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分享到:
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纳伊姆指出,所谓“伊斯兰国家”的提倡者试图运用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以统治精英选择的特定方式,强制性地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当这种极权主义的观念冠以伊斯兰的名义时尤其危险。相对于那些公开以世俗主义身份要求极权主义统治、而不用宗教为极权主义辩护的国家,这种宗教名义的极权更加难以抵抗。当然,纳伊姆的这种观点并不是个案。另外一位致力于政治学研究的当代穆斯林学者穆罕默德·阿尤卜(Mohammed Ayoob)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在《“伊斯兰国家”的迷思》一文的结尾处写道,一旦某一个国家成为伊斯兰智慧排他性的拥有者时,伊斯兰就会成为统治者的奴仆。伊斯兰教作为社会道德和世俗权力的约束力量,其关键作用就会受到威胁。(17)

  这种反对以国家的名义来推行伊斯兰教法的主张,必然会引发以早期伊斯兰教历史为基础的质疑,即为何早期的穆斯林法学家坚持需要一个统治者(哈里发)来负责实施伊斯兰教法?在纳伊姆看来,这必须要关注几个因素。首先,早期的穆斯林法学家从未预料到要像今天这样由国家集中实施教法。实际上,他们呼吁由有效的统治者来推行宗教学者决定好的教法裁决,而不是由国家立法确立的教法。其次,将教法准则法典化,是19世纪中期奥斯曼帝国苏丹所为,内容主要局限于哈乃斐教法学派的某些方面。以集中化的方式实施教法,这一观点对穆斯林法学家和学者来说是不可思议的。最后,纳伊姆还强调关注当代社会的变化,因为不论前现代时期情况如何,国家与法律的关系面对现代国家前所未有的权力都发生了巨变。今天,任何所谓的实施伊斯兰教法都只能是选择性和片面化的行为,它反映的是统治精英的政治意志,而不是伊斯兰教法作为一个无所不包的规范性系统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既然不能由一个所谓的“伊斯兰国家”来推行伊斯兰教法,那么在现代世界中,穆斯林如何维持自己的信仰和身份认同,如何调和自己的宗教身份与他所处世界的关系呢?针对这一问题,纳伊姆在他的著作和论文中保持了一贯的主张,即伊斯兰教法的特质和目的决定了只能由信仰者自由地践行教法,一旦由国家来实施,其准则必然失去宗教权威性。只有宗教与国家机构分离,才能让教法在穆斯林的生活和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国家的宗教中立”,即国家机构既不青睐、也不怠慢某一宗教教义或准则。

  那么,宗教与国家的分离是否意味着宗教应该完全退出公共领域,仅仅作为公民的私人事务?或者说,伊斯兰教是否应当完全退出政治领域,对公共事务不发挥任何影响力?在论述上述问题时,纳伊姆强调他的理论不同于通常人们所说的世俗主义。世俗主义不区分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因而世俗主义倡导的政教分离往往意味着伊斯兰教完全被排除在公共政策之外,退回到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纳伊姆所建议的国家中立性,则是指伊斯兰教与国家分离的同时与政治相联系。纳伊姆的总体思想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尽管国家在本质上是政治组织,但伊斯兰教可以与国家分离,同时不能影响它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

  纳伊姆对国家和政治两个概念作了明确区分。他指出,从操作层面来看,国家应该是稳定和审慎的组织,而政治则是动态的事务。国家不单纯是对日常政治的完全反映,因为国家必须有能力对相互竞争的不同方案、不同政策构想进行协调和裁决,这就要求国家与社会中的各种政治力量保持相对的独立。如果对国家和政治之间的这种区别缺乏认识,将会严重地损害整个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及其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要与组织化的政治参与者和社会参与者等不同参与者为实现公共善治而提供的各种方案不断进行互动。(18)也就是说,纳伊姆主张国家的世俗化,而不是社会的世俗化。在此背景下,伊斯兰原则依然可能通过普遍的政治审慎而非强制性的教条,通过政治途径在官方政策和立法中得以实施。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与索罗什反对国家机构通过强制力量推行伊斯兰教法的主张,颇有共通之处。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上一篇:伊斯兰文明的辉煌与困顿
下一篇:试论伊斯兰教对形成我国回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