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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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伊斯兰教与犹太教常常因其在律法方面的准则和制度,被称为“律法”的宗教。就伊斯兰教而言,虽然历史上伊斯兰教法并非穆斯林社会治理的唯一法律准则,但宗教(Dīn)与教法(Shari‘ah)内在的不可分割性是毋庸置疑的。自19世纪以来,西亚和北非地区多个伊斯兰政权均不同程度地面临政治、经济和文化危机。在复兴和改良穆斯林社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这一大背景下,各国实际上都对以伊斯兰教法①为主要法源的传统格局进行了一定改变。但同时应看到,宗教与教法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伊斯兰教法的问题往往很难被作为单纯的法律问题来对待,导致在变动的社会中处理伊斯兰教法问题常常面临更大的挑战。在伊斯兰世界内部,除积极倡导变革的声音外,还有一些人做出了与之截然不同的选择,主张全面恢复伊斯兰教法。因此,在现代穆斯林社会,对于是否有赖于以现代国家的名义去实施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20世纪中期,穆斯林国家出现了两股思潮。在世俗化在多个穆斯林国家盛行的同时,伊斯兰复兴思潮也在不断发展。恢复伊斯兰教法、以伊斯兰教法治理穆斯林社会是伊斯兰复兴思潮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些人对此保持着热切的期望,将之视为振兴穆斯林社会的关键手段。毛杜迪、霍梅尼等著名穆斯林理论家和思想家都反对世俗民族主义的国家主权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呼吁建立以“真主主权”为基础的国家,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上主张以伊斯兰教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他们认为,只有达到上述要求,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国家”。因此,有研究者指出,政治伊斯兰所倡导的“伊斯兰国家”本质上就是一个基于“伊斯兰教法”的国家,这种国家被它所追求的某种法律秩序所定义,国家的合法性由此确立,同时国家也借此来推行基本的治理。②

  那么,在现代国家中伊斯兰教法究竟应该处于何种位置?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即穆斯林国家)是否必须是一个完全用伊斯兰教法来治理的国家?现代国家是否可以用国家的名义来推行伊斯兰教法,如果推行,又该采用哪种教法学派或是教派的伊斯兰教法?对于生活在非穆斯林人口占多数地区的穆斯林,是否可以要求全面推行伊斯兰教法,如何看待伊斯兰教法与所在国家法律的关系?除了对伊斯兰教进行全面意识形态化的解读外,在理解教法与国家的关系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这些都是非常现实而紧迫的理论问题。

  在21世纪的今天,除政治伊斯兰的解释外,一些穆斯林思想家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见解,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相关讨论,吸引更多人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讨论。本文以两位当代穆斯林知识分子阿卜杜·卡里姆·索罗什(Abdulkarim Soroush)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纳伊姆(Abdullahi Ahmed an-Na'im)的理论为切入点,对两者关于国家与宗教关系、伊斯兰教法的角色和地位,以及教法与现代国家关系的理论主张予以分析,以此呈现伊斯兰改革主义思想家对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这一问题两种不同角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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