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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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当前,伊斯兰世界出现了一股政治思潮,它主张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伊斯兰教法,进而建立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国家”。实际上,纳伊姆的理论正是抵制这股政治思潮的产物。他认为,这股思潮是一种危险的假想,既同沙里亚的本质相矛盾,也违背了国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如果确实要以国家强制力来推行伊斯兰教法,那么必然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看待伊斯兰教法学史上存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14)

  纵观伊斯兰教法学的发展史,不同的学派和学者在公共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如果国家要全面执行伊斯兰教法,那么国家机构采取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从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的观点中去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观点同样是合法的,但现实中并没有普遍协商的标准,也不存在特定的机制对不同学派的观点进行裁决。况且,除不同教法学派之间的差异外,不同教派对于具体问题的认知也存在差别,尤以逊尼派与什叶派之间的差异最具代表性。因此,纳伊姆警告说,一旦将教法作为法律来适用,那么教法就不再是教法,因为它变成了国家的政治意志,而不再是伊斯兰的宗教律法。现代国家任何对教法的法典化行为,即使是在对以往教法学传统进行系统梳理之后的法典化,都必然是选择性的行为,是对历史上伊斯兰教法学意见多样性的否定,也是对穆斯林所拥有的选择权的否定。(15)

  如果由国家强制执行伊斯兰教法,必然还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国家机构制定标准、官方决策和正式立法,都必将是基于控制这些机构的人类的判断,因为以国家名义通过其机构行动并执行权力的主体,永远是人类。因此,当人类以体现伊斯兰准则的方式作出一项决策,或是提出一项立法草案时,都必然反映了自身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而不是国家作为一个自主实体的观点。事实上,纳伊姆对所谓的“伊斯兰国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他认为,“伊斯兰国家”的概念是一个后殖民时期的观念,它是一种以欧洲国家模式为前提、对法律和公共政策持极权主义的观念。当统治精英想方设法将教法作为国家工具,以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形式把它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加以运用时,实际上就是借助伊斯兰名义将对国家的控制合法化,这并不意味着实施教法是他们真实的意图。(16)这样一来,国家不可避免地被教法所败坏,同时国家又反过来败坏了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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