续有多起“切糕”纠纷被媒体披露。在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中,大都被解读为“少数民族特权”、“法外强卖”等。
在相关纠纷中,警方处置是否公平、商贩行为是否违法、民族政策执行是否偏颇等问题,都是可以公开讨论和批评的,但不应抛却事实做想当然的解释。然而,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大多忽略了对核心事实的追问。比如,在湖南岳阳的纠纷中,相关言论几乎都回避了群体斗殴这一事实。多少本地人参与斗殴,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具体如何,这些影响纠纷定性的关键信息均语焉不详。还有一起山东莱芜的“纠纷”,本是普通交通事故,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有关部门处理,被损“切糕”价值6万多元,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付。纠纷却被媒体解读为“新碰瓷”。这显然是想当然了。
总的来看,不排除某些商贩的强买强卖,但“纠纷”与“误会”是有重大关系的。内地消费者“切糕”知识匮乏(对切糕实际重量严重误判),导致实际交易结果远远超出自身预期,产生被欺诈感,于是倾向毁约(不买);毁约则直接影响“切糕”再次出售,商贩又产生强烈的被欺压感。再加上语言障碍,沟通不畅,冲突便很容易产生了。退一步讲,即使过错全在少数民族商贩一边,这也只是个案,不能代表整个民族。网络空间相关言论无疑是将一个族群“污名化”了。
前文提到的“中牟事件”也是将少数民族“污名化”的典型。本文并不主张在所有的冲突事件中,少数民族同胞均没有过错;对于有过错的具体的人和事,尽可严肃批评,但一定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不能因此以偏概全、将整个族群“污名化”。现在的情况是,网络空间对回族、维吾尔族、藏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均有不同程度的“污名化”;其中,对回族、维吾尔族等,还相当严重。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拟态环境时代,一般公众多通过传媒信息认知社会和他者。当少数民族被“污名化”以后,公众就会将该“污名”视为群体的真实特征,并据此调整现实行为。这样一来,错误的认知便转换为真实的歧视。歧视对少数民族同胞造成机制性压迫,这必然激起愤怒或仇恨;歧视也阻断公众达成客观认知的途径,使他们对被歧视者避而远之。于是,各民族开始向着狭隘的民族主义圈子退缩,在任何纠纷或摩擦中,他们将下意识地忽略事情的本质,而只关注对方的身份,民族隔阂便由此产生或加深。


2、煽动民族仇恨,为社会冲突埋下隐患
我国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尚未引发现实的社会冲突,但无论是从国际教训、还是国内经验来看,均不应掉以轻心,隐患是真实存在的。
从国际教训来看,任何族群冲突中总少不了民族(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煽动。在20世纪,曾发生两次最为残酷的种族大屠杀,即:二战期间的“纳粹大屠杀”和90年代的“卢旺达大屠杀”;前者使600万犹太人丧命,后者使80-100万平民惨死(主要是图西族)。大屠杀的根本原因是政治推动,但仇恨煽动为其制造了舆论,是难辞其咎的。1947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施特莱彻25年来发布、表达的各种仇恨犹太人的言论、作品以及鼓吹渲染行为煽动了德国人民迫害犹太人。”尤利乌斯·施特莱彻曾创办《冲锋队员报》并出版三部反犹儿童读物,不遗余力进行反犹宣传。在“卢旺达大屠杀”中,除了军队,屠杀者主要是民兵,还有平民。这是媒体煽动的必然结果。被称为“死亡钟声”的《康古拉报》,在社论、文章和漫画中将图西族称为“蟑螂”,并号召将其消灭。被称为“屠刀电台”的RTLM,则在大屠杀发生前通过各种手段将图西族“污名化”、“妖魔化”;过渡政府还直接通过RTLM传达屠杀指令,使它“成了大屠杀的重要工具。”
在新加坡, 1964年7月曾爆发严重的种族冲突。冲突造成22人死亡、461人受伤,两千多人被逮捕。学者刘玉玲认为,“宣传媒介也在挑起1964年的种族暴动中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如果不是媒体宣传、煽动,“也不可能演变成可怕的种族暴动。”
从国内经验来看,我国也曾发生不少因冒犯或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比如,1932年的“南华北新”事件;1987年的“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事件;1989年的“性风俗”事件;1992年的“‘小麦加’”临夏”事件;1993年的“脑筋急转弯”事件;2009年的“苗族鬼师”事件等。这些事件均给民族关系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重提这些事件,并不是主张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神圣化”为完全不可碰触的“禁区”;从长远来看,那将使同胞民族走向“自我封闭”或被迫“自我封闭”,不利于其发展。至于相关事件中,是否存在个别少数民族同胞的过激行为,也是可以做客观、公允的讨论或批评的。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在我国现阶段,虽然不太可能因煽动民族歧视或仇恨而引发大规模民族仇杀,发生重大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却是一直存在的。
我国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早已超出了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冒犯或侵害,有许多是赤裸裸的侮辱、挑衅,甚至是仇恨煽动。借助发达的传播技术,其传播速度与广度,也早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可同日耳语。如果不能充分认识相关言论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而是任其扩散、滋长,一旦民族关系出现摩擦,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必然迅速蔓延,其裹挟舆论、撕裂社会、激发事变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我国民族和谐的局面来之不易,有责任感的媒体和个人应时刻警惕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危害性,谨言慎行,以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而不是去破坏它。相关责任部门则应对其及时、有效治理,谨防引发民族冲突或分裂。在以往,对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论多以行政手段治理,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即: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学者俞可平认为,其核心标准之一是“法治”。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应逐步转换到“法治”途径上来。这需要综合考虑如下问题。
