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分享到:
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三、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及其现实意义

  索罗什和纳伊姆都对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处理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从不同视角对现代国家与伊斯兰教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讨论。两人的观点赢得了一部分穆斯林的支持,但同时也在更大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议。在众多的批评声中,既有基于政治因素的反驳,也有从不同学术路径出发提出的质疑。

  应该注意到的是,不论是索罗什还是纳伊姆,都针对当代穆斯林社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问题并构建理论。但是,他们观点的出发点显然有所差异,清晰地反映出其长期生活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对两人思想形成的深刻影响,同时反映出在以穆斯林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和多元宗教的国家中,穆斯林所面临的不同挑战。具体来说,经历了伊朗伊斯兰革命及伊斯兰共和国现实政治洗礼的索罗什,其思考的出发点主要针对伊朗在建设一个所谓“伊斯兰”共和国的过程中产生的政权合法性危机、神权政治专制化的危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当代“政治伊斯兰”思潮所面临的最大难题。相比之下,纳伊姆长期生活在美国这个穆斯林人口只占少数的国家,他关注的范围更广,即在以穆斯林人口为主体的国家,以及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国家中,如何解决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特别是世俗国家的关系问题。纳伊姆所提出的“国家的宗教中立”,明显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建立条款”和“自由行使条款”中立论(19)的解释相一致。

  虽然两人所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但都是对当代穆斯林社会发展困境的严肃思考。从基本思路来看,两者都强调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淡化历史上形成的伊斯兰教法的具体规则和判例。索罗什强调人类社会的主要价值观,即正义、诚实、自由等超越宗教的普适价值观。而纳伊姆则认为,国家有责任维持和捍卫公共理性的需求,以确保国家出于广大公民的权利正当原因、而非狭隘的宗教需求去制定公共政策和立法。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上一篇:伊斯兰文明的辉煌与困顿
下一篇:试论伊斯兰教对形成我国回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