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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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二、纳伊姆:国家的宗教中立

  阿卜杜拉·艾哈迈德·纳伊姆出生于苏丹,先后在苏丹喀土穆大学和英国爱丁堡大学接受教育。20世纪90年代,纳伊姆曾担任美国“非洲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Africa)”项目的执行主任,目前在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任教,主持宗教与人权的研究项目。纳伊姆既是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也是一位人权活动家。他一直致力于反思不同社会中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探究和讨论如何可持续地发挥伊斯兰教法的积极作用。“国家的宗教中立”理论正是纳伊姆思考这一问题的主要成果。

  所谓“国家的宗教中立”,就是使宗教与国家机构分离,国家机构既不青睐、也不怠慢某一宗教教义或准则,而是让穆斯林在其社群内部可以按照自己的伊斯兰教信仰自由地生活,其他的公民也拥有按照自身信仰生活的自由。在纳伊姆看来,只有在这一框架内,伊斯兰教法才能在穆斯林社会中发挥积极和启发性作用。换句话说,纳伊姆认为沙里亚是伊斯兰教的规范性制度,沙里亚的未来在于信仰者及其社群,而不在于国家强制性权力对沙里亚准则的实施。当代某些伊斯兰复兴主义者要求建立一个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国家”,纳伊姆的主张恰好与他们背道而驰。

  纳伊姆对国家中立性的强调,实际上是基于对现代国家本质的认识。在他看来,国家要履行自己的功能,就“必须垄断对暴力的合法使用权,拥有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全体人民、而不需冒反对力量诉诸于司法的风险”(13)。在当今世界中,国家的强制力要比人类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具广泛性和有效性。如果以武断的方式,或是为了腐败和非法的目的去使用这一强制力,那么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正因为如此,人民才要尽其所能去维持国家的中立性,保证国家不被某一部分人的倾向和愿望所左右,避免让国家成为一部分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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