1、向网络媒体从业者及网民普及相关法律和法理
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相关立法已日趋完善。《宪法》中规定了民族平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禁止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规定;《刑法》还将其界定为犯罪。而且,立法精神是与国际共识相一致的。但法律只有被普遍认知,并逐步转化为内心信仰,才能被广泛遵守;如果缺少大多数人自觉或自发地守法,“法治”将背离初衷,惩处也将不堪重负。在我国,国民法律素养普遍偏低,即使在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中,当涉及民族问题时,情况也不容乐观。因此,普及相关法律及法理就成为必要的基础工作。
普法的首要对象是媒体从业者,尤其是网络空间自媒体内容管理者。媒体从业者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把关人”角色,他们的法律素养提升以后,就可以敏锐地识别相关言论,将其遏制在未发或初发状态。另外,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主要泛滥于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内容管理者自然应成为普法重点对象。同时,还要全民普法。这关系到普通网民法律素养的提升。网民是自媒体内容的生产主体和传播主体,如果意识不到言论的违法性,即使被屏蔽或删除,他们还会寻求其它途径传播;只有意识到言论的违法性,依法限制才会有效。至于普法途径或方法,可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开展;从长远来看,还要考虑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普遍提升国民素养。
还要同步普及相关法理。这在既往多被忽视。我国相关立法的法理基础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两个看似简单的原则,实则蕴含着开国先贤们的高尚情怀和远大理想。对此,要与相关法条同步阐释、宣传。还要普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先贤们为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而创制这一初衷。这是有助于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的。近些年来,一些质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歧视少数民族同胞的言论和一些借“自治”之名索要地方独立、民族分裂的言论,均是对创制初衷的背离和误读。当把法律背后的情怀、理想同步阐明时,民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合法性将被彻底消解。


2、借助专家学者研究清晰界定法律界限与标准
前文已经提到,民族间正常地批评理应被相互包容,对于歧视或仇恨言论则要严厉禁止。但是,正常批评与歧视或仇恨之间的界限往往较难清晰界定,这就给“法治”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急需专家学者研究介入,以清晰界定法律标准与界限。
首先,要对既往事件再做研究,以提炼原则、明确标准。在既往事件的处置中,对原则与标准的探讨是远远不够的。前文提到“亮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荡荡”事件,这里再以“蒙古大夫”诉讼事件为例做些补充。电视剧《大宅门》中有涉及“蒙古大夫”的贬义台词;《四字语分类写作词典》对“蒙古大夫”一词做了贬义释义。辽宁阜新189名蒙医认为这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2002年,他们对郭宝昌、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等被告提起名誉权诉讼。 2007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停止使用“蒙古大夫”一词尊重少数民族情感的通知》,要求出版物停止使用“蒙古大夫”一词。相关部门可以用行政命令禁止一个词语的使用,但若不将其中的道理阐述清楚,恐怕也是难以达成社会共识的。“蒙古大夫”一词的确会对部分蒙古族同胞造成情感伤害,它却是北京方言中的“熟语”,若说使用者是有意羞辱一个群体,也是有失公允的。类似矛盾广泛存在,这仅靠行政“禁止”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要借助法律、民族、宗教乃至传播等领域专家学者的力量,对相关问题系统研究,以提炼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准则。对必须禁止的,要阐明法理;需要脱敏的,也要讲清根据。
其次,要对网络空间相关言论细致研究。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早已超出了传统范围,表现出空前的庞杂性。在治理越来越走向精细化和专业化的时代,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主管部门已很难拥有绝对知识权威,这就需要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对相关言论的类别、范围、程度、危害以及传播路径等,进行细致分析,作出描述和评判,进而为决策提供参考。在发达国家,专家学者介入社会治理,早已成为一种常态,我国应借鉴这一有益经验。


3、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鉴于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泛滥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其依法集中治理。同时,宜认真把握如下问题。
一是以清除相关言论为主要目的。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清除相关言论并防范再度泛滥,从而消除其对民族关系的危害。考虑到网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言论动机多为下意识的民族偏见,且相关言论严重泛滥等因素,首先应以清除有害言论为当前主要目的,而不以惩处发言者为旨归。这里涉及执法策略问题。如果陷入法条主义思维,大规模惩处言论发布者,法律或将不堪重负,也会使发言者动辄得咎。这将进一步撕裂而不是弥合民族关系,其与治理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根据言论发布平台的不同,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可区分为三种类别:一是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二是通过论坛、博客等媒体准公共空间发布;三是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发布。第一类信息,网站完全可以自主控制,要责令其自行清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违法内容,则应负全部责任。第二类信息,网站对相关内容不具有完全控制能力,但可在发布后进行修改、删除或屏蔽等。此时,网站只对那些“明显属于”民族歧视或仇恨的言论才负有直接删除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对那些仅凭常识不能即刻定性的言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鉴定,通知网站删除;或者网站接到公众举报后,经鉴定确认、再删除。第三类信息,因其私人属性或公共属性,故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鉴定后,再通知相关公司进行删除。
