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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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在对宗教民主国家理论的阐述中,索罗什首先提出了长期存在的关于伊斯兰教的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强调内在的信仰,另一种则强调外在的行为。与此对应的是,对于如何建立一个宗教国家,伊斯兰世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以信仰(“伊玛尼”)为基础的国家和以教法(这里指“斐格海”)为基础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相比于信仰的精神性,教法的规则更为清晰和务实,因此人们多认为执行教法是履行和维护信仰之精神的必然途径。那么,以教法为基础的国家是否就是真正的宗教国家?或者说,按照教法学家们在历史上以经训为基础阐发出来的一套规则来实施伊斯兰教法,是否就足以成就一个真正的宗教国家呢?对此,索罗什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索罗什看来,如果以外在的行为作为理解宗教的核心,就会强调笃守宗教仪式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如果国家以此为目标,那么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执行宗教律法,并监督人们履行宗教义务。在达成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强制性力量。在这种体制下,各种治理的手段必然会动用宗教的名义,即使表面上采取了某种形式的民主,实际上依然带有极权特质。教法学家势必会充当监护人的角色,并被赋予显著的政治特权。人民也会因所拥有的宗教义务和宗教权利的差异被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此,如果一个国家以教法而非信仰为基础,即使它采取各种手段来实施宗教律法,其本质上依然既不是宗教的国家,也不是民主的国家。索罗什指出,伊斯兰教法不是伊斯兰的同义词,而民主的根源在于人类对于自身、对于自身知识局限性的认识。⑨

  索罗什认为,以信仰为基础的社会是一个人民可以自由选择信仰的社会,国家的职责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为人民自由追求信仰提供条件。在此情况下,伦理与道德要比外在的行为实践更加重要。人们违背了伦理和道德,就等于违背了宗教。在这样的社会中,信仰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与这个时代对于宗教的理解保持一致,这才是宗教民主国家的力量源泉。因而在索罗什看来,一个理想的国家应由处于权力金字塔底层的大多数人的信仰和意愿来决定,而不是由某个精英群体通过强制性地执行伊斯兰教法并以自上而下的方法去建立。也就是说,以信仰为基础、而非以教法为基础的社会才是实现宗教民主政府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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