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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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根据索罗什的观点,对于教法的强调会导致国家治理权沦为宗教权利,并被某些阶层所垄断。如果只强调教法的作用,人们会认为伊斯兰教的主要内容是律法,律法的实施能保障个人和社会在今世与来世的福乐。这样一来,正义、自由和人权等对于任何国家而言最为重要的因素,都将变得无关紧要,且丧失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这些要素的实现,只能借助律法去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人民有权参与政治,也只是因为其信仰者的身份——协助宗教律法的实施是其宗教义务和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因此,在以教法为基础的国家中必然存在吊诡之处:治理权纯属宗教权利,所有机构的合法性都应源于教法,因而人民以议会或是其他形式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也必须依赖于这种源于神圣的政治权威,无法具有任何独立性。

  在索罗什看来,以教法为基础的国家在治理上具有天然的缺陷。因为人类的知识是多元的,宗教知识只是人类知识的一个分支。如同其他学科不能对宗教知识进行深入阐述一样,宗教学者亦没有资格和能力去处理其他专业的问题。⑩在他看来,治理国家的方法在本质上是非宗教性的,并非伊斯兰教法所能提供。国家治理涉及如何对公共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教育、医疗、经济发展、交通等进行规划和管理。这些工作都应由具有相关能力的行政管理机构来承担,并积极吸取现代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成果。宗教既不能为这些领域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无法对其进行构想和规划。从这个角度来看,伊斯兰教法为国家治理所能提供的资源,并不比一摞法典更多。因此,伊斯兰教法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科学,也不是进行治理的平台。(11)

  那么,索罗什是否完全否定伊斯兰教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呢?在他看来,伊斯兰教法依然是穆斯林社会建设性的力量和不可忽视的资源。因此,人们应正确看待伊斯兰教法,应认识到教法源自于教义学,并应随着时间和人类知识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这一认识前提下,教法可在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进而在三个方面推动社会的发展,即维持宗教社会的认同,推进法制观念并确保法律的伦理支持,唤起对权力和正义等重要问题的关注。(12)也就是说,索罗什反对过分强调伊斯兰教法所具有的终极性及无所不包的特征,也反对过于强调伊斯兰教法凌驾一切的地位。教法内容的灵活性,以及教法本身作为非强制力量对社会道德和世俗权力的约束作用,才是一个宗教国家最应该珍视的原则。索罗什从伊斯兰革命的拥护者转变为现行伊朗政治体制的反对者,他的思想和主张正是他政治态度转变的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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