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走出宗教场所的合法性问题 —— 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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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20:11:53 【来源:】 点击:

要让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让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首先要解决的是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名不正,言不顺”,一切都无从谈起。现在社会各界都认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对国家、社会和宗教团体本身都有积极意义。但宗教团体能否在宗教场所之外举行非宗教性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扶贫、救济、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服务?能否在社会上设立慈善机构创立、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慈善项目?宗教慈善团体能否享有与其他非宗教性慈善机构平等的待遇?现实社会的回答是:不行。这里首先涉及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从法律角度上说,宗教团体能否合法地走出宗教场所进行活动。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行政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宗教组织从事宗教活动而言,是清晰明确的,但对于宗教组织在宗教场所之外开展非宗教性活动,却没有说明。

    那么,宗教团体是否可以在宗教场所之外从事非宗教性的活动,在社会上以宗教组织的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呢?从法律上看,除了作为行政法规的《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之外,我国尚未出台《宗教法》和《慈善事业法》,现行法律中没有一部对什么是“宗教团体”,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依什么样的“法”,兴办何种“社会公益事业”,等涉及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重大问题的概念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宗教场所之外进行公开的、有组织的、非宗教性的慈善公益活动的法律依据何在,并不清楚。

    那么,根据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原则,宗教团体是不是可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没有明确禁止就能自由地进行社会慈善活动了呢?现实社会的回答是非常明确的:不可以!为什么?因为我国目前尚无一个可以允许民间组织自行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机制,NGO的设立在注册之前首先需要有挂靠单位或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规定其活动的范围。宗教组织的活动范围是在宗教场所之内,没有行政机关的批准,宗教团体根本不可能离开宗教场所到社会上自行开展任何活动;而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要批准宗教团体到社会上进行非宗教的公益活动,又远远超出了宗教管理的范围,在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为宗教团体到社会上进行非宗教的公益活动负责,最后的结果是,无人愿意承担批准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责任,由于既无相关法律的规定,又得不到任何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宗教团体自然也就无法自由地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事实上,我国目前能够在社会上合法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包括在社会上进行募捐和开具抵税收据)的慈善团体非常少[2],要取得官方认定的慈善组织资格极为复杂。除非有官方背景,一般民众想自行成立与官方没有任何关系的民间慈善组织是不可能的。对宗教组织来说,由于宗教管理部门历来强调宗教组织的活动必须在宗教场所之内进行,全社会包括宗教团体自己,都早已形成了“宗教组织不能在宗教场所之外进行活动”的观念。如果宗教团体要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公开进行活动,不管是宗教性的还是非宗教性的,都会立刻招来众多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与限制。每一个生活在国内的人都明白,一个打着“XX基督教会”(或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旗号的机构能否在大街上公开进行募捐、救济等慈善活动。如果有人非要这样做,后果如何,不言而喻。

    再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尽管中国各宗教团体都十分热心救灾(据官方报道,仅基督教三自爱国教会系统的捐款就高达1.17亿元[3]),尽管有大批宗教团体派出的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一线进行服务,但老百姓从来没有在任何主流媒体的公开报道中看到任何宗教团体的有组织的救灾行动[4]。其原因就在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场所之外进行非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公开报道宗教在社会公共领域的活动有可能“违反新闻纪律”。宗教组织即使捐了款、派出了志愿者、以实际行动献了爱心、提供了慈善服务,仍然是没有“名分”。

    从制度安排上说,国家现在没有任何鼓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走出宗教场所的狭小的空间,投身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慈善服务的大天地中来的法律与配套政策,决不是偶然的,是有历史原因的。过去几十年里,受“左”的思想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对待宗教的一个基本心态就是要尽可能避免和防止宗教在社会上扩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但在宗教方面,对许多问题的政策仍然是“萧规曹随”,没有按照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人民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一旦允许宗教组织走出宗教场所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是否会“扩大宗教的影响”的担忧,仍然萦绕在许多政府管理部门官员的心头。

    因此,要让宗教组织在社会上发挥积极作用,必须首先解决宗教组织走出宗教场所进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否则,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开展慈善活动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是一句无法兑现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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