三是依法惩处故意传播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者。就对民族关系的危害而言,故意传播的言论比无心之言要严重得多。这些言论多是各民族中狭隘的民族主义者所为,且多经精心包装,更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对于这些言论传播者,要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总之,对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要纳入“法治”视野。“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普及相关法律及法理,又要借助专家学者明确法律的界限和标准,还要讲究执法策略和执法规范等。同时,“法治”也是一个长期工程,要避免运动式执法,不能期望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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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云.河南中牟事件后回汉民族关系调控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5月.
河南中牟事件[DB/OL]http://www.baike.com/wiki/%E6%B2%B3%E5%8D%97%E4%B8%AD%E7%89%9F%E4%BA%8B%E4%BB%B6。文稿已与网络原文校对,引用时对一些明显的语病未做改正.
链接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710458-1.shtml
张少云.河南中牟事件后回汉民族关系调控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5月.
张少云研究认为:之所以能够煽动起来,与村庄之间存在积怨有关;在以往某些治安冲突中,存在一些因一方的少数民族身份而受到偏袒的情况,个别执法有失公允对造成族群相互仇视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详情可参见《河南中牟事件后回汉民族关系调控研究》一文。
梁大岭:汉族—中国的中流砥柱?还是中国的蛀虫?[DB/OL]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178560-1.shtml
原文为某个民族的名称,代号为本文编辑,下文同.
布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殖民,对贵州僚区,云南各民族区域、海南僚区的殖民![D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a2c50960010172wb.html
《布哈是我们百越僚人的敌人,我们必须全力抵抗和消灭之!》[DB/OL]http://cabh888.blog.163.com/
本刊编辑部. 严重的错误沉痛的教训[J].人民文学.1987(03).
同上.
这些通知还有:1983年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1986年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事件后,1987年6月中宣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又发布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
2005年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禁止“通过报刊、杂志、图书、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刻录、转载渲染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2015年,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西藏自治区天葬管理条例》的议案,天葬将有史以来第一次进入立法管理。
周恩来. 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网络空间现有不同网站的广泛刊载,读者可自行查阅。
至于抱团不让顾客离开,其行为固然非常不可取,但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可视为因对“陌生人”(内地环境及全体)的恐惧而产生的抱团取暖行为,可以批评,但不能上纲上线。内地人何尝不对外来人口抱有同样的“恐惧”?这种对“陌生人”的相互恐惧加剧了冲突的程度.
张颖军、刘斯尧. 战争罪中媒体仇视宣传的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2015(09).
转引自:乔里昂·米切尔.牢记卢旺达大屠杀:关于地方媒体与全球媒体角色问题的再思考
[DB/OL]http://www.doc88.com/p-545550163377.html
刘玉玲. 黑色的穆罕默德诞辰-1964年新加坡种族暴动[J].东南亚研究.2000(01).
同上.
俞可平:衡量国家之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原载《北京日报》,数据来源:[D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1209/c49150-23782669.html
基本法律条文,本文不再引介。
这里的开国先贤自然是包含各民族同胞在内的老一代革命先驱们。
一审判决郭宝昌和出版社败诉;后二审做了庭外调解,原告与出版社达成谅解。
佚名.停止使用“蒙古大夫”一词[J].新疆新闻出版.2007(05).


作者简介:白贵(1956.9-):河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传播学院一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中国少数民族新闻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回族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新闻理论、文化传播。
邸敬存(1979.1-):河北省唐县人。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4